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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手册

任庄主 青枫博研社 2022-04-05

【正文】

2021年2月19日(周六),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的配套文件,即《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24号文)。

24号文可以被视为9号令的配套文件,虽然其全文不足800字,但在政策导向上明显更严更细,不仅提出了三大量化指标,还明确将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特别提出“地方性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一、全面剖析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

(一)适用范围:将信托公司也纳入监管对象

1、除9号令明确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外,24号文也将信托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这主要是因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已具有一定规模。

2、请注意针对另外一个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即小贷公司,另有文件专门给予规范。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明确四大监管红线:授信限额、出资比例与两大集中度

9号令虽然没有提出更多的监管红线,但给出了弹性空间,如9号令第62条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及相关集中度风险、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等提出相关审慎性监管要求”。针对上述定性规定,24号文进一步给出了具体量化要求。

1、9号令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之前的规定为3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受该期限限制)。

2、24号文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规定和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一致,即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不低于30%的出资比例对合作机构来说无疑是重磅,因为目前的平台一般出资比例仅为2%左右,这一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共担、避免风险集中在银行身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合作机构放大杠杆。

3、24号文明确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两个集中度指标其实要求并不高,商业银行需要做的便是扩大合作机构范围,。

(三)大杀器:禁止地方性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1、这一规定的严厉程度超出了想象,9号令只是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24号文却明确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2、这里的“注册地辖区”口径比异地存款还要更严。实际上《2020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详见如何理解央行2020年4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已经明确“异地存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在没有设立实体网点的地市开立的账户吸收的存款,既包括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包括通过自身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吸收的存款”。

3、这里的“注册地辖区”应主要针对省级行政区,判断依据是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因此为避免监管套利,两个文件的口径应保持一致。

4、法人直销银行与没有实体经营网点的民营银行是否适用该规定也需要银保监会给予认定,即没有给予全部豁免。

5、实际上在无法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监管口径下,还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1)地方法人银行也许不用担心上述两个集中度指标,因此注册地辖区内的互联网贷款绝对规模可能很难上量;

(2)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机构可能后续也需要有地域上的选择,如注册地域外的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合作机构?

(四)过渡期:两年过渡期、分两阶段执行

24号文设置了过渡期,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具体分两阶段执行:

1、针对集中度和限额两类指标,各机构应在2022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

2、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明确存量业务自然结清,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

(五)其它相关规定

1、明确“税务、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作为强制性信用状况判断要素。同时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

2、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至少每年一次)。

3、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4、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5、商业银行应坚持自主风控的原则,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也即商业银行应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

6、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

7、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

8、没有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二、互联网贷款严监管背景简析

(一)2020年度银保监会大检查特别提及

2020年度的银保监会大检查(详见一年一度的银保监会大检查来了,今年有什么不同?)在2019年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创新业务的检查”和“整顿问责”两部分。其中线上贷款业务是检查重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线上线下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

2、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

3、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风控流于形式;

4、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出资放款;

5、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

6、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可以看出以上检查重点基本也都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规范内容,而亦可以预判的是,今年的大检查应也会涉及互联网贷款。

(二)对互联网平台的严监管是催化剂

相较9号令,24号文之所以在监管口径上更严,可能与2020年四季度以来的互联网平台严监管态势有密切关系。自2020年10月老马讲话以来,监管部门开始对蚂蚁为首的互联网平台挥动监管大棒,如出台网贷征求意见稿、加强反垄断管理等等(详见老马带各家互联网巨头一起入了个大坑蚂蚁遭围剿)。其中比较关键的原因便是这些互联网平台借助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力量,以各种方式开展金融类业务,不仅从金融机构身上薅羊毛,还极大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撼动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

(三)地方法人银行异地业务受限短期内很难改变

现在来看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业务受限困境短期内可能很难改变,且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央行规范异地存款、银保监会管异地贷款”的分工局面。特别是2020年10月16日央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详见时隔五年,新商业银行法有哪些变化?)明确规定“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算是给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业务戴上了紧箍咒。

2020年四季度以来,监管部门开始在资产端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资产端的异地业务(如异地贷款、异地北金所等等)。2021年以来央行亦明确自2021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

(四)居民债务风险开始引起警惕

《2020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对居民部门债务风险进行了专门讨论,其明确提出“应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我们理解这可能与近期对互联网消费贷款的打击有关,毕竟银行依靠自身力量开展的消费金融类业务在风险把控上通常比较严,而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风险把控则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央行的这一表述应该鼓励了传统消费金融业务,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

三、相关知识补充

具体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知识点。

(一)互联网贷款、现金贷、助贷、联合贷款和网络小额贷款

1、何为互联网贷款?

这三份文件分别为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

需要说明的是,前面两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也仅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

2、联合贷款和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一类)

通常情况下,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贷款合作可进一步分为助贷和联合贷款。

(1)联合贷款是指合作机构与贷款人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即客户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入口申请贷款,银行和互联网公司联合出资、风控、贷后管理等,收入和风险按出资比例各自获取和承担,且商业银行通常不会直接接触客户。

(2)助贷是指由助贷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同时负责提供客户导流、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流程服务,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通过助贷服务机构直接将资金贷给客户的一种业务模式,这里的助贷服务机构并不直接接触资金。

显然以上两种合作业务模式的动机在于银行具有资金优势、合作机构具有客户与场景优势,二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3、现金贷(属于个人消费贷款,起源于2014年)

(1)现金贷的简称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属于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灵活快捷、实时审批、快速到账、按日计息的特征。

(2)现金贷(英文对应payday loan)是一个舶来词汇,带有期权的内涵,直译为“发薪日贷款”(即小额、短期、无担保),起源于1900年的美国(美国的放贷者以低于工人工资水平的价格提前从工人手里购买获取工资的权利)。

(3)2014年11月,P2P平台信而富宣布与腾讯QQ客户端合作推出“现金贷”产品,正式拉开现金贷产品的序幕。

4、网络小额贷款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主要针对小贷公司(详见类金融机构手册(2020年版)),具体是指小贷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二)风险模型、风险数据与合作机构

前面的互联网贷款定义中,提出了风险模型、风险数据,同时互联网贷款还有一个关键方,即合作机构。9号令对这三个概念以及合作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三)相关政策导向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内涵很广。2016年4月国务院14个部委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算是正式拉开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大幕。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聚焦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的整治。

1、整治现金贷业务

一系列光鲜业绩的背后,现金贷在暴力催收、高利贷等方面的问题相继爆出,特别是2017年10月上市的趣店由于其线上现金贷业务而造就的惊人创利能力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现金贷也开始迎来2017年11月-12月的强监管和集中监管。

2、整治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

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重点在于明确机构的持牌运营要求,其监管时间段主要集中于2016-2018年期间。

3、整治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020年11月2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七个值得关注的要求:

(1)未经银保监会批准,小贷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极个别小贷公司跨省级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由银保监会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2)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每3年续展一次。

(3)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4)经营网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其通过非标准化融资形式(如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融入的资金余额、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形式(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入的资金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和4倍。

(5)经营网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对自然人、其它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贷余额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30万元(互联网贷款为20万元)和100万元,其中前者还应不超过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

(6)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对跨省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参股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

(7)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实际上早在2019年11月27日央行的互金整治办和银保监会的网贷整治办联合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也规定了以上几个相同的要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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