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司法保障脱贫攻坚:岢岚二村民冒领养殖补助款获刑
岢岚县某村二村民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合伙骗取养殖补助款,却不料他们的“如意算盘”换来一场空,双双获刑受罚。
案情简介
2016年,岢岚县政府对七个乡镇实施2013年至2014年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试点养殖项目。2016 年5月,被告人燕某甲经被告人燕某乙(低保户)同意,冒用燕某乙的名义申请养殖补助款,并从临县刘某处购买了121只山羊,同时冒用燕某乙的身份办理了相关购羊手续。经村委、乡镇验收后确定燕某甲购买的羊有109只,并享受养殖补贴21800元(每只羊200元)。2016年12月份乡政府先拨付给燕某乙10900元养殖补贴款,被告人燕某甲带燕某乙一起去银行将钱取出,并给了燕某乙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某甲于2018年2月27日,将10900元购羊补贴款退回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岢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燕某甲、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政府扶贫养殖款10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燕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燕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所诈骗款项系扶贫养殖款,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燕某甲在立案前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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