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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的两场新闻发布会都说了什么?

任涛 任博宏观论道 2020-09-05

【正文】

近年来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与市场的沟通越来越频繁,应该说这是好事。2019年10月15日(周二)与10月21日(周一),银保监会举行了两场新闻发布会,前者主要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两部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后者则主要是为了对今年前三季度的银行保险业运行情况及下阶段的主要监管工作进行释疑。

一、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两部条例的政策导向问题

今年以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特别是近期的中美贸易战阶段性缓和之后,相信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被作为重要的一项来进行博弈,根据最新的政策导向,我们能够期待后续的金融业具体开放举措仍将值得期待。从目前来看主要放松了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入股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以及业务范围约束等各方面。

(一)外资银行及分行名单(截止2019年6月)

根据2019年10月10日银保监会披露的信息,截至2019年6月国内共有45家外资法人银行、116家外国银行(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分行以及151家代表处。此外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还一共设立了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此外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1、外资银行主要经营数据

第一,目前外资银行总资产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不足1.50%,如果中国银行业按照280万亿元的总资产进行计算,则大致可以推算外资银行的总资产规模合计在4.20万亿元左右,但实际银行外资银行本身的分化也比较严重。

第二,目前就国内的外资法人银行而言,由于其业务范围较为受限,使得其盈利能力比较薄弱,资产利润率、净息差均明显低于国内其它同业,因此一旦对外资银行的政策约束有所放开,相信对外资银行经营情况的改善是有较大帮助的。

第三,外资法人银行数量与设立境内分行的外资银行数量并不完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在境内设立分行的银行同时亦在境内设立了法人银行。

2、45家外资银行及116家分行名单

(二)外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政策约束正逐步放开

银保监会在对外政策开放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如继2018年批准7家外资银行和保险法人机构设立申请后,亦先后批准中英合资恒安标准人寿保险筹建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美国安达集团增持华泰保险集团股份、香港友邦保险公司参与跨京津冀区域保险经营试点。同时还批准了新加坡大华银行(中国)筹建中山分行、台湾永丰银行(中国)筹建上海分行、中法合资中航安盟财产保险筹建山东分公司、中美合资华泰人寿保险股筹建重庆分公司、集友银行筹建深圳分行以及澳门国际银行筹建杭州分行等。

1、央行行长易纲2019年3月24日表示将推出五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

这五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分别为:(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3)大幅度放宽外资银行业务范围;(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2、郭树清主席2019年4月30日明确将推出12条对外开放举措

2019年4月30日,郭树清就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将推出12条对外开放新措施:

第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第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第三,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第四,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第五,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第六,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第七,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第八,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第九,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第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第十一,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十二,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随后2019年6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文章表示,欢迎在信用评级、财富管理、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方面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鼓励国内外银行保险机构投资设立新的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机构;欢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其他经营稳健的实体企业,投资入股现有中小银行保险机构。

3、国务院金融委和银保监会2019年7月20日相继表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有关举措,具体包括(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随后的2019年8月21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而9月2日德意志银行(中国)和法国巴黎银行便纷纷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商牌照。

当天银保监会发布7条对外开放措施:(1)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2)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3)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4)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5)缩短外资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至2020年;(6)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7)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4、国务院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从七个方面放松对外资银行的政策约束

进入三季度以来,随着中美贸易战的阶段性缓和,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有加快态势,相信这也是中美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之一。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四方面修改:

(1)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2)外国银行可以在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即可以外国银行可以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分行。

(3)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4)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这对外国银行分行的零售业务发展是一大利好,也更有利于其开展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业务。

(5)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6)明确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之前对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规定较为严格,即

第一,外国银行分行外汇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外币定期存款作为外汇生息资产;人民币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人民币国债或者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作为人民币生息资产。

第二,外国银行分行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应当存放在3家或者3家以下中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不得对以人民币国债形式存在的生息资产进行质押回购,或者采取其他影响生息资产支配权的处理方式。

第三,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生息资产的存在情况,包括定期存款的存放银行、金额、期限和利率,持有人民币国债的金额、形式和到期日等内容。

第四,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应当在变更生息资产存在形式或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后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交变更生息资产的书面材料以及变更后生息资产存放凭证复印件。

(7)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之前的规定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

二、关于前三季度的银行保险业运行情况以及下阶段的监管导向问题

2019年9月11日(周三)银保监会召开三季度通气会,释放了三大信号(详见9月16日的报告)。2019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同样也释放了一些政策信号,其中部分内容与9月16日的通气会一致(甚至一些数据也完全相同)。

(一)导向1:暗示银行业资产增速应与经济增速基本匹配,2017年以来高风险资产压缩近14.50万亿元

这里的高风险资产主要指同业业务和通道业务。银保监会表示银行业资产增速从过去的15%左右(部分银行甚至高达20%以上)降低到目前的8%左右,已经基本恢复常态,暗示银行业资产增速应与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否则会推高经济领域的泡沫。从下图呈现的数据可以发现,2019年以来银行业总资产增速呈恢复态势(部分银行的三季度报告诉我们2019年以来的银行规模增长主要是由国有大行来带动),但名义GDP同比增速一直下降态势,因此带有杠杆特征的银行规模增长正试图带动名义GDP向上,因此基本可以预计名义经济增速后续有可能重回8%以上,而银行业规模增速也有可能稳定在8-10%之间。

同时两年多来共压缩交叉金融类高风险资产约14.5万亿元(主要为通道和脱实向虚资金),这一数据和9月16日通气会上披露的数据完全一致,具体为同业理财余额下降85%、理财产品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的比例较资管新规发布时降低10个百分点,同业投资减少3.65万亿元,事务管理类信托减少3.65万亿元(由2017年底的15.65万亿元降至目前的12万亿元左右)。

(二)导向2:加大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百行进万企“可能会推广至全国

商业银行对民营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是监管部门的考核重点,毕竟国有大行在这方面已经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为此,银保监会提出了银行服务民营小微企业的一些具体要求:

1、银行自身需将小微贷款业务纳入考核体系,安排专项奖励费用。

2、坚持保本微利原则,降低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3、鼓励和互联网企业合作,积极借鉴一些大中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小微快贷”的成功经验。

4、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积极利用外部征信数据。

5、后续将“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工作推广至全国,督促银行主动上门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银保监会于2019年8月至11月在江苏、河南、湖南、重庆、大连五个省市开展的“百行进万企”活动,这五个地区有13万家小微企业希望银行上门走访进行融资对接,后续银保监会将督促银行实地、主动进行融资工作对接。

(三)导向3:对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是否纳入观察名单影响较大

所谓的高风险机构主要指资本充足率低或不良贷款率高的金融机构。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央行已经联合地方政府处置了恒丰银行(“市场化重组”)、锦州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包商银行(接托管)等三家高风险机构。银保监会表示,对于高风险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地方政府以及属地监管部门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对辖内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排查和压力测试,按照风险底数分成高、中低水平,采取名单制管理,对低风险的机构采取低频度监管,对高风险机构采取高频率监管。很显然,一旦纳入中小金融机构观察名单,将会面临比较苛刻的约束,甚至需要做到每事必报,也将错过在稳增长背景下的扩表机遇和新业务、新牌照资质的获取,而是否被纳入观察名单则需要看资产质量问题以及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

2、对纳入名单制管理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制定分门别类的、一企一策、一行一策的整治措施,金融机构要想办法通过“自救”化解风险。

可以看出,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处置过程仍在路上。而从政策导向来看,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是国家战略导向,是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央行行长易纲今年一季度曾表示,正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之前2017年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要“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因此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以上三家银行并不是终点,城商行还没结束,农商行还没开始。

(四)导向4:网贷机构严监管仍在持续,既是为了防风险亦是为了降成本,后续网贷机构将向小贷公司转型

1、近年来网贷机构的严监管局面仍在持续。事实上,关于网贷行业的整顿可以回溯至2016年,由于这种中介平台的存在,实际上是提高了实体经济和个人的融资成本,加大了金融风险的暴露,因此这政策导向的真正目的仍然是使实体经济的融资路径回到银行体系和交易所体系,毕竟在政策的主导下,银行体系和交易所体系的融资成本要更低且更容易受政策导向引导。

2、今年以来网贷机构停业超过1200家、立案侦查786家,而截止今年9月末实际运营网贷机构达到462家(正常运行机构仅为268家),借贷余额较2019年初下降48%、出借人比年初下降53%,借款人比年初下降35%,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已连续5个月下降。

3、目前银保监会、央行正在会同有关地区研究制定P2P网贷机构向小贷公司转型的具体方案,网贷机构向合法合规的小贷公司甚至消费金融公司转型是必然趋势,如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便是典型的案例。

(五)导向5资产质量仍然是最重要的问题

资产质量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其作为中小金融机构观察名单的认定标准,还在于其将决定着中小银行的未来发展路径(国有大行的优势在2019年已经体现得非常明显)。

自2017年以来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已经处置了4.9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事实上正是在加大处置力度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然由2017年初的15122亿元增长至2019年6月底的22352亿元(两年半的时间不良贷款净增7230亿元、增幅达到47.81%),可见如果不考虑处置的部分,则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将由目前的1.81%上升至3%以上。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压力目前仍然较大,近期作为东北地区经济最好的大连市,便披露了其银行业的不良率已经高达7%便是例证。因此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期内资产质量仍然是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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