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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武汉疫情下的专项再贷款

任庄主 任博宏观论道 2020-09-05

【正文】

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这样的专项再贷款呢?

一、对武汉疫情专项再贷款相关问题的理解

(一)相关政策梳理

1、实际上2020年1月31日,一行两会、财政部和外汇局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便已经明确提出“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并于同日要求各商业银行主动加强与名单内的相关企业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重点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2、2020年2月1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则进一步指出“人民银行将向主要全国性银行和湖北等重点省(市、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总计3000亿元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要求获得再贷款资金的银行向应对疫情的重要医用、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3、同时2020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也明确提出“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4、2020年2月5日,国务院常务给予上述政策信息进一步确认。

5、2020年2月7日,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央行与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对此次专项再贷款进行了具体细项上的明确。

(二)5号文明确了此次专项再贷款的细项

5号文对此次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申请企业情况以及期限和利率等细节进行了明确,具体可用下图表示。

1、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LPR,相当于下调110个BP至1.65%

央行提供专项再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分别为1年和上月的1年期LPR下浮2.50%,由于上月1年期LPR为4.15%,这意味着银行获得此次专项再贷款的成本为1.65%。考虑到之前1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为2.75%(2018年6月下调了50个基点),所以此次专项再贷款利率实际上相当于降息110个基点,远超2月3日OMO利率的下调幅度(10个BP)。

2、发放银行严格限制:9家全国性银行和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可获得专项再贷款

并非所有银行均可以获得此次专项再贷款,具体来看只有国有六大行、原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已经是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10个疫情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可以看出股份行也不在此列。这10个疫情重点地区分别为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和上海等10个省级地区。

3、企业实行名单制:由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未纳入名单可特事特办

具体发放的优惠贷款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主要由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地方的由地方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并上报中央备案即可),而对于一些未纳入地方性名单的相关企业也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后续需申请纳入名单)。

4、严格对应: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分别只能向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发放优惠贷款

9家全国性银行只能向全国性名单中的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而地方性银行只能向地方性名单中的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这个需要严格对象。

5、优惠贷款利率同样挂钩LPR,银行存贷利差为1.50%

5号文已经明确央行向银行发放的专项再贷款以及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优惠贷款均挂钩上个月的LPR,这意味着银行获得的专项再贷款资金成本为1年期LPR-2.50%,而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优惠贷款利率则为1年期LPR-1%,二者相减可以得出银行此次发放贷款的存贷利差约为1.50%。

(三)间接推动了专项再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完成

通过此次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LPR,意味着悬而未决的专项再贷款利率市场化也已经完成。事实上往前回溯这一路径的实现过程如下:

1、2018年6月,央行下调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利率0.50个百分点。

2、2019年8月央行推出LPR新报价机制变革,并于8月、9月和11月分别下调LPR报价。

3、2019年10月18和12月18日央行分别下调7天和14天OMO5个BP至2.50%和2.65%。

4、2020年2月3日,央行分别下调7天和14天OMO利率10个BP至2.40%和2.55%,可以看出14天OMO利率水平已经明显高于3个月的专项再贷款利率(2.45%),这意味着OMO利率后续还会继续下调。

5、2020年2月7日,财政部联合央行等五部门发布5号文,明确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1年期LPR,相当于在之前2.75%的水平下降10个BP至2.65%,降息幅度和2月3日的OMO保持一致,间接推动了专项再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实现。

但是考虑到央行货币政策的宽松一般不会止步于一次,且目前14天OMO利率水平已经明显高于3个月的专项再贷款利率(2.45%),同时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不同类别的贷款会长期出现利率倒挂或变化幅度不一致的情况。

这意味着后续OMO利率应该还会继续下调。特别是央行在2月4月时已经明确其政策意图便在于推动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利率下行。也即在OMO利率和专项再贷款利率下调的基础上,后续LPR继续下调的可能性非常之高,我们依然维持之前一季度下调两次LPR的判断。实际上也可以将利率中枢下移理解为下一步顺势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做准备,只要整体资金中枢出现明显下降,那么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因为OMO利率和专项再贷款实际上均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资金成本。

(四)后续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LPR应该是常态

再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同样是利率市场化的一部分,在LPR新报价机制推出后,我们预计再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也会相应调整。此次5号文似乎在告诉我们,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LPR应该会是常态,不过也不排除后续会挂钩OMO或MLF,这在本质上应该是一样的。

1、2004年初以来施行加点方式的再贷款浮息制度

2004年初央行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后,也相应调整再贷款的利率确定方式,即再贷款(含再贴现)浮息制度,具体为在原先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采取加点方式确定新申请的再贷款利率。

2、后续专项再贷款利率挂钩LPR应是常态

由于LPR新报价机构明确了挂钩MLF的方式确定贷款基准利率,同时考虑到再贷款利率的变革也是利率市场化的一部分,我们认为,与之相对应,后续再贷款利率也大概率会采取类似的方式,要么直接挂钩OMO和MLF利率,要么挂钩LPR,本质上一致。

事实上目前主要发达国家也多在公开市场操作目标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确定再贷款利率,如美联储再贴现窗口(即附抵押的再贷款)的最高档利率为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50-100个BP(美联储分别一级和二级贴现窗口),欧洲央行贷款便利利率则为公开市场操作最低投标利率上加25个BP。

二、关于再贷款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

再贷款是指由央行贷款给商业银行,再由商业银行贷给普通客户的资金,其目的在于运用临时性贷款来调节基础货币供应和引导信贷投向,并可进一步影响利率。根据中国现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再贷款按照期限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以及再贴现四种。

(一)2009年调整支农再贷款和2015年创设扶贫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再贷款,实际上1999年央行便已经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2009年央行调整支农再贷款细项。

1、将支农再贷款发放对象由农信社扩大至农合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2、将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由发放农户贷款扩大至涉农贷款(含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领域)。

3、明确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三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并明确由人行各分支机构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

且不再要求金融机构单独设立以支农再贷款为资金来源所发放贷款的明细台账。

4、要求申请支农村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且2019年的5号文明确要求不良贷款率率只要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或5%即可。

2015年的34号文(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提出“设立扶贫再贷款并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于是央行决定在支农再贷款项下设立扶贫再贷款,整体上看扶贫再贷款主要特征如下:

1、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2、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意味着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初始期限有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分类)。

3、发放对象为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辖内的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和村镇银行。

(二)2014年2月将再贷款由三类细分为四类,并调整支小再贷款

1、2014年2月8日,央行在2013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设有专栏《完善再贷款体系  增强央行履职能力》对再贷款的分类进一步调整,将原流动性再贷款进一步细分为流动性再贷款和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即再贷款的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变为四类。

2、细分后的流动性再贷款包括之前人总行向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和人行分支机构向地方性存款类法人机构提供的短期再贷款。

3、将支持城商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和消费信贷的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更名为支小再贷款,并将支小再贷款的发放对象调整为小型城商行(央行口径)、农商行、农合行和村镇银行等四类金融机构,用途也相应调整为支持上述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需要满足三个不低于等条件)。

支农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三)2014年3月正式创设支小再贷款

2014年3月20日,央行发布《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90号),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并将期限设置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可展期两次,期限最长可达3年。

其中支小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减点确定。

(四)2015年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

随着央行主动提供流动性数量的不断增加,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地方性银行持有的高等级债券本身较少,申请再贷款等流动性支持时难以提供足额的合格抵押品。基于此为解决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合格抵押品不足的问题,央行于2014年4月在山东和广东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和央行内部评级试点,将央行内部评级的金融机构优质信贷纳入央行的合格抵押品范围。2015年9月增加上海、天津、辽宁、江苏、湖北、四川、陕西、北京、重庆等9省(市)推广试点。

(五)2018年调整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细项

2018年6月25日一行两会、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文),对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包括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细项做出如下几个调整:

1、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0个百分点,执行与支农再贷款相同的利率水平,调整后的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

2、将支小再贷款的申请条件由上年末本外币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并要求若金融机构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出现下降,金融机构应提前归还下降部分对应的支小再贷款。

3、明确支小再贷款可选择现行的先借后贷模式,也可选择先贷后借新模式。两种模式均要求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台账制度,登记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要素。

三、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SLF和MLF的抵押品范围

2018年6月25日的银发〔2018〕162号文明确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和常备借贷便利(SLF)的担保品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国债、央票、国开行及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利率债。

(二)不低于AA级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三)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

(四)央行内部(企业)评级为“可接受级”(含)以上的信贷资产。

(五)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和绿色贷款。

当然这里还可以顺带提一下MLF的担保品范围扩容问题。2018年6月1日,央行扩大了MLF的担保品范围,在之前国债、央行票据、国开行及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基础上,新增三类担保品:

(一)不低于AA级的小微、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

(二)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含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三)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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