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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文明行为将作为积分入户加分的依据!

2017-05-06 北仑发布

备受关注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宁波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喜事。

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不仅需要更美的“面子”,而且需要更美的“里子”;不仅需要提升硬件建设水平,而且需要提升软件建设水平。

  下面将对这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立法解读。



倾听民声,广纳民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事关广大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意见、建议是保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2016年,宁波市文明办和宁波多家新闻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议活动,受众覆盖超过200多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0000多条。其中,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随处张贴、涂鸦、乱发小广告,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等共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最不能忍受的行为。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上公布,发送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全体成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还在区县(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单位、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集各类修改意见200多条,为立法奠定坚实民意基础。



体系完整,亮点突出

《条例》在保持法规体例完整、结构清晰的同时,做到亮点凸显、重点突出,有十分显著的地方特色。


从内容的完整性上看,《条例》不仅涵盖了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承担的鼓励引导、违法惩诫、宣传教育、保障监督等职责,也包含了市民群众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方式、途径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体现了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体的广泛性、方式的多样性、措施的实效性。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处置措施。

《条例》重点对我市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30类不文明行为、10类倡导性文明行为和6种高尚道德行为作了分类列举。

结合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创建工作经验,规定了爱心公园(荣誉墙)、文明行为积分奖励、不文明行为曝光、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信用信息记录等多样化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政府主导,各方协同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牵涉面广,既需要在政府统筹领导下形成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也需要各部门和单位权责清晰、执行到位,做到“统”、“分”结合,科学部署,有序推进。


☞在涉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统筹领导方面,《条例》规定,各级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各自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各部门和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开展指导、检查、评估、监督。

☞在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方面,《条例》明确了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以及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等工作机制的职责;明确了新闻宣传、信息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共新闻媒体在文明促进工作中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职责。


惩诫并重,以“诫”为主

为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在不违反法制统一原则下,除了设置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采用处罚之外的多样化“惩诫”措施,是《条例》的一大特色。


☞一是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二是信用信息记录。《条例》规定,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违反《条例》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予以信用信息记录。

☞三是不文明行为曝光。《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事实证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多样化的惩诫措施,有助于形成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有效抑制不文明行为发生。


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针对具有社会正能量的道德文明行为,采取多种鼓励和支持措施,提高公民实施文明行为的积极性,形成文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是《条例》的另一大特色。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中列举了现阶段应着力倡导的文明风尚行为,如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勤俭节约、遵守公共礼仪和职业道德等。

☞二是对六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并规定了表彰、奖励等鼓励措施,如慈善公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与捐献器官遗体、志愿服务、现场急救、设立爱心服务点等。

☞三是加大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的鼓励、扶助力度。《条例》规定,建立困难帮扶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建立爱心公园、荣誉墙等表彰和纪念设施,作为道德荣誉发布、展示和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相关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措施的依据。 



社会共治,强化监督



广大市民群众是城市主人,更是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只有拓宽社会共治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形成文明行动自觉,才能长效化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提升文明治理水平。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众人物做好表率。《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二是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是社会组织引导动员。《条例》规定,鼓励基层自治组织、业主大会、行业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公约、管理规约、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行业文明行为准则,动员居民、业主、职工等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形成社会自律。

☞四是人大机关工作监督。《条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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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问答


问题一:今年2月份召开的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了今后五年宁波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努力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目标。3月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请问条例的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有哪些现实意义?

答:文明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宁波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也是全国首批和“四连冠”文明城市,但是,不文明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尤其是从建筑物、车窗内向外抛物、在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刻画、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吸烟、犬类扰民、乱停车辆、乱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市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也与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为了构建历史古韵与时代新风相得益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东方文明之都,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显得十分必要。

现阶段我市正在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正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的,宁波要打造的东方文明之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市民素质全面提升,物质富裕与精神富有互促共进的文明之都。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必然要求全面推进文明行为治理的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手段提升城市文明行为治理的现代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就是在这种客观背景下提上议事日程的,可以说有力地回应了当前文明城市建设高标准、严要求的客观形势和广大市民群众共享高品质文明生活环境的普遍愿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提供必要的、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题二:文明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文明行为的范围很广泛,涉及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请问《条例》是如何界定文明行为的含义和范围的?

答:文明行为既涉及法律范畴,也涉及道德范畴;文明行为促进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由于文明行为的含义和范围十分宽泛,单靠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文明行为规范全部包括在内,只能根据当前我市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将当前广大市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在法规中作出规定。2016年,市文明办和多家公共媒体联合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选活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张贴、乱涂写,高空抛物、车窗抛物,乱穿马路、乱闯红灯等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市民最不能忍受”的行为。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对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和予以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立法需要重点规定的行为种类。

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第三章“鼓励和支持”从强化法规对文明建设促进作用的角度出发,遵循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体现文明道德要求的文明行为和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分别作了列举性规定,并对文明道德行为做出了“倡导性”、“鼓励性”的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倡导性文明行为,如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遵循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规范等;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给与表彰、奖励的鼓励性文明行为,如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现场急救等;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重点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小区物业等四大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如公共场所吸烟、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高空抛物等,从而构建了适应我市文明建设实际需要的“倡导和鼓励并举、支持与禁止分设”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


问题三:请问将采取什么措施宣传《条例》,使之人人皆知?

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一是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市文明办共同印制《条例》单行本,分发各地,送进机关、学校、社区、农村、企事业单位和窗口服务单位等基层单位;二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载体对《条例》的内容、重点、亮点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三是协调有关单位通过社会媒介以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宣传普及;四是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从正反两方面报道一些典型案例,并跟踪报道各部门执行《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进展。


问题四:条例的一大创新亮点在于规定了多元化、多样化的惩戒和鼓励措施,比如设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实行文明行为积分奖励等,这些措施既有特色又有力度,但同时在可行性、操作性上也有一些担忧,请问政府有关方面在这些措施的落实、操作上有什么考虑?如何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答:条例中的的惩戒和鼓励措施都会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部门去负责落实。如,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平台是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托当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的,目前这个平台已经建立并运行;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将由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会同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不文明行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将按照条例和本市有关信用信息公示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落实等等。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进一步细化,保障条例的各项措施得以有效落实。


问题五:法规的生命在于实施,法规的实施需要监督。《条例》第四章对“实施和监督”作了专门规定,第四十三条还特别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了保证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能够尽快得到全面施行,市政府方面在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和出台配套实施办法方面将有哪些举措,有没有具体工作计划?

答:条例施行后,市和区县(市)各相关执法部门将结合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上下联动,发挥合力,完善相关执法程序,确保条例得到严格实施,使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市和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将按照我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和区县(市)法制部门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条例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好配合协调工作,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能真正贯彻落实。关于条例配套制度的出台问题,市政府将按照条例的规定,统筹协调推进。当前主要是相关部门应抓紧调研,及时拟定相关配套办法,确保配套办法在明年7月1日以前按时出台,市法制办将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出台的配套办法合法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北仑发布综合编辑,来源:市人大法工委、市文明办、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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