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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开始了!当心这类带有“中国”等字样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杭州民政 2024-03-27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将在今年4月到8月期间,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这20种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和民民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

1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

另行制定章程的;

4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

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

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

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

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

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

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

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

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内容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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