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亦劳止,汔可小康。”作为仅次于“大同”的理想社会模式,“小康社会”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广大民众享有介于温饱与富裕之间较为殷实的生活状态,在崔之元看来,“小康”或“共同富裕”可以解读为“小资产阶级普遍化”。崔之元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来解读“小康社会”,并认为其是和社会民主主义相对立的解释中国并探索中国制度创新可能性的一种努力,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相对成功的制度机制,其精髓是社会化的资产在市场经济中运作。
究竟如何认识今日中国,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智力和道德难题。一方面,从孙志刚事件,腐败和下岗职工增加等现象来看,可以说社会矛盾已十分突出;另一方面,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改革还是取得了许多成绩。我到俄罗斯开会,在一些大城市里要找一家中档餐馆很难,看到的要么是马路上卖饼干等零食的手推车,要么就是豪华的五星级宾馆。这似乎说明:虽然中国改革中的收入有不平等、地区差异大,但总的来说,中国改革的受益者比俄罗斯多。对中国很难下一个完整的判断,很多人从不同角度的观察都有一定道理。黑格尔说真理是全体,而我们的观察往往是局部的。如何在各种片面、但又不无道理的观察中理出头绪?这就需要一个统筹全局的新概念框架,对具体的局部观察进行重新整理。照我的个人解读,“小康社会”的提出,就是对这一新概念框架的探索和追求。《南方都市报》关于孙志刚事件的报道(来源:news.sina.com)“小康社会”的实践和理论,需要丰富的精神资源,需要批判地借鉴人类已有的理论成果。我认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可以成为“小康社会”的精神资源的一部分。众所周知,马克思对约翰·穆勒(John S. Mill)、亨利·乔治(H. George)和普鲁东(J. Proudhon)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认为“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不能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历史辩证法的吊诡在于,当社会主义革命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成功之后,无产阶级不可能永远是无产阶级。马克思早已指出,共产主义不仅要消灭资产阶级,也要消灭无产阶级。严格说来,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再存在单纯出卖劳动力意义上的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但显然也不能永远只让一少部分人富起来。因此,“小康”或“共同富裕”的一种解读可以是“小资产阶级普遍化”。事实上,我国改革进程中已经大量地借鉴了“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理论。最突出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任何读过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的穆勒和普鲁东的著作的人都知道,把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核心经济观。我们现在广泛使用“现代企业制度”一词,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股东有限责任,正是穆勒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在英国议会中动议才获立法建立的。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则反对股东有限责任,认为它违背了私有制的逻辑。穆勒为什么主张建立股东有限责任呢?这正是他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使然。一八四八年革命后,穆勒给其《政治经济学原理》第三版中增加了一章:“论劳动阶级可能的未来”。他的社会主义主张清楚地反映在该章的四、五、六节的小标题上,它们分别是“第四节雇佣关系将逐渐被废除”,“第五节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的例子”,“第六节劳动者自己的合伙经营”。穆勒的原话值得在此引用:工人阶级……不会满足于永远处于被雇佣的地位。他们为了成为雇主,也许愿意先做雇工,但却不会愿意一辈子做雇工。在像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的财富和人口都在迅速增长的新兴国家,劳动者一般都是先当雇工,几年以后便独立干活,最后成为雇主。但在人口稠密的古老国家,那些一开始便当雇工的人,如果不沦为政府救济的对象,一般说来会一辈子当雇工的。在目前的人类发展阶段,平等的思想正日益广泛地在穷人当中传播,要阻止平等思想的传播就得完全取消出版自由,甚至完全取消言论自由,因而可以预言,人类是不会永远分为两个世袭阶级即雇主阶级和雇工阶级的……雇主与工人的关系将逐渐为合伙关系所取代。这种合伙关系将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在某些情况下,是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而且也许最终将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伙经营。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来源:wikipedia.org)
穆勒接着讲到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的事例:“凡是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人,不论是用劳动还是金钱做出这种贡献,都按其贡献的大小,像合伙人那样享有企业的股权。”有趣的是,穆勒认为,“在到中国做生意的美国船舶上,每一船员均有权享有航行的利润,这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习惯;据说,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些船员一般品行都很好,而且极少同中国政府或中国人民发生冲突”。不论穆勒对美国船员参与利润分配的观察准确与否,他的劳动者与资本家合伙经营的事例与中国农村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股份合作制”十分相似,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下,不仅出资人(往往是乡村政府)享有股权,而且劳动者仅凭劳动贡献本身(不须再出资)也享有股权。正是为了使类似“股份合作制”这样的合伙企业能得到发展,穆勒才在议会中倡导建立普遍的股东有限责任(以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东印度公司,是要特许建立的)。穆勒的以下一段话讲得非常清楚:“在英格兰南海岸,捕鱼所得的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捕获量的一半归渔船和渔网的主人,另一半在船员之间均分,但船员有义务帮助修补渔网。巴毕奇先生的巨大功绩在于,他指出把这一原则一般地应用于制造业是可行的、有利的。大约十六年前,巴黎的一个实业家,房屋油漆店主勒克莱尔先生搞了一项性质与此相同的试验,并在一八四二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中描述了该试验,引起了某些人的注意。根据他的叙述,他平均雇佣二百名工人,用普通方法(即用固定的工资或薪金)支付报酬。他自己的报酬,除了资本利息外,还有一笔固定收入,以报偿他作为经理付出的劳动和担负的责任。但每年年终,剩余利润按每个人薪金的比例、在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全体人员之间分配……有限责任法通过以前,人们认为在英国不可能采用勒克莱尔先生那样的做法,因为按照以前的法律,工人如果不为亏损承担责任,是不能分享利润的。有限责任法的通过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它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使上述合伙经营成了可能的事情。因而现在可以真正采用合伙经营方法了。”显然,穆勒是为了使劳动者成为股东不至于冒过大风险,才力主议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不了解现代企业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背景,使中国一些经济学家不能认识到中国农村的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意义。他们反而认为中国农村的股份合作制是非驴非马,不是正规的股份制,不是按照每人出多少钱就有多少股票的形式。结果农业部在一九九五年下发了一个文件,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无效的,决定停办股份合作制。幸好张劲夫看到了我写的文章后,写信给中央财经小组,才容许继续进行股份合作制的试验。后来出版的《张劲夫文选》上卷里面有这段关于中国改革的事情。我说这个故事就是想强调:如果没有一个新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话,就不容易注意到中国本土产生的制度创新的萌芽,也不能来促进它的进一步试验。
美国密苏里画家乔治·克勒伯·宾厄姆的作品《人民的选择》(来源:wikipedia.org)
“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不仅可以提供分析中国已产生的制度创新的描述性语言,而且可以加强我们探索制度创新的自信心。当前“保护弱势群体”、“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呼声很高,这当然是好事。但这也反映出“社会民主主义”有意无意之间已成为一种主流政策“潜意识”。“社会民主主义”是什么呢?就是在既定制度下的“效率与公平兼顾”。从世界范围看,无论左翼政府上台,还是右翼政府上台,他们的政策都差不多。比如巴西的新总统,他原来是工人出身,在工会运动时很激烈,但当选总统后也不敢大规模地搞国有化。右翼的政党执政后,也不敢过于趋向于右翼,不管工人的死活,不发放社会福利等等。比如墨西哥总统,他原来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墨西哥的总经理,但是他当总统后,搞的社会福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做得更好。世界各国基本的统治哲学似乎都变成社会民主主义了。我觉得社会民主主义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似乎意味着人类已经没有什么新的思想了,似乎历史终结了。效率公平兼顾的思路成为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以后,社会制度和人的精神生活的创新已经不再是关注的焦点,效率与公平仅仅是在既定制度下得到兼顾而已。中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近来也讨论公平的意义,但这种讨论已经不涉及制度安排和创新了。他们大谈公平,但只是强调在二次分配时注意公平,但在制度安排(即一次分配)上他们只是要进一步推进私有化,通俗说就是全面私有化,但是要给广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我提出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和社会民主主义相对立的解释中国并探索中国制度创新可能性的一种努力。
第70任墨西哥总统比森特·福克斯·克萨达(来源:am.com)
西方左派和右派的观点都认为中国的改革主要靠的是私有化和市场化。但是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思想来解释,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成功就不是市场化和私有化所能解释的。我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要严肃对待的,不是一种政治妥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髓是社会化的资产在市场经济中运作,而这恰恰是中国相对成功的一个制度机制。印度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他们的农村没有乡镇企业。印度的大部分土地都被地主控制着,如果谁想办乡镇企业就要给地主交地租,而盈利中的一半利润都交了地租,这对办农村工业很不划算。但是中国为什么就出现乡镇企业了呢?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在本村本镇搞乡镇企业省去了交地租的钱,所以开放市场,使社会化的资产(土地)与市场经济结合,造成了中国乡镇企业大发展,与印度大不相同。
1984年10月费孝通(右二)考察长旺化工仪表配件厂(来源:dzb.rmzxb.com)
穆勒、亨利·乔治和普鲁东三位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的土地政策主张都是“土地公有”,“地租社会化”和市场招标经营。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城市土地被用地单位无偿使用,谈不上社会化的资产(土地)与市场经济结合。改革初期,土地使用权改为有偿,但并无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市场招标经营。这是因为各级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手里没有地”(土地被用地单位无偿使用)。但渐渐地,上海、杭州等地的政府开始收购因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事业单位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开始建立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二〇〇一年四月,根据上海、杭州的经验,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提出“要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储备—招标—拍卖”的市场化经营公有土地的实验开始大规模地展开。据《财经》杂志介绍,“二〇〇二年五月,国土资源部又颁布十一号令,停止全国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协议出让。凭关系拿地不复存在,凭实力拿地成为趋势。以前以低价土地的形式流入开发商腰包的好处,现在名正言顺地变成政府名下的财政收入。杭州下属的淳安有一宗土地拍卖成交价竟为基准地价的九点二倍。萧山通过招标拍卖,收回土地出让金十六亿元,比协议出让高六点七亿元。至此,一个土地储备制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公开市场三位一体的土地供应机制初具形态”。实际上,如果大家参看商务印书馆一九九五年出版的亨利·乔治的《进步与贫困》,他就是强调土地一定要公有,但同时要在市场中运作,地租才能社会化。孙中山在美国学医的时候,就是受到亨利·乔治的影响,才提出他的土地国有化理论的。
我将中国的土地储备制度和亨利·乔治联系起来,并不是硬给中国实践带上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标签,而是强调:我们要有对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的自我意识。什么是中国特色呢?我认为就是在中国还有一个社会化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而有这个特色就不是社会民主主义,不是简单地讲公平和进行二次分配,而是在一次分配的基本制度上,和资本主义不同。但是我们还没有一个理论的框架,一个中国制度创新的自我意识。有没有自我意识差别是很大的,没有一个自我意识,本来干得很好的事情慢慢也是要丢掉的。
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来源:douban.com)
令人振奋的是,我国正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实践中探索社会化资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机制。例如,在下岗人口最多的东北有一个鹤岗市,从一九九六年以来经济增长率不仅高于东北,而且高于全国,为什么呢?它并不是仅仅满足了下岗职工的救济,而是靠着房地产的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扩大了就业。许多地方房地产不容易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因为房子太贵了,没有多少人买得起。鹤岗则是在土地公有制和市场的结合上做出了制度创新。根据柯堤的调查研究,“鹤岗市政府在大规模启动城市住宅建设的初期(即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全部减免了当时应有的二十四项收费,并对住房用地实行了零地价,这涉及到一个住房商品化过程中的地租溢价及其分配问题……初看起来,这似乎是地租的流失,其实不然。一来,级差地租应为公有,其实质是应为全体公民所有,而非为少数国人所有。就此而言,由于鹤岗房改惠及千家万户,故地租并未流入少数个人之手。二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就业岗位大量增加,居民收入普遍增长,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城市整体价值也随之增值,级差地租还会产生新轮次的更大增值。这些都可以通过适当的税费科目回到政府之手,以再用之于全体居民(鹤岗市政府在一九九九年之后恢复了十一项收费)。但若没有第一阶段的零地价政策,而后的地租溢价全都是画饼而已。“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此之谓也”。显然,鹤岗是靠在土地公有制和市场的结合上做出的制度创新才获得成功的。这是“一次分配”上的创新,而不是社会民主主义所强调的“二次分配”。至此,我用现代企业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为例,说明“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建设,可以从“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精神资源中找到有益的借鉴。中国改革的宏伟实践,不是传统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所能解释的。我们必须探索新的概念框架,才能更好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获得自由。*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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