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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的正确打开方式 | 前沿

2016-05-02 尉天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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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铃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近来,自媒体成为公民表达的重要渠道,政府对自媒体的管理也日趋重视。而我国《宪法》对于表达自由与其法律限制的边界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胡彦涛的《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一文,通过类型化、价值填充以及在个案中运用比例原则和分量公式的方法,对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边界进行厘清。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表达自由。《宪法》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包括:一是公民的表达自由与其他公民的权利发生,此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二是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高度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法律适用中大前提无法确定,这容易导致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对表达自由的不当限制。


1

表达自由法律限制之初步确定——类型化与价值填充


 “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一种空泛的宪法概念,人们仅凭字面很难获知其对公民表达自由确切和具体的限制。在具体适用时,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获得对该宪法概念清晰的图像呢?作者提出了类型化与价值填充的方法。


所谓类型化思考,首先从具体事物中区分出一般的特征、关系及比例等要素,然后根据这些要素进行分类产生形象化的类型,从而在特定领域实现法律规定的具体化。而价值填充,是指“依据立法目的,运用社会公认的或可以探知的客观伦理价值、公平正义观念等对法律所留下的罅隙空间进行填补充实,以增进法律规定的确定性。”所谓类型化,就是“通过类型化的思考进行价值填充”。比如《报社出版管理规定》规定:“报社不得刊载《保护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等。


2

个案中表达自由法律限制之初步论证——比例原则


“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经过类型化处理和价值填充之后还是一种法律上的“指引”,并不能为人们提供确定的结果,因此需要在具体个案中继续分析。比例原则是讨论表达自由与其法律限制时极具参考价值的论证方法,包括了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这三个子原则,即它们分别从“目的——手段”和“效益——成本”方面考察。但均衡原则在实践中则较难判断,即在所欲追求的目的和将要付出的成本之间难以明确取舍。因此,还需要更为细致的定向论证。


3

个案中表达自由法律限制之最终确定——分量公式


作者通过类型化、价值填充的方法对“国家和社会利益”进行内涵和外延的阐释,又利用比例原则在表达自由和“国家和社会利益”间进行了权衡。在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最终认定上,作者参考了德国学者阿列克西在德国1973年的“刑满出狱报道”案中利用的分量公式,公式的三个重要参数是:1、为了满足某一权利,另外一种权利的损害程度;2、具体个案中某一权利的法律位阶;3、放弃某一权利而使另一权利实现的可靠程度。把这三个参数代入公式计算得出是否对表达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论证结果。

 

具有高度抽象特点的表达自由和法律限制其实很难讨论,运用法律方法论证二者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路径。胡彦涛的《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一文,以具体个案为例,对类型化、价值填充、比例原则和分量公式的法律论证方法进行演绎运用,清晰易懂。其所借鉴推广的“分量公式”,使得研究者的讨论避开了价值判断和利益纠缠。可以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衡量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胡彦涛:《自媒体时代表达自由法律限制的论证方法》,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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