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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袁波:完善竞争政策,迎接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2017-09-18 袁波 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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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导致各国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渐地联结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国市场作为世界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无疑会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经济全球化促使中国市场竞争因素的全面国际化,包括竞争主体的国际化、竞争行为的国际化和竞争影响的国际化,这必然对中国竞争政策的确立、制度原则的选择和具体的实施都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应对。当前,如何看待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竞争政策的影响,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上去把握竞争政策,将其纳入经济发展战略的整体中进行合理谋划,并且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处理好国内与国际、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与鼓励新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平衡和协调,以寻求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亟需我们予以充分关注和更多回应。


全文大约2900字,阅读时长约为8分钟。


报纸原文:《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法律体系》

特约记者 袁波


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十周年,近日,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主办、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境内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高层代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以及来自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的有关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聚焦“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政策”


经济全球化对一国竞争政策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各国要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进 46 33021 46 15265 0 0 3066 0 0:00:10 0:00:04 0:00:06 3066,客观上需要营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无疑会推动国内竞争政策的实施和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对竞争政策提出了诸多挑战,包括各国竞争政策的冲突与协调,跨国垄断行为的监管与执法合作,贸易保护主义与竞争中立的平衡等。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给竞争政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必须积极应对的现实问题。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的国内代表立足本土国情给出了中国解决方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强调,在推进竞争政策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应重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新形势下需要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竞争执法。其二,新形势下竞争政策需要适用于新经济特点的竞争法理论。其三,新形势下公平竞争政策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全面落实。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则提出,应允许竞争政策和法律差异化发展,以兼顾各国国情;明确竞争规则国际协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加强双方、区域执法合作和竞争政策协调;充分发挥竞争倡导的作用。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认为,各国要在双边、多边的层次上就竞争政策的协调加强合作,从竞争规则和执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同时,尽量平衡与校正逆全球化对国内竞争政策带来的影响,避免竞争政策的实施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监局副局长李青指出,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竞争政策在中国的实施,尽快实现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二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在竞争规则上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最大程度的协调;三要进一步深化国际合作。

  


与此同时,国外的参会代表介绍了本国的经验做法和个人见解。美国司法部副助理部长Roger Alford强调,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个法域都应当完善反垄断法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制度,确保反垄断法实施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如此才能增进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政策与战略局局长Kris Dekeyser提出,各国执法机构需要加强合作,对诸如执法标准、执法措施等进行统一和协调,尽量避免法律冲突。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国际合作司副司长Dae Young Kim指出,各国执法机构亟需签订双边、多边协定或者构建对话机制,就有关执法实践共享信息、交换意见和沟通联络。俄罗斯高等经济技术大学教授Alexey Ivanov呼吁金砖国家等新兴经济体团结合作,共同对抗发达国家在竞争政策实施中奉行的“单边主义”,携手创造更加包容、更加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殊途同归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反垄断以维护竞争都是现代各国重要的政策选择。然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知识产权人合法垄断权以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则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来维护竞争,二者在目标导向及具体规则上相互排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与协调问题。在新经济时代下,随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之间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微软、谷歌、三星、苹果、因特尔、高通、华为、中兴等国际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纷纷卷入反垄断纠纷。由此,如何深入把握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机制和政策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中妥善平衡维护竞争和激励创新的关系,对于各个司法辖区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就此达成共识,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殊途同归。二者的实现路径虽然迥异,但是都能够促进创新和提高经济效率。在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时,反垄断法需对其予以规制。不过,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涉及维护竞争和激励创新之间的微妙平衡,执法机构必须审慎对待和坚持个案分析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监局徐新宇处长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并行不悖:其一,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其二,反垄断执法边界有限,坚持保护与规制并重;其三,反垄断执法坚持效果分析,始终关注竞争问题。执法机构秉持“尊重并支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坚决反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运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尔大学教授、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前主席权五乘认为,就知识产权滥用的控制而言,可以分为知识产权法的内部限制和反垄断法等法律的外部约束,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往往取决于各个法域的法律体系状况。长远来看,须妥善平衡二者的关系。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川岛富士雄认为,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与各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地位密切相关,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平衡竞争和激励创新之间的关系,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应当提高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可预测性。


必须关注大数据下的反垄断问题


在区块链、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助推之下,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得以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大数据的运用在推动技术和商业模式革新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法律适用的新思考。在现阶段,大数据的收集、权属和交易仍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但是涉及大数据的反垄断问题已经率先出现,个别司法辖区甚至出现了具体的案例。比如,最近“顺丰和菜鸟之争”事件折射出数据接口的垄断与开放问题,欧盟“微软收购领英案”引申出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可以预见,伴随着大数据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应用技术的日渐成熟,大量的数据会聚集在少数企业或者国家手中,海量的数据有可能像曾经的知识产权一样引发滥用问题,对相关市场的竞争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探明数字经济、大数据与竞争政策的关系,为相关领域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积极关注数据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丁文联指出,数据经济应该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数据的共享和数据的专享之间的矛盾,其经济学本质是数据需求和数据供给之间的矛盾。数据经济包括三个基础问题:一是数据产权确认问题,二是数据行为基本规则确定问题,三是数据资源的反垄断规制框架搭建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提出,数字经济具有以下特点:以数据为竞争核心,以平台为竞争媒介,以跨界传导为竞争方式,以寡头为竞争格局。数字经济给反垄断规制提出的挑战包括界定相关市场的模糊性,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复杂性和识别垄断协议的技术性等。但是,数字市场并非反垄断规制的法外之地,我们要努力结合数字经济的竞争特点进行反垄断规制,从鼓励创新和发展的角度进行必要限制。腾讯竞争办公室副总监黄晓锦认为,从竞争法角度看,单纯拥有大数据并不导致市场力量,竞争损害是反垄断介入滥用数据纠纷的前提。在附加公开数据等救济条件时,需要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予以考虑。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575期第4版,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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