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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来源:内蒙古税务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晨阳
编审: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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