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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新刊 | 李石:基金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方案

李石 读书杂志 2021-09-15




编者按:


在这个“知识付费”的年代,“知识产权”四个字不啻于一把尚方宝剑,为人类的智力成果提供权益上的保护。然而,人类的智力成果真的不能在更大范围内让所有人共享吗?李石的文章提供了一个思路,一个假设的替代方案,并从网络知识产权和药品专利两个方面进行了阐释。也许,只有把创新活动去掉专属烙印,个人发展与公共福利才能得到促进。



基金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方案

文 | 李石
(《读书》2020年1期新刊)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反思》(《哲学研究》,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文中,我曾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三大弊端:私有权的解释困难、激励机制的囚徒困境、创新活动之价值与意义的错位。从根本上说,知识产权制度将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建立在人们“自利行为”的基础上,以“私心”推动“公利”,这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这种理论缺陷导致知识产权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引发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天价救命药、恶意抢注、商业竞争中的报复性条款,等等。然而,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为了鼓励“创新”,并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活力,知识产权制度似乎又必不可少。因为,作为具有生物性需要以及各种社会需要的人,在市场经济中必须借助金钱维持自己的生存、体面的生活以及自尊和荣誉。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金钱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呢?对创新的激励是否只有金钱壁垒这一种方式?促进个人发展,就必须以金钱为界线将贫困的社会成员排除在享用创新成果之外吗?以一种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既能促进个人发展,又能增进公共福利呢?下面,我将尝试提出一种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创新激励机制——“基金激励机制”,并讨论这一激励机制在以网络形式传播的文化创新以及医药创新领域的应用。

李石《“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反思》摘要(来源:nssd.org)
 

一、视觉中国的“黑洞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全世界二百多位科学家合作完成的一项重大天文学成果——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在全球多地同步发布。这本该是一件普天同庆的大喜事,却因照片版权纠纷而蒙上了一层阴影。四月十一日,科学家们公布的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网站打上了“视觉中国”的标签,并注明:“此图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或咨询客户代表。”言下之意,视觉中国网站通过将自己的Logo打在黑洞照片上,已经将照片据为己有,其他人如果想使用就必须购买其版权,付出相应的费用。视觉中国的做法引发了公众的愤怒,细心的网友还发现,视觉中国网站甚至将“国旗”“国徽”的图片也打上了自己的Logo,这样的做法受到了共青团中央的直接点名批评。黑洞照片引发的版权纠纷激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和批评。下面我想从这一事件中引申出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替代方案——基金激励机制的构想。


基金激励制度的基本构想如下:一、在某行业内,通过税收或募捐形成该行业的“创新基金”以及“创新基金会”;二、邀请该行业的资深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三、创新者以自己的作品向该“学术委员会”申请认证,认证成功后,创新者将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并被授予相应的荣誉;四、创新者与创新基金会签订合约,将该作品免费向公众公布,创新者仅保留署名权;五、该行业的相关运营公司(例如:歌曲创新行业的唱片公司、医药创新行业的制药厂等)通过对创新产品的批量化生产而获得利润,并上缴税收,以支持创新基金会的运行。
 
支持基金激励机制的理由是:第一,知识创新是属于全人类的智识财富,理应由人们所共享。当然,创新者在特定的自然才能的基础上,为创新付出了智力劳动,但这并不能确定其对创新产品的“专属权利”。基金激励机制将保留创新者的署名权,并以“基金激励”的方式给予创新者适当的经济和名誉回报。第二,基金激励机制能够很好地将创新者的个人利益和公共福利统一起来,使得创新者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促进公共福利的增长,二者不会陷入知识产权制度所引发的“囚徒困境”。第三,基金激励机制给予创新者的经济回报相对固定。一方面,保证创新者的生活水平处于社会的中上阶层;另一方面,并不以市场经济的巨大诱惑刺激创新者的创新活动。在这样的激励机制中,创新者不会因私欲的膨胀而迷失自我,不会导致创新活动内在价值的错位。从这三方面来看,基金激励机制将是优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机制。
 
人类首张黑洞照片(来源:people.com.cn)

以二〇一九年四月发生的“黑洞风波”中涉及的图片版权等相关问题为例,我们可以设想下述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同的创新激励机制:第一,通过税收或者募捐方式筹集资金,设立与摄影和图片相关的创新基金,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图片创新基金会”。第二,邀请摄影界及图片出版界的资深人士组成“图片创新委员会”。第三,每一个摄影师的每一幅作品都可以申请图片创新委员会的认证,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同时,图片作者与图片创新委员会签订合同,创新图片将仅保留署名权,放弃其他所有专属权利。图片将上载至网络,暂名为“新图网”,免费供人们下载使用。在经济报酬方面,图片作者在拥有了一定数量“认证图片”后,还可以向图片创新委员会申请认证成为“一级摄影师”“二级摄影师”“一级图片制作师”等,并获得长时段的固定收入。初步设想,各级摄影师的收入水平可略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不可数倍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第四,图片创新基金会定期举办与图片相关的各类比赛,以授予图片创新者相应的荣誉。第五,与图片相关的传媒公司可通过举办摄影展、出版各类图册以及批量化生产各种图片衍生品的方式盈利,并以其利润的一部分支持图片创新基金会的运行。
 
如果上述基金激励机制能够实际发挥作用,那么就绝不会出现“黑洞风波”这样的荒唐事件。因为,世界各地的科学家们联合免费向全球公众发布的黑洞照片在保护署名权的条件下,将免费上载至“新图网”,而任何人都可以从“新图网”上下载各类图片,不用顾忌任何与版权相关的问题。
 
新图网图标(来源:ixintu.com)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替代方案


近五十年来,互联网的诞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知识和信息传播的方式。一方面,网络加速了知识的传播,大大降低了知识传播的成本;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也使得对知识之专属权利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这两方面的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既“不可欲”,也“不可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可能“不可欲”,是因为限制知识的网络传播将大大降低社会整体的公共福利,这与大部分网络受众的意愿相反。例如,因唱汪峰的《春天里》而为人们所喜爱的“旭日阳刚”组合,曾被拥有该歌曲版权的词曲作者汪峰通知“禁唱”此歌,这对于广大歌友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常常“不可能”,这是因为由于取证困难等原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维权往往使创新者陷入长时间、无结果的法律纠纷之中,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最终一无所获。复制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使得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举步维艰,许多创新者的利益和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护。以我国的情况来说,仅二〇一四年第四季度至二〇一五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针对公众账号的投诉就超过两万两千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一万三千件,知识产权投诉占比达到了60%(王开广:《国内互联网企业首发平台知识保护白皮书》)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明显的。如一些学者指出,目前中国音乐产业的凋零,就与创新者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孙玉荣:《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二〇一六年第四期)。出不了新歌、出不了好歌,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没有新歌手、没有新创意,而是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下,网络环境中的文化创新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对于新歌创作的保护和激励,我们是否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制度:首先,在唱片公司或大型传媒集团的资金支持下,成立一个支持歌曲创新的基金会,暂且名为“新歌创作基金会”。第二,在该基金会下面设立一个由资深歌唱家和作曲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命名为“新歌创作学术委员会”。第三,当作曲家写出一首新歌,就可以向这个基金会申请认证,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第四,新歌创作者与新歌创作基金会签订合同,将新歌(包括词曲)上载到网络(暂且名为“新歌网”),免费让人们使用,歌曲的词曲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当然,转载者不得随意修改新歌的词曲,引用、转发都必须注明出处;同时,也不能开启“赞赏”功能,以自己免费获得的资源牟利。第五,对于新歌网上的歌曲,人们可以自由传唱。同时,各大唱片公司都可以聘请歌手来演绎这些歌曲,并将录制的CD免费提供给广大听众。这些演绎的作品上传到“新歌演绎网”上,供人们免费下载,以加速新歌的传播。另外,普通民众也可以自由演绎新歌网上的歌曲,并上传到新歌演绎网上,供人们自由获取。第六,唱片公司以及各式各样的传媒集团通过出CD、开演唱会等形式,借助市场盈利。第七,各传媒集团和唱片公司以税收或募捐形式支持“新歌基金会”的运行。
 
CD(来源:wikipedia.org)

在上述新歌激励机制中,对于传媒公司来说,其盈利方式主要是:新歌演绎网的流量变现,售卖CD(虽然网上能听到所有的新歌,但一些“发烧友”还是钟爱CD的传统模式)的利润,以及组办演唱会或音乐会的门票收入。
 
对于新歌创作者来说,其经济回报可能是通过单首新歌认证而获得的“新歌基金”支持,也有可能在积累了一定量的新歌认证之后,而获得某种水平的固定收入。例如,当新歌作者创作了一定量脍炙人口的新歌(通过新歌网上的点击量,可以判断此歌是否受欢迎),就可以向新歌创作基金会申请成为“一级作曲家”“二级作曲家”“三级作曲家”等。至于这种固定经济回报的具体数额应该是多少,初步的构想是:三级作曲家的收入水平达到社会平均工资,二级作曲家的收入水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20%左右,一级作曲家的收入水平高出社会平均工资50%左右。
 
新歌创作基金会除了对新歌进行认证外,还可以与传媒集团合作,定期举办“新歌大赛”“年度最佳新歌会”等活动,并售卖门票。这类活动,一方面有助于表彰创作出好歌的作曲家们和歌手,给予他们相应的荣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加新歌创作基金会的收入,维持其自身运作。
 
2019年亚洲新歌榜年度盛典海报(来源:weibo.com)

相比于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上述文化创新的基金激励机制将原先的知识产权保护转变为署名权+业内基金会给予的固定经济和荣誉回报,取消了文化创新从私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的金钱壁垒,大大加速了文化创新的传播和增值。与知识产权制度相比,基金激励机制具有下述三方面的优势:第一,基金激励机制对知识创新的保护更明确、更简便易行,不会使创新者卷入复杂而困难的维权过程。第二,文化创新从创作到传播的过程将大大加快,并且在演绎过程中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态势。新文化的方便获取和多元演绎将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福利。第三,基金激励制度不以刺激人们的私欲为创新提供动力,不会导致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创新者的私欲膨胀,也不会造成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创新者没有饭吃。从根本上说,文化创新者的创作动力来自于内在的价值追求。基金激励机制给予文化创新者适当的经济回报和相应的荣誉,保证创新者能够有尊严地秉持自己的价值追求,而不会仅仅为了金钱而创作。从这三方面来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文化创新来说,基金激励机制将是优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三、新药专利的替代方案

 
二〇一八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在我国引发热烈的公共讨论,甚至还推动了国内的医保制度改革。二〇一九年,多种抗癌药物被纳入我国医保。与此同时,药品专利制度在国际社会广受诟病。“救命药”被卖到天价,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专利费过于昂贵,导致新药价格过高。昂贵的药价将数量众多的贫困人口(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人口)排除在新药之外,使他们无法获取维持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药品。这严重侵犯了基于人权的平等“健康权”。电影《我不是药神》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知识产权制度所支持的药品专利在血淋淋的社会现实面前,再无法假装是一种“好”的社会制度。然而,在药品专利制度的另一端,新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新药发明者对于新药的专属权利得不到保护,没有恰当的激励机制,新药的研发又将停滞不前。我们是否可以找到一种更好的激励机制,既能促进新药的研发,又能使新药最大限度地造福于人类?
 
电影《我不是药神》海报(来源:douban.com)

从二〇〇三年开始,在药品的研发和推广领域,世界各国的知识精英和政界精英一直在推广一个替代药品专利的基金激励计划。这一计划名为“健康影响基金”(Health Impact Fund)计划,这是一个国际范围的新药发明支持计划。健康影响基金将为新药发明者提供一种不同于药品专利的激励机制。新药发明者可以向该基金会申请发明新药的经济回报,同时放弃申请专利。当然,是否申请基金奖励并放弃药品专利申请,这基于新药发明者自己的选择,该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
 
健康影响基金计划的主要设想如下:首先,健康影响基金由各国政府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支持。第二,新药发明者可以向健康影响基金申请注册自己的产品,并承诺在产品进入市场的十年内,以成本价在世界各地需要该药品的地方提供产品。第三,新药发明者进一步承诺,在这十年结束后,免费允许该产品的批量生产和分销。第四,作为回报,注册人将在这十年内根据其产品的健康影响而获得年度经济回报。健康影响越大的新药,亦即那些能大范围提高人们健康水平的新药,将获得越多的年度经济回报。第五,对于新药“健康影响”程度的测评,健康影响基金会设立专门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
 
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来源:wikipedia.org)


在支持基金激励机制的学者托马斯·博格(Thomas Pogge)看来,健康影响基金计划相比于传统的药品专利将带来下述好处:第一,该计划将大大降低新药的价格,使新药价格限制在工业生产的最低价格之内。这将使得全世界的贫困人口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政府补贴、自费等各种渠道获取新药。第二,该计划将引导新药研发的方向,从过去的偏向富人疾病的新药研发转向面向人口数量巨大的穷困人口的新药研发。在原有的药品专利激励机制下,新药的价格通常非常昂贵,只有富人才用得起最新、最好的药,所以,新药研发大多面向富人,针对富人易患的疾病。而在基金激励机制下,新药价格会大大降低,贫困人口也能获取新药,而此时新药的研发将会自然地转向为穷人服务。因为,在基金激励机制下,新药研发的资金投入,只能通过药品的巨大销量以及对人们健康水平的大规模促进而获利。
 
在资金筹集方面,目前健康影响基金计划已得到一些国家的政府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支持,其中包括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发现奖金(ARC Discovery Grant)、保柏基金会(BUPA Foundation),等等。而且,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还资助建立了一个多国合作团队(Innova-P2),包括中国、印度、澳大利亚以及菲律宾在内的多国成员加入其中。

Incentives for Global Public Health(《全球公众健康激励》),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剑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来源:douban.com)

在智力支持方面,为了推进健康影响基金计划而设立的非政府组织“全球健康激励”(Incentives for Global Health)吸引了世界各国知识界及政界精英,其中包括加拿大前总理保罗·马丁(Paul Martin)、美国乔治城大学前校长约翰·德吉奥亚(John J. De Giola)、剑桥大学哲学教授欧若拉·奥尼尔(Onora O’ Neill)、哈佛大学经济学与哲学教授阿玛蒂亚·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斯·阿罗(Kenneth J. Arrow)、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副院长吴群红、康奈尔大学微生物与免疫学系系主任卡尔·内森(Carl F. Nathan),等等。
 
健康影响基金计划的提出、论证、推广和实施向人们展示了一种与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创新激励机制。在知识加速更新的今天,人们可能建构一种优于知识产权的创新激励机制,以协调创新者的利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关系,加快创新知识传播,并最终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在对创新的基金激励机制的保护下,全社会将共享一个巨大的(网络)智识资源,先前的创新者以自己的智慧不断丰富这一共享资源,并从基金激励中获得回报;而新的创新者则不断地从这个共享资源中汲取营养。全人类共享的巨大精神文明财富,正是个人得以创新的智识源泉。正所谓,“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在这一机制中,个人发展与公共福利将双双得到促进。相反,如果每一种创新都被打上专属的烙印,不能为更多的人方便获取,人类文明则只能裹足不前。

*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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