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公布!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日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文件涉及扶持政策包括7大类、45个小项。赶紧来看看,有没有符合的!
为加速区域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增强创新驱动力,全面提升区域产业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72号)、《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甬党发〔2017〕3号)等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1.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龙腾”工程,对列入“龙腾”工程名单的企业,加大要素资源保障,优化直通服务,并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订。对首次认定为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三名”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经认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智能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金融保险、生命健康、文化旅游等优质项目,高端人才项目,强链补链型临港产业项目、港口后服务业项目以及城市功能项目,根据投入和产出等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对委托招商、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或贡献突出的,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政策另行修订。
3.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企业发展。对符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或列入区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工业企业,根据其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实施办法另行修订。市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细则根据实际另行制订。
4.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域产业发展导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初创型项目、人才引进、金融上市等领域。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5.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鼓励企业对接“中国制造2025”战略,加大工业技改投资,提高生产效率。对实际投入规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分类分档补助。
对单台设备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工业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企业年产值放宽到3000万元以内),当年设备(单台5万元及以上)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30万元;以上列入“龙腾”工程和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技改项目中,对购买区内设备部分或企业列入“龙腾”工程和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均按原适用补助比例上浮20%给予补助。以上技改政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高享受,但不得重复申报。
6.鼓励发展智能装备产业。经认定的智能装备企业(含三年内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它高新技术企业除外),年度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给予8%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
7.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水平,重点支持通过“机联网”、“厂联网”等建设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对软件投入30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投入额的30%,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列入宁波市“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的奖励5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奖励20万元。
8.推动智能制造服务产业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剥离软件业务独立发展,对当年剥离并落户区内的软件企业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对软件业务收入占比超过20%,且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累计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补助。
9.支持优势企业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区内“龙腾”工程企业对本区域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5%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列入区政府帮扶名单的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对低效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收购兼并。设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0.积极培育上市型企业。拟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备案的,奖励20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再奖励400万元。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如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本区不足1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区内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给予公司管理层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新设股份公司股改前后,区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11.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个人限售股交易业务给予一定的奖励。
12.鼓励企业品牌创建。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宁波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新评为浙江省著名商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3.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组织区内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14.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专利大户申请,对当年有效申请国内专利达到20件的(发明专利占比不少于10%)、或者发明专利达到8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50%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对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根据销售规模、技术含量等情况择优认定为专利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代理本区申请专利35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0件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5.落实人才专项扶持政策。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港城精英领航计划”、“港城群英荟萃计划”,通过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化人才生活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加快各类人才集聚,优化我区人才结构。具体按《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仑委发〔2016〕26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细则执行。
16.培育创业创新孵化载体。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各类众创平台,按照《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仑政办〔2015〕131号)及相关细则予以支持。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17.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设立创业创新种子资金,对纳入备案库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根据其成长性、研发投入等给予培育奖励。
18.鼓励初创型企业上规提质。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统计纳库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扶持。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区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19.支持中小企业管理提升。鼓励中小企业导入管理咨询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经认定为管理咨询示范项目、管理咨询试点项目的,分别按其咨询服务费(5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50%、3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培训,经认定,按培训实际发生费用(1万元以上,以合同和发票为准)2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0.鼓励企业设计开发新产品。工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关键基础产品列入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项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项)。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大型、高端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区。
21.加大金融对创业创新的支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22.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3.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对列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或分项目主持单位的,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协议的研究机构科技项目应用于北仑或者有北仑企业参与的,参照给予奖励。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的科技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4.提高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水平。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等基础平台,对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模具等区域优势产业建立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技术标准与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年科技服务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5.实施科技进步奖励。评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获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6.鼓励企业拓展外贸市场。对贸促会、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按展会不同给予展位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市场和额度给予20%-30%的分级保费补助,其中“一带一路”市场给予3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长性较好的外贸进口流通企业和出口企业,给予单家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外贸流通企业,给予单家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的补助。
27.推动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利用“一带一路”、“港口经济圈”等战略平台,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境外工程。对获批的境外项目,根据境外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50万元以内的分级补助。根据对外承包劳务工程营业额及其增幅,给予30万元以内的分级补助。对企业在出口信保公司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境外工程承包特险,按照实际保费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28.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来我区创办电子商务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开发运营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服务园、电子商务创客园等项目的,结合建筑面积、交易规模、企业入驻率等情况,按照实际运营投入额给予3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经认定的区级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根据绩效评估情况三年内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与区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不重复补助)。
工业、商贸流通企业新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建设电商平台,按平台建设(网络设备、软件开发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50万元以内补助。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同城快递配送中心,按新增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各类电子商务应用企业(B2C、B2B)、服务企业、平台企业,经认定后,按照销售额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
29.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落户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并按照其进出口货值给予补助。对区内企业转型发展电子商务,按照进出口额度给予20万元以内的分档补助。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办公楼等建设跨境电商园区的,按照面积、投入等情况给予200万元以内补助,并根据绩效评价、园区企业集聚等情况另行奖励。鼓励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和发展,按照运营业绩、规模等给予50万元以内扶持。具体政策细则另行制订。
30.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其中“模具展”按50%、“消博会”、“服装节”按100%给予补助。对文化产业企业参加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展会,按照展位费7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的补助。
31.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对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含市补)给予补助。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按400元/吨标准煤(含市补)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区级补助部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开展行业(区块)整治。
32.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外购设备技术投资200万元以上,列入年度市级重点、示范性工业循环经济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其实际外购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含市补),单个企业区级补助部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厂房屋顶实际占用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助。列入年度市、区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审核验收后每家补助6万元(含市补)。在我区注册的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技术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以内补助。
33.鼓励生态环保建设。对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工程、重点减排工程、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程、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其它污染防治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环保设备和治污工程)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对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刷卡排污系统和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监控系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通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根据认证咨询费给予1-5万元的补助。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单位的分别补助12万元、6万元、3万元。
34.大力培育商贸企业。鼓励发展与临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相关联的贸易产业,推动制造、加工、贸易等上下游产业联动,促进集研发、贸易等于一体的总部型商贸企业集聚。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对占用土地资源、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汽车4S店等新型业态,按照销售收入2%以内给予补助。
35.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鼓励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业态,对不占用土地资源、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对区外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照资产增值额5%或服务收入5%给予补助。
36.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对在我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引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人总部(包括专业性、功能性总部),按照重大优质项目招引政策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辖内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产品创新。
37.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营利性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给予2万元补助。对列入市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月光经济项目,按投资额3%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被评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的,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月光经济优质品牌活动,且投资20万元以上的,结合活动档次、场次、人气等情况,按照投资额10%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被评为市级以上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的,再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建设北仑主题(名品)馆,对入驻企业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
38.鼓励高端、优质商务商贸企业向城区高端商务基地集聚,对于落户基地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商务基地内开发商自持商务楼宇,或引进第三方专业楼宇营运商进行营运管理。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39.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我区影视企业原创的著作权在我区的影视产品,当年度在省级卫视及以上电视台首播的电视剧,每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当年度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每部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并根据票房情况额外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入选国家、省、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按照就高累计不重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利用区级以上非遗文化资源开发的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度营业额5%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鼓励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首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并销售(营业)额比上年增长15%的文化企业,另外给予2万元补助。对当年评为市级以上的文化产业园(基地)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助。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40.鼓励民宿民居(农家乐)发展。鼓励农户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发展民宿民居,对新开办的、基础设施完善、持续营业3个月以上、累计达到接待20人次/间的民宿,按照档次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省、市级民宿民居(农家乐),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补助。推进民宿民居特色村发展,对于民宿民居经营户数、接待量、相关配套达到一定标准的特色村,按照投入额30%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开展民宿民居营销,并根据业绩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41.加大北仑旅游市场推广。鼓励区外旅行社及旅游联盟引进自驾团队,全年累计在北仑星级、花级及北仑旅游指定酒店住宿房间300-1000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8%给予补助,1000间以上的按照15%给予补助。本区旅行社引进区外团队游客,全年累计在北仑住宿房间100-300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8%给予补助,300间以上的按照15%给予补助。对当年被评为省市级品牌旅游基地的给予5万元补助。
42.鼓励航运业做大做强。对区内航运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5%以内给予补助。对新增干散货船舶吨位在2万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对新增集装箱船箱位在500TEU以上的,每TEU补助800元;对新增液货危险品船舶吨位4000吨以上的,每吨补助50元。符合条件并由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检验发证的新建船舶,按以上补助额度的120%予以补助。新增运力当年按照应补额度的90%给予补助(10%为安全风险保证金),如应补额度超过地方财政贡献,剩余补助额顺延到下年度,以此类推至第五年仍无法补足的则不再予以补助。符合运力补助条件的新增融资性租赁船舶和新增光租船舶, 合同期限 10年以上的,参照补助标准每年按总额的10%发放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43.鼓励物流运输企业转型升级。对陆运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营业收入的5%以内给予补助。
44.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运输车辆。对当年新购置或由区外转入我区且入户前车龄在2年内LNG车辆(包括集装箱车辆、罐车和普通货车),按2万元/辆给予一次性补助。区内转户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一年内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三次以上的车辆不予补助。
45.对建筑企业在区外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作业,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或引进的房地产总部型企业在区外从事房地产开发,且对我区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按照区外营业收入给予5%以内的补助。
46.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根据不同类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
47.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已有约定的企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48.政策中14(专利申请及机构)、15、16(载体)、17(初创企业)、18(小升规)、23(农业)、24(平台)、25(农业社科)、26、28、29、30、31、32、33、37、39、40、41、44条款,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49.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要求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50.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51.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否则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追还。
52.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年初预算,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53.本政策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按照需要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54.本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55.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5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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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发布整理编辑,来源:北仑区政府文件,供稿:北仑区发改局,视频来源:北仑区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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