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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未来 | 学刊

2016-04-14 康秉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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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铃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环境公益诉讼自2012年8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中增加以来已三年有余。三年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在探索中不断前行,但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现实困难。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从何而来?环境损害请求权与环境请求权有何不同?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哪些?如何实现环境司法主流化?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将走向何方? 这些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问题逐步成为国内众多学者关注和研究的热点。本期学刊速递聚焦环境公益诉讼,带您高效纵览学者观点,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未来。


1、《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研究》(原文:陈鼎华、梁鹏,载《东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摘要:我国《民诉法》第二次修正案已经于2012年8月底出台,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此条款对于原告主体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化、模糊化,如不加以改进势必会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造成适用法律的困难。当前,宜充分考察分析我国中央和一些地方省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2、《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原文:鄢斌、吕忠梅,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


摘要:环境损害请求权制度通过将私法手段引入环境保护,实现公民为私益而主张权利,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同时,实现环境治理的公共目标。从环境损害请求权到独立的环境请求权,是公民环境健康权益保障的时代要求。民法典的制定中,应当增加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表述,并确立独立的公民环境请求权。环境司法应当对公民私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持开放态度;对纯粹环境损害的私益请求权行使,积极探索裁判准则。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诉讼;请求权;环境损害请求权;

 

3、《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原文:杜万华,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2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人员专业化、审判程序制度化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仍面临较多难题。本文就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侵权案件、矿业权纠纷案件、林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生态体制改革以及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研究等问题作了论述。


关键词:环境资源;审判;公益诉讼;

 

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原文:程多威、王灿发,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2期)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衔接;

 

5、《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重大环境污染评析》(原文:曾茜、曾媛媛,载《环境保护》2016年第1期)


摘要: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违反法律将副产酸低价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某企业,而该企业又将这些副产酸偷偷排放到泰州市的两条河流中。经法院审理,该六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

 

6、《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及比较视域下的反思》(原文:杜群、梁春艳,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


摘要: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呈现出“以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对象、以环境损害赔偿为诉讼目标、以经济性惩罚威慑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为诉讼目的”的特征,行政机关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不受环境公益诉讼的制约。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诉讼为形式,其是环境行政的补充,为公众介入司法监督政府行政和企业守法提供有效渠道;以美国为鉴,应该改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督促政府积极管制企业,形成公民参与、环境行政与法院司法共治的生态法治合力。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民诉讼;环境行政;环境公共治理;

 

7、《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原文:王明远,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摘要: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属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等诸多潜在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突出强化了司法权,并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配合,这容易使司法权突破其职权范围,从而损害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合理分工与权力平衡。从行政法治发展的一般经验来看,在“夜警国家模式”到“福利国家模式”再到“风险社会模式”的过程中,行政权不断扩张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司法权则关注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确保其不偏离维护公共利益的轨道,即大体上遵循“相互尊重专长”和“行政权优先”等原则。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十分复杂,需要以环境行政为主要应对手段,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须充分发挥行政权的专业性和司法权的监督作用,同时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方向。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司法;“风险社会”模式;

 

8、《环境司法主流化的两大法宝: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资源权利化》(原文:杨朝霞,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摘要:当前,在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中,司法“怯场”和缺位的问题特别突出,亟待破解。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特别是环境法庭的建设,可以为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提供专门的司法“平台”,有利于提升环境司法裁判的专业性、效能性和统一性,但另一方面,却无法解决无人起诉、无案可审、“等米下锅”的问题。对此,通过环境资源权利化,确认环境权,落实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以环境权和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权利基础,授予公民、环保组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强劲的原告和强大的战线,从而化解环境司法专门化“等米下锅”的尴尬。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资源权利化是环境司法的两大法宝,但只有二者双管齐下、齐头并进,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环境司法走出困境,真正实现环境司法的主流化。当前,环境权法律化的工作特别滞后,应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环境司法;主流化;专门化;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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