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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司法保障脱贫攻坚:岢岚二村民冒领养殖补助款获刑

岢岚县某村二村民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合伙骗取养殖补助款,却不料他们的“如意算盘”换来一场空,双双获刑受罚。



案情简介

2016年,岢岚县政府对七个乡镇实施2013年至2014年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试点养殖项目。2016 年5月,被告人燕某甲经被告人燕某乙(低保户)同意,冒用燕某乙的名义申请养殖补助款,并从临县刘某处购买了121只山羊,同时冒用燕某乙的身份办理了相关购羊手续。经村委、乡镇验收后确定燕某甲购买的羊有109只,并享受养殖补贴21800元(每只羊200元)。2016年12月份乡政府先拨付给燕某乙10900元养殖补贴款,被告人燕某甲带燕某乙一起去银行将钱取出,并给了燕某乙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某甲于2018年2月27日,将10900元购羊补贴款退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岢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燕某甲、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政府扶贫养殖款1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燕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燕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所诈骗款项系扶贫养殖款,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燕某甲在立案前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寄语

精准扶贫是国家全面脱贫致富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扶贫资金必须真正用于扶贫,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切不可在国家扶贫资金上打“歪主意”,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追究,而且还具有加重情节。近年来,忻州两级法院积极参与全市“3659”脱贫攻坚行动,从审判、执行、监督、保障、便民、帮扶等方面,全方位为扶贫工作提供司法支持。严厉打击偷牛盗羊、入室盗窃、赌博、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侵吞、侵占、挤占涉农资金等涉农和涉及贫困户的案件和侵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防止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户因刑事受害返贫、因涉毒返贫、因参赌致贫、因涉邪(教)致贫、因参与传销致贫等现象发生。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扶贫、产业发展等涉经济领域案件,着力保护涉农资金安全,确保扶贫资金都使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保障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此奉劝有“歪心思”的人,趁早收手,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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