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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遇害案:被“异化”的讨论,责任不只在独角兽企业

历勇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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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资讯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热点事件似乎成为了各类媒体的饕餮盛宴,各方厨神奉上各类佳肴倾情,酒足饭饱的喧嚣过后,我们在一片杯盘狼藉中究竟领会了什么?如果在一次次热点中让各种情绪主宰了我们的胃口,而忽略了社会事件本身带来的思考,那么我们只是在创造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而无从知晓我们为何醉生梦死。对于成天面对泥沙俱下的各类社闻的读者来说,这并不公平,对于希望从热点中看到希望的社会来说,这并不合理。显然,空姐郑州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案例,带给我们许多思考。

原文:空姐遇害案之大数据平台责任反思

作者 | 历勇,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图片 | 网络



反思之一:标签化的案件与被异化的讨论

空姐遇害案之所以一出现即成为热点,是因为该事件聚合了当下社会热点事件构成的几乎全部要素。


二十一岁的女孩子,在中国的传统概念里尚属稚气未脱的邻家小妹——香消玉殒,谁无父母子女亲情,亲人之痛牵连路人感同深受;市场受众之广的品牌——滴滴,作为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互联网出行平台企业,让每个听闻此悲剧的用户有着强烈的代入感——我是否会是下一个悲剧的当事人;受害人的职业标签具有很高的社会辨识度,让读者不禁扼腕叹息;曝光的犯罪嫌疑人的几张社交照片,标识性寸头、夸张乖戾的表情和不负责任的社交自我陈述,让读者的反感油然而生;滴滴作为涉事方用力过猛的揽责,不管是快速的担责表态,还是巨额悬赏,均招致了褒贬不一的评价。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这些因素在促使该事件成为社会热点的同时,也让我们的讨论偏离了一个新闻事件该有的社会态度,忽略了社会对一个刑事案件起码的尊重:对死者和她的家庭的尊重;对办案机关办案程序的尊重与对官方新闻发布的关心;乃至对犯罪嫌疑人家庭的尊重——相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起刑事案件的受害方,至少他们有权远离法律之外的审判。



自媒体变成了今天舆情审判的推动者——每个传播的个体都是主宰审判的中心,令人遗憾的是,自媒体这种去中心化的舆情格局本应该换取更多客观真实,但是热点问题发酵的时候,传统的、主流媒体方显中流砥柱的英雄本色,这或许与新闻传播的专业训练有关——新闻报道的职业操守才是新闻质量的保证。



反思之二:公众聚焦的责任方及责任形式

应该说此次事件当事方的责任认定并不复杂,主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应遵循警方的调查结果与刑事法律的处理原则。


我们暂且不论其他各方的责任,专门聚焦滴滴的归责范式,此案的犯罪嫌疑人为滴滴的顺风车平台的司机用户,而被害人是滴滴的顺风车乘客用户。民事责任的规则通常会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是合同责任,另一种是侵权责任,有时两种责任形式会因为某种单一的行为触发竞合



从滴滴的合同责任来看,滴滴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对于它和用户(合乘乘客与顺风车车主)之间关系进行了说明,“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似乎因循用户协议中的逻辑,滴滴在此案中已经履行完毕了应有的义务。


但是,我们注意到嫌犯并非是滴滴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即滴滴提供的司机信息出现了“人车不一致”的情形。在确定如何承担责任这个方向上,滴滴至少需要澄清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它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司机审核的注意义务;第二,在未能履行审核义务产生了什么样的责任。根据滴滴的用户协议,其审核至少要保证司机与车辆在形式上的一致,并且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向乘客声明和提示,这是滴滴作为信息平台当事方的应有之义。



显然,“人车不一致” 会导致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责任后果不甚了了,那么如果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能否扩大受害者家庭的赔付面。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证明“人车不一致”是否导致了本案中针对被害人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从当前的侵权行为的法理依据中,很难将  “人车不一致”与被害人被杀害的民事侵权直接因果关联,因为“人车不一致”并非是嫌犯司机针对乘客强奸杀人的必然结果。


然而,公众也会联想到,设若滴滴作为信息提供方在“人车不一致”能充分履行其信息提供方的注意义务,并对信息接收方尽到提示义务是否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悲剧的发生?作为事后判断,专业理性告诉我们虽然无法将这一无法复制的理想化假设进行到底,但至少我们可以说,从公平起见,滴滴能够针对具体情形承担补充性的责任会对被害者的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反思之三:滴滴的揽责行为对当下纠纷解决的示范效应

在空姐被害案中,滴滴企业主动为涉事事件揽责之举,却带来了深深的市场忧虑。获赞无数的主动揽责声明和百万悬赏广告之所以饱受诟病,是因为公众们想知道,背后还有什么人们所不曾知悉的理由,以及这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和社会后果



比如,大众首先感到扎眼的是,作为一家私人公司是否有权发布一出类似通缉令的悬赏广告?但其实真正引发专业顾虑的却是那份不假思索的主动揽责声明,因为法律规定的发布主体天然地定性了悬赏广告与通缉令的区别,哪怕一家私人企业针对通缉令所涉事件而发出的悬赏告示,都不应该理解为它发布了通缉令,因为只能是公安机关发布的才是通缉令。


滴滴公司发布的悬赏公告


作为一个典型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和大数据平台,滴滴的平台责任立场、它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对于应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立法来说,都会产生指标性的影响。


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份主动揽责的声明对于危机公关而言是一个有效的降温措施,通常热点问题引发关注的是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表态和对善后处理的不确定性,滴滴的揽责让公众起码得到了一个负责的态度。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滴滴愿意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反思之四:司乘二元关系在平台关系上与平台经济中的政府定位

当下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为社会创造了许多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便利,提升了社会福利。平台经济给传统法律秩序带来的最大的挑战,实质上是平台经济下的平台实体与用户间的新型契约关系如何在现行框架中寻求回应。空姐遇害案的遭遇和引发的责任讨论,不只是滴滴作为平台企业所遭遇上述尴尬的个例,而是涉及到千万个平台企业和亿万个家庭的社会问题。


由空姐被害案引发的铺天盖地的议论中,常常忽略了滴滴平台责任的特殊性质,而滴滴的平台数据服务涉及机动车的驾驶与运输,这是一个在传统领域被视为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而被施以强力管制的行业。所以大家所看到该行业至少包含着政府两个层次的监管与调整——驾驶员资格的管制和运输行业的准入管制,前者代表着安全运输,后者代表着安全服务。



空姐被害案中显示出服务安全的本质是人身保障和治安,这是当代出行模式的核心问题——服务安全。为了解决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政府内部的部门间应更好地配置监管资源,复盘滴滴在此案中的信息提供商角色,作为一个私人企业部门,它即使有心去建立一个完整的审核机制和提供技术监督手段,但是缺乏来自公共安全部门的身份数据和犯罪记录数据的支持,自然独木难支。


因此,在网约车平台面前,司乘二元关系中的一个封闭空间中地服务安全不可避免地维系在具有政府强力监管部门的支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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