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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6.5世界环境日,为您送上普法大餐

忻州中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1

6月5日上午,在第48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忻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和新闻宣传处联合开展了“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6.5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智明和干警走上街头一起普法,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手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忻州中院紧密结合今年国家环境日主题“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精心印制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宣传手册,在讲解法律常识的同时,还附上忻州的涉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活动现场悬挂了宣传标语,设立了法律咨询台,法官耐心解答了群众提出的问题,干警还主动利用附近集贸市场人流量大、受众较多的有利契机,走进市场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资料,零距离讲解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所造成的危害。

普法时间

一、法律知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某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该案入选山西省“优秀典型案例”)

2016年8月24日,忻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某有限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是一家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赤泥库,位于原平市,总占地面积120万平方米,分为三个库区,总库区1300万立方米。原告根据忻州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知悉,该赤泥库已于2013年9月全部停止使用,一直未封场闭库,刮风存在粉尘污染。

原告认为,由于赤泥中含有大量的强碱性化学物质,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原告向本院请求:1、对被告上封村赤泥库赤泥危害性进行确认并立即进行赤泥库封场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危害和危险;2、如果被告不能在6个月内采取上述措施,判令被告支付消除上封村赤泥库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和危险的费用(以专家意见和评估为准);3、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检测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诉讼费等费用。

2018年7月17日,省高院调研组到中院调研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电投集团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氧化铝的国有企业,被告采用烧结法产生的赤泥堆于赤泥库,赤泥库位于山西省原平市,呈不规则分布,总占地面积为1840亩,分为三个堆存区。该库设计总库容约为1664.3×10⁴m³,2005年1月26日经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审[2005]85号“关于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对该报告进行了批复,2011年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环保部作出环验[2011]115号“关于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工程(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同意项目通过环保验收。2014年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环保部作出环验[2014]58号“关于山西鲁能晋北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吨氧化铝工程(20万吨/年烧结法和五台县天和铝土矿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同意项目通过环保验收。该赤泥库于2006年投入使用,2013年转为备用库,至今仍有部分库容。赤泥由于采取露天堆放,表面干燥以后在风季就会形成扬尘。被告应诉后,采取了如下措施:铺设废旧滤布抑尘、洒水、铺设抑尘网,目前黑色抑尘网铺设已经完成,基本覆盖了赤泥库干燥区域,风季扬尘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得到了控制。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国家电投集团某有限公司最终同意闭库,并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8年12月29日,忻州中院就全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案作为忻州中院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当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审理过程中,中院多次就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和专业问题,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并邀请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中的环保专家深入赤泥库现场进行勘察,并提出了专家论证意见,为原被告双方的调解,以及合议庭的审理和事实的认定提出了专业化、科学化的依据。2018年11月16日,忻州中院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在《中国环境报》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没有收到相关社会公众的不同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的审结,对社会公众树立环境生态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对引导企业积极防治污染,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二:繁峙县二男子法律意识淡薄,盗伐林木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李某伙同杜某盗伐繁峙县魏家庄村母渠圪针围西部某村民种植的杨树1株,以600元左右的价格卖到原平市崞阳镇的木材加工厂。之后,二人又分两次盗伐该村民种植的杨树4株,卖至原平市崞阳镇的木材加工厂,其中一次卖得赃款600元,二人平分;另一次木材加工厂未付其钱款。案发后,二被告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鉴定,被砍伐杨树折合立木材积6.3871立方米。当法院问及其为何擅自砍伐他人树木时,李某、杜某愧疚地说:“当时没想到偷砍几棵树还犯法,不懂法律真害人”。

【裁判结果】繁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杜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寄语】俗话说:“现在人养树,日后树养人。”森林树木在维持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众所周知。广大群众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从本案中引以为戒,坚决摒弃砍几棵树违不了法的错误思想。针对本案提醒群众,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三:代县一选矿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土地受惩处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代某和石某(刑拘在逃)开始在代县新高乡张家堡村村西筹建代县宏鼎选矿厂,代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以他人名义陆续与该村多位村民签订土地使用补偿协议获得占用土地权。2012年6月7日,代县宏鼎选矿厂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成功,投资人为代某,同年约8月该厂建成,被告人张某入股加入该选矿厂,合伙经营期间石某又与村民签订协议占用土地,因缺乏资金便断断续续生产。2015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石某先后分别承包该厂一年,但被告人代某仍为该选矿厂主要的经营决策者,石某承包期间又与村民签订了占地协议。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石某分别支付50万元、87470元投入复垦整改,经整改21.87亩土地已进行复垦,具备耕种条件。经调查,代县宏鼎选矿厂占用防护林6.48亩,植被破坏严重,原有地貌完全改变,现在能看到的只有厂房、渣堆。经忻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代县宏鼎选矿厂违法占地38.35亩,其中耕地21.87亩已经全部复垦,已经具备耕种条件,未复垦9.39亩为林地。经过讨论终止耕地破坏鉴定。

【裁判结果】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作为代县宏鼎选矿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作为代县宏鼎选矿厂的主要股东,对该选矿厂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亦应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代县宏鼎选矿厂、被告人代某、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决被告单位代县宏鼎选矿厂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被告人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法官寄语】针对本案提醒群众,在承包土地时,要特别注意承包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违法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或者变更用途,都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在用地之前,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会触犯刑律,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例四:定襄县一老人烧秸秆引发大火,犯失火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7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焚烧其位于定襄县宏道镇某处自家地里的玉米秸秆时引起火灾,将李某的15.5亩共28100株油松树苗点着,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786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李某部分损失,并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李某给被告人梁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梁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定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耕地内燃烧秸秆可能会引起火灾,而疏忽大意未能预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禁止焚烧秸秆等行为,但由于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的防火意识、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依然焚烧田间秸秆,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还会引发火灾,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提醒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坚决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案例五:宁武县二男子在林场捕猎,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宁武县化北屯乡巧遇王某(另案处理),二人在王某家吃饭时张某提议到林子里打些野鸡、野兔食用,王某同意。当晚19时许,张某驾驶自有农用车载着王某,携带着王某以3300元购置的猎捕野生动物工具(电网)到达山西省管涔山国有林管理局怀道某林场,将电网安装好,在车内等待,23时许,电网报警,二人看到猎捕到一只狐狸,因不能食用,将狐狸丢弃在林子中。等到次日凌晨5时许,未猎捕到动物,二人将电网拆了驾车离开。6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再次驾车到达该林场架好电网在车中等着猎捕野味,22时许,被森林民警发现并抓获。

【裁判结果】宁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电网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寄语】我市自然资源丰富,这是得天独厚的宝贵财富,而不是娱乐消遣和非法获利的资本。爱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而许多群众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认为打几只常见的动物无伤大雅。殊不知,生态文明在十八大正式写入党章,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因此,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引以为戒,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改变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和做法,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切莫以身试法。同时提醒群众,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不管狩猎的目的如何,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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