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前有英国脱欧,后有美国退出世卫,2020年老牌西方国家频频退群的背后,民粹主义被视为是搅动西方民主的主要祸首。但若仅仅将民粹主义看成一种领袖操纵下的群氓躁动,抑或是全球化的诸般问题在政治领域的一时投射,显然不足以揭示民粹主义的深层根源。本文即从民主的悖论这一视角,探讨了民粹主义“找回人民”的诉求与民主自身难题的内在关联。这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民粹主义政治的发生机理,也引发对民主及民主理论的重新审视。
文 | 聂智琪
(《读书》2020年9月新刊)
二〇二〇年新年伊始,英国脱欧终于尘埃落定。昔日的大英帝国转身离去的侧影或许让不少人黯然神伤。有人感伤之余反思今日之果,大概又要追溯到新世纪以来在欧美声势日隆的民粹主义。认为正是具有盲目排外、群氓躁动等一系列非理性政治特征的民粹主义,推动英国最终走向了逆全球化的歧路。这种理解恰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最近二十年搅动欧美民主的民粹主义政治的主流看法。民粹主义的初衷或许是以民为“精粹”,但是这一标签已然化身为民主异化的政治符号,对它的全然否定甚至成为主流民主话语下的政治正确。不过问题在于,仅仅将民粹主义的兴起归结为对民众激情的政治操纵,进而将其贬低为一种政治病症,显然无法充分解释民粹主义在主流话语和政治实践上呈现出的巨大反差,即为何长久浸淫于成熟民主体制的选民,会突然之间丧失政治判断力转而支持民粹主义?或许有人会说,此次民粹主义浪潮与全球化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息息相关。这种解释当然有其道理,但它仅仅将民粹主义视为社会经济问题在政治领域的一时投射,就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民粹主义是否与民主本身的进程相关?或者说,民粹主义是否是民主自身投下的永恒伴影?正是基于这一问题意识,以卡农范、穆德、阿迪蒂为代表的学者提醒我们关注民粹主义与民主之间的潜在关联,甚至试图挖掘民粹主义之于民主的正面价值。例如卡农范指出,民主本身就存在救赎性和经验性的双重面相,民粹主义的兴起与内在于民主的这种张力密切相关。而在穆德看来,民粹主义既是一种对民主的威胁,也可能是一种矫正民主的方案。阿迪蒂则以一个生动的比喻道出了他对民粹主义的同情:民粹主义就像一个宴会上的醉酒客人,他的话语粗鲁,却触及了真相——自由民主已经忘却了人民主权的初心。民粹主义绝不仅仅是一时的政治躁动,而是对现代民主自身难以摆脱的内在困境的反应。随着讨论的深入,在这些诱发民粹主义的民主难题中,人们越来越关注民主的悖论这一最具挑战性的问题。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民主悖论成为民粹主义兴起的深层根源?依卡农范之见,这一悖论常被人指为现代民主本身的复合式结构,其中的两大支柱——自由主义和人民主权——的张力始终存在。在当代法国思想家罗桑瓦龙看来,这种对峙性冲突早在现代民主肇始之初就已经存在。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派和以基佐为代表的理性自由主义的相互激荡,长期主导着法国的政治转型。当前者指责后者从根本上抛弃了人民主权的原则时,后者则批评前者必然会堕入一种非理性的恐怖政治。不过揆诸历史,在漫长的民主历程中,从法国大革命的悲剧到“二战”中的极权民主实践,人民主权原则似乎背负了更多的坏名声,以至于“二战”之后尤其是欧洲的民主实践普遍导向了强调人权和宪法优先的法治国模式。这种转变甚至导致了关于欧美民主的传统印象的再次翻转。依惯常之见,美国一向被视为以宪法约束人民主权的典范,其对司法审查、权力制衡等的强调使其带有更明显的反多数特征,从而区别于因陷于激进的人民主权导致极权悲剧的大陆民主模式。而如今,欧盟日益迈向一种以技术官僚为主导的理性治理模式,相形之下,美国反倒呈现出一种保守特征,这种保守的对象不是通常所指的个人自治意义上的权利,而恰恰是被当今欧洲逐渐淡忘的集体性的人民主权原则。《民粹主义》(Populism),玛格丽特·卡农范(Margaret Canovan,1939-2018,英国基尔大学教授,主要研究阿伦特政治思想、民粹主义)著美国宪法学家阿克曼就曾指出,美国的政治传统允许人民在例外状态下突破修宪规范直接出场,对包括权利在内的任何宪法性问题予以重新界定,而德国基于对纳粹的反思所制定的宪法,却规定了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基本权利。近来美国学者卡恩基于对施密特的政治神学的独特解读,更是进一步挑明了美国相对于当代欧洲的例外论特征:“欧盟在追求一种没有主权的政治——没有例外的法律。然而,美国从来没有经历过任何一种对于我们的政治制度或我们的政治想象的战后重构。我们依然是一个‘例外的’国家,因为我们从未放弃我们对自己主权的信仰。”(《政治神学》,17页)换言之,当欧洲普遍走向了对于超越法律的主权者行动的否定,美国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与人民主权和自我统治这些民主原则密切相关,而不仅仅是将其归结为人民意志之外的理性。例如,美国对于国际法的抵触看上去与欧洲的潮流格格不入,其实是因为美国人将法律视为人民主权的产物,从而无法理解“一种在主权者那里没有渊源的规范系统如何能构成法律”(同上,12页)。同样,美国的司法审查虽然指向的是对议会多数的制衡,但其合法性却来自对一个超越世代的人民声音的捍卫。与之对比的是,为欧洲国家所青睐的宪法法院则是奠基于个人权利而非人民主权之上。阿克曼和卡恩对欧美在民主理念和实践上的差异的阐释或许有可商榷之处,但有一点很明确:现代民主工程本身被视为是个矛盾的结构,而不同国家所展现出的民主样式和具体后果,则与自由主义和人民主权这两种力量的此消彼长密切相关。当人民主权被自由主义过度压制,民粹主义便可能成为民主主义者 “找回人民”的武器。有论者就指出,时下理性自由主义已经进一步蜕变为去政治化的技术专家统治,以至于激发了民粹主义的激烈反弹。在当代欧洲,民粹主义的兴起就被视为是对欧盟日益走向技术专家统治的一种反抗。所谓的光荣孤立与退群的背后,“找回人民”甚至成为左右翼共同行动的动力。例如法国右翼民粹主义领导人勒庞宣称其倡导的只是人民主权和民族自治的原则,以反对欧洲层面的专家治国。“剑桥学派”的代表人物塔克虽然身处左翼传统,却同样大力鼓吹脱欧乃是英国人民从欧盟夺回人民主权的政治决断。他甚至提醒那些支持英国留欧的左翼人士,脱欧并不是中了 “民族主义”和“本土主义”之毒,而是重新召唤本来就属于欧洲政治传统的人民主权原则。
《政治神学:新主权概念四论》(Political theology :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美]保罗·卡恩(Paul Kahn)著,郑琪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来源:douban.com)
将民粹主义的根源追溯到现代民主的悖论式结构,这种思路固然有助于认真对待民粹主义及其所揭示出的民主实践的问题,但是也可能导致一个新的危险:试图“找回人民”的民粹主义与同样主张“人民统治”的民主的差异被模糊了,以至于本应该予以警惕的民粹主义成为民主的代名词,而这很可能又将民主引向另一个极端。因此,米勒和乌尔碧娜缇都不约而同地批评将现代民主理解为自由加民主的悖论式结构的观点,认为民主本身就应该是自由的和多元主义的。例如米勒主张在多元和复数的意义上来理解人民,以区别于民粹主义强调的同质性的人民观。看上去这种多元人民观很有理论上的吸引力。因为这一理解不仅注意到了澄清民主与民粹主义区别的重要性,而且将自由民主体制的合法性直接建立在“人民”的基础之上,而非依循传统的“以自由节制人民主权”的思路,从而有助于规避激进民主对其“压制人民”的指责。就此而言,针对民粹主义“找回人民”的激进方案,自由民主的回应无须重谈“人民暴政”的老调进而刻意回避人民话语,而是拥抱一种多元和复数意义上的人民。换言之,如果人民本来就一直在那儿,民粹主义“找回人民”的诉求就丧失了合法性。通过争夺对人民的阐释权,米勒试图彻底斩断民主与民粹主义之间暧昧不清的关联。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理论抱负固然令人钦佩,但是也使其论述显得有些粗略。一个更为深层的理论问题是:提倡一种复数意义上的人民观是否真的足以化解民主的内在困境,进而防范民粹主义对民主的侵蚀?诚然,在英语语境中将人民视为多元的存在是很自然的一种理解,因为 people本身就是复数形式的集合体。而与之构成鲜明对比的是,无论是拉丁文的 populous,还是欧洲多数民族使用的“人民”一词(如意大利语的 popolo、法语的 peuple和德语的 Volk等)都指向一种单数的人民,后者甚至与民粹主义的人民观颇有吻合之处。但是一直致力于恢复欧陆民主之于现代民主理论的独特价值的罗桑瓦龙指出,英美政治思想对人民的复数化理解并没有把握住现代民主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从一个纷繁多样的民主社会中产生出一种整体性的人民政治。对于罗桑瓦龙而言,对激进民主导致的极权主义的反思并不意味着都要导向自由主义一边。事实上只要民主是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样式,就势必无法摆脱对于一种整体上的人民的需要。例如,无论是自由主义强调的宪法还是哈贝马斯所青睐的民主商谈程序,虽然基于利益多元或政治多元的不同视角都试图容纳一种复数意义上的人民,但是这一宪法和商谈程序本身却预设了一个就其达成共识的统一的人民(虽然这种民主之下的整体性人民与民粹主义的单数人民的差别仍有待给出理论上的澄清)。
当代法国思想家皮埃尔·罗桑瓦龙(Pierre Rosenvalon)而更重要的是,无论是从“统一”还是“多元”的角度来理解人民,都会遇到一个迄今为止被民主理论严重忽视且殊难化解的悖论——人民的边界难题(boundary problem)。这一难题指向的是人民本身在构成上的困境,有时也被称为人民的不确定性悖论。某种意义上,这一潜藏于人民自身的悖论比前面提及的自由主义与人民主权之争更为棘手。具体来说,根据通常对民主的理解,民主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但是人们往往对赋予制度以合法性的主体即人民的合法性缺乏关注,从而忽视了对如下问题的追问:人民自身又是如何构成的?换言之,人民也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来界定。但遗憾的是,在实际的民主实践中,这个“人民”却常常要诉诸地理、历史、制度甚至强制性力量的事先规定。这就导致了另一个民主理论自身难以克服的悖论:被视为对权力与制度赋予合法性的人民本身却面临合法性的质疑。对此难题,民主理论大师达尔也深感头疼,甚至将其视为民主理论的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在现实的世界里,就民主的目的而言,‘人民 ’是由什么构成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更有可能来自政治行动和冲突,而非基于民主原则和实践的理性推论,而这又常常伴随着暴力和强制力。正如我们所见,在解决这一特定问题方面,民主理论无法给我们更多的指引。”
《什么是民粹主义》(What is Populism?),[德]扬-维尔纳·米勒(Jan-Werner Müller)著,钱静远译,译林出版社2020年版(来源:douban.com)
学界迄今对这一难题的认识仍流于表面甚至于产生误解,从而严重低估了其对于民主理论的重要性。例如米勒在《什么是民粹主义》中虽然也提到了这一边界难题对民主造成的困境,但他只是将其理解为民族国家的地理边界所导致的公民资格问题,认为除非倡导一种世界主义,否则民主理论不可能就此给出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而现实中恰当的回应之道也只能是由现有共同体的成员与希望加入的成员开放性地加以协商和讨论。当然,现实的民主体制确实都预设了一个特定民族国家边界之内的人民,因此即使是像《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那样的经典文献看上去宣告的是普世的人权,其实际的民主设计也是指向特定疆域里的人民。这种地理边界通常有助于建构一种相对同质的人民共同体,且往往又离不开历史传统甚至是暴力征服的影响。这不仅使其难以获得民主规范的辩护,也使民主与同样强调边界和排斥的民粹主义难以区分。而在实践层面,对于那些新独立的转型国家,这种人民的边界难题甚至会带来暴力冲突和种族清洗,导致迈克尔·曼所说的“民主的阴暗面”。
《民主的阴暗面:解释种族清洗》(The Dark Side of Democracy),[英]迈克尔·曼著,严春松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来源:douban.com)
不过整体上如果边界难题只是指向民族国家的地理因素所导致的困境,其实问题还没那么严重。因为,在规范层面,民主理论的回应既可以诉诸激进的世界主义,也就是通过构想一种世界公民的图景来从根本上化解这一难题;也可以提出更稳健一点的主张如“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纳入人民范围”的原则,以此超越民族国家对于人民范围的狭隘设定。而在事实层面,即使起初民族国家的人民的形成无法摆脱历史和强力的束缚,考虑到所有现实的民主国家都难免这一难题,且这种束缚只限于开端或罕见的时刻,规范性的民主理论也只能将这一事实悬置,去探讨在此之后的人民如何进行民主决策的问题——这恰恰是当代理论采取的主流思路。例如罗尔斯就承认并不存在一个人们通过完全自愿而形成的社会,因此政治哲学只能将现有的社会视为理所当然的。可见,对于罗尔斯而言,人民本身的构成被视为是外在于民主的问题,而不被纳入其规范性的讨论视野。但事实上,这样就大大低估了这一内生于民主的根本性困境对于民主理论和实践所造成的挑战。因为,边界难题并不局限于建国或者罕见的时刻,其中的“边界”也不仅仅是指地理意义上的。它其实贯穿于民主的整个过程,当特定的政治共同体形成之后,人民依然持续面临关于其自身构成的正当性拷问。在这里,带有强制意味的地理边界不再构成对人民的主要约束,而是代之以民主制度本身。自此便面临一个更难化解的制度与人民之间的恶性循环:民主之下的制度合法性需要人民来赋予,但与此同时这个需要对制度赋权的人民本身的构成(如选民的资格)又需要制度来界定。可见,即使是激进的世界主义方案能够成为现实,这种包容全世界的公民资格理论也不能在根本上化解这一悖论。因为人民依然持续面临如何通过制度来界定自身的困境。换言之,我们无法仅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谁属于那个能够就该问题投票的人民。例如,当要决定选民年龄是否要从十八岁降到十六岁,制度与人民的循环就出现了。考虑到实际中的政治共同体随时会有人退出和加入,这种人民与制度的恶性循环就更加令人困扰了。
《社会契约论》,[法] 让-雅克·卢梭著,黄小彦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来源:douban.com)
值得一提的是,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到了类似的困境:“为了人民在形成之初就看到成熟的政治原则,接受治国方略的基本统治,结果就必须成为原因:本应由新的社会机构产生的社会精神必须在机构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法律诞生前人民就得已经成为该法的治下之民。”卢梭的意思是,为了让人民能够真正胜任体现公意的立法工作,就必须首先要有一个能产生这样的人民的法律,但是好的法律本身又是由这种有美德的人民来制定的。卢梭在这里面临的两难处境是:好的人民与好的法律,到底孰先孰后?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为了化解这一循环,卢梭最终诉诸一个在法律产生之前能够对人民予以引导的公正的立法者。但是引入一个外在于人民的立法者与卢梭主张的人民主权原则并不相符。当然,严格讲,卢梭这里触及的是好的法律与好的人民之间的循环问题,而不是更为基本的制度与人民的循环困境。换言之,即使碰巧存在有美德的人民,并由其制定出一个公正的法律,但是这个人民本身的范围依然无法摆脱是由制度预先确定,还是任由传统甚至是暴力因素主导的困境。可见,民主理论的中心地带其实存在一个难以化解的边界难题:人民自身的构成难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得到辩护。如果说民主理论存在诸多悖论,边界难题可能是最为根本性的。因为人民是民主的逻辑起点,如果连人民自身都面临无法摆脱的循环困境,更遑论对其他问题甚至是悖论的化解。即使自由与民主的张力得以缓解(例如通过哈贝马斯提出的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共源说),人民的边界难题也依然存在。此外,如果说诸如人权与人民主权之争这样的难题,处理的只是两种不同的事物之间的关系,边界难题却是一种循环悖论,这显然是传统的民主理论更加难以应对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来源:thepaper.cn)或许正因如此,这一悖论长期以来并没有受到民主理论应有的关注,以至于达尔慨叹历史上那些伟大思想家几乎都对此忽略不顾了。这种理论上的忽视导致我们无法有效诊断和应对其对制度和人民的合法性所提出的重大挑战,进而成为诱发民粹主义极端回应的深层根源。就制度而言,如果作为授权主体的人民本身存在合法性的问题,那么经由其同意的制度的民主合法性就令人怀疑了。达尔就指出:“组成某一政治体系的人以无法证明其正当性的方式结合起来,在这种意义上,那一体系的民主价值就被降低了。”显然,制度合法性的降低会诱发民粹主义的反建制倾向。而人民本身构成的困境也可能推动民粹主义去找寻纯粹的人民。在当代欧洲,右翼民粹主义追求一种拥有共同文化或种族特征的民族意义上的人民;拉美的左翼民粹主义则试图从阶级的维度构想一种统一的人民。可以说,民粹主义这种对纯粹人民的执着追求恰恰反映了民主之下的 “人民的不确定性 ”所引发的焦虑。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1915-2014,来源:latimes.com)不过遗憾的是,当民粹主义以“找回人民”的诉求来回应现代民主的困境,在本应对此现状予以严肃反思的当代民主理论中,“人民”却被边缘化了。且不说传统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其他诸如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和认识论民主等理论流派,虽然都旨在弥补或者是纠偏自由主义民主,但其核心论述都是围绕“参与、协商和真理”等话语展开,从而有意无意地绕开了“人民”这一民主理论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确实,相较于之前的国王,集体性的人民面目模糊不清,容易被人篡改和利用,以至于越来越沦落为民主时代的一个高贵的谎言,抑或是带有压制性的因而是需要警惕甚至抛弃的一个危险概念。但是一种抛弃了人民的民主理论,如何能有效回应民粹主义的挑战?因此,虽然民粹主义给出的方案值得警惕,但是从中若可以反观民主内在的张力和悖论,进而从理论上予以恰当回应,或许是当下民主理论的进展上最可期待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在勇于“找回人民”的同时重新阐释人民的概念,从而将民主真正建立在人民的根基之上。这一问题,将留待下一篇文章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