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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焦 | 婚姻财富管理的根本基础

Richmond 新商税咨询
2024-08-23

近几年来,明星婚变的新闻频频发生、此起彼伏,其所要面对的婚姻风险越来越严峻。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莫过于牵扯上亿婚姻资产分割的王宝强离婚案件。



从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婚姻不仅仅是邂逅爱情的证明、相互厮守的契约,更是两个家庭的结合,是双方资产的重组,此时夫妻双方的风险已从情感层面转到了财产层面。


因此,充分了解家庭财产、债务归属问题,是进行婚姻财富管理的根本基础,是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婚姻风险影响的重要前提。正如一句话所讲:“事后的诉讼救济,远远不如事前的未雨绸缪。”



婚内个人财产与婚姻共同财产


对高净值人士来说,一旦离婚,所要分割的财产标的少则几百、上千万元,多则数亿元甚至更多,因此结婚前的规划是重中之重,即要清楚哪些是婚前财产、哪些是婚姻共同财产;或者哪些在婚后会转化为婚姻共同财产


1房产


情况描述权利归属
1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没有贷款或贷款已还清,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无论婚前婚后,用何种财产买房,有无贷款或贷款来源如何,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登记薄上有份额约定按约定,如无份额约定,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付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协商不成的,房产和债务均归产权登记方,双方婚后还款的部分及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4

婚后共同财产买房,无贷款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夫妻共同财产。

5

婚后用个人财产买房或者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无贷款、或用个人财产或者父母还贷,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6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

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共有,如有特殊约定按特殊约定。

7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若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产权归父母所有,出资按债权处理。

8

婚内接受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权利关键看是否明确赠与给一方。

如果未明确说明赠与给一方,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明确说明赠与给一方,属一方个人财产。

9

婚内继承遗产所得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关键看医嘱是否明确说明给一方。

如为法定继承,属夫妻共同财产;如遗嘱中明确说明给一方,属一方个人财产。


2非上市公司股权


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否参与了经营,投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


当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这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作了细化规定,从其立法本意上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依据是夫妻一方是否因此而付出时间和精力已获得回报。


3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和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不太一样,其股权分割相对没有太多限制,股东一旦离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一方或双方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直接被分割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4存款


存款权益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即存款本金和存款利息。


前取得的存款,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本金属于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所有。


关于存款利息的归属,在《婚姻法司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婚前存款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不过,即使关于存款的法律规定非常清晰明了,在实际生活中,存款也仍然最难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便是财产混同。现金存款因为其高度的流动性,以及货币本身种类物的特性,使其极易发生混同。



5

金融投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投资本金如果是婚前取得,其投资本金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从规定本身来看,区分财产性质依然还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生活中,金融产品和存款一样,也可能发生混同。


6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与一般财产不同,它除了财产属性外,还有很多其他特性,导致其婚姻财产认定中相对复杂。


其主要特性有:

1. 合同性。人寿保险是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为相对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乌体为标的,同时涉及生存受益人和死亡受益人的特殊合同;

2. 人寿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一般对投保人具有财产属性;

3. 人寿保险合同因保险事由发生而产生给付时,对受益人具有财产属性;

4. 因保险给付而产生的相对保险公司的债权具有人身属性,属于受益人自身的债权;

……



正是因为保险有这么多的特殊性,使其在婚姻财产认定中相对复杂,同时也为用大额保单做婚姻财产保全提供了很大的规划空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从概念上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似乎是非常清晰且易于辨识的,但实际生活中,二者却经常混在一起不好辨识,给配偶带来非常严重的债务风险。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别指出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不仅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就有可能需要连带清偿。


所以并不是说,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财产保全中就是安全的。而且在法律实践中,用虚构债务的方法侵害其配偶的个人财产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切不可掉以轻心。



RICHMOND睿驰说


不规划,无财富。


提前做好财产安排,未雨绸缪,才能为婚姻加上安全的保障,规避婚姻财产风险。而这一切的前提,是了解清楚财产和债务的相关规定和界限,才能做到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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