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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军教授谈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讲坛

2016-05-12 李永军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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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李永军教授发言实录,由主办方整理,经李永军教授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如需转载请联系授权。李永军,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等。
中国民商法律网近日将陆续推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实录相关的文章,敬请期待。我们诚挚地欢迎您表达看法。

助理编辑:陈思怡

责任编辑:赵    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2016年4月2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联合主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究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圆满召开,李永军教授就此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戳这里→了解崔建远教授熊丙万教授的观点。

尊敬的江平老师,以及在座的各位,大家上午好。刚才听了各位的发言之后,确实有很多的同感,我也说说自己的几点意见。


1

我国不收取续期费用是合理的


国外有这样的情况,使用土地到期之后要交费。在我国,因为土地使用费交费就交了一定年限(如70年,50年),所以从物权法理论上来讲,政府可以收取一定续期费用。


但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交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中国的土地中城市土地就是归国家所有。由此看来,中国土地出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和国外不一样,所以不能照搬国外这样一个理论的做法,而且正是刚才姚主任江老师都讲过的,中国人买房是一件大事,而房产实在太贵,收的费用又非常高。因此,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民生,成为关系到很多人的问题。这个问题作为中国的特殊情况来讲,国家应当考虑民生因素,决定是否收费当然这个问题刚才扈主任和姚主任还有江老师都说过,当时立法的时候并没有说收回不收回,这个东西是悬而未决的东西,但从现在中国的实践来看,我认为不收费是合理的。


仔细想想深圳的做法和温州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这二者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就像刚才江老师讲的,立法机关在这个时候必须做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态度,到底应该怎么办。所以我说从理论和实际上来看在中国这个问题确实跟国外是不太一样的。


2“不收费且自动延期”更符合中国实际


我们在解释法律的时候要注意一个问题:中国的地下车库应该和住宅做分别的处理。因为地下车库(至少在北京)是比较乱,有的地下车库是非经营型的,给小区服务的;有的地下车库是经营型的,并不统一。而且咱们《物权法》讲了可以地上地下分别缴费,地下车库可以交土地出让金,所以地下车库应该分经营型的和非经营型的来处理这个问题。但是,就北京地区而言,有些小区的地下车库既不属于小区的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把他转给别的人了,完全是另外一个人来经营,这个情况应该注意。


涉及到解释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明确收费还是不收费。现在来看,明确这一点非常必须。另外一种方法,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一下:就70年的住宅,是否应该取消70年的期限因为法律可以解释为“不收费且自动延期”,这样的话与永久是一样的。而且,我们还有征收制度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收回。其实,在国外也是一样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能说地上权可以随便收回,也是有正当理由才能收回。


所以,我倒觉得与其这样的话不如改成永久,不要有期限限制,这样可能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和目前老百姓的需要,如果国家或者按照公共利益需要想取得所有权,就按照征收的规定来处理,我想这样可能更合适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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