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学报(2016.1)都在关注什么? | 学刊
中国民商法律网
实习编辑:李子玄
责任编辑:赵妍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玲、金今
导语:本期学刊速递辑选五所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的17篇民商法领域论文。其中,《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5/21篇(共刊发21篇论文,民商法领域5篇,其中1篇为本校学者所发,下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0/18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0/4/17篇、《西南政法大学学报》3/5/21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3/15篇。(刊物顺序按照综合影响因子强弱排列)民商法论文在各法学期刊总论文数中的占比有所不同。《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比例最大,21篇中同有5篇属于民商法领域,约占1/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的17篇论文中有4篇,占比约2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5篇论文中有3篇属于民商法领域,占比20%;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刊出的18篇中没有民商法论文,占比为0。
研究领域分析
图1-研究领域统计图
17篇民商法论文主要涵盖民法总论(2)、物权(1)、债权(3)、侵权责任法(1)、民法典编纂(1)、知识产权(4)、公司法(2)、婚姻法(3)。
涉及债权的3篇论文中关照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热点问题以及从交叉学科、比较法等角度对合同法进行研究;涉及知识产权的4篇论文则主要关注著作权的侵权主体、保护、规制等问题;2篇公司法论文分别讨论了上市公司危机规制和上市公司控制权;3篇婚姻法论文均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涉及亲属权、登记离婚制度等。具体涉及的问题还有表见代理、国家所有权、监护责任、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等。民法典编纂这一热点也在论文中有所体现,多篇论文均在民法典编纂视域下讨论。
作者分析
从发文作者所属单位来看,政法院校与综合性大学所占比例大致相当。政法大学中,西南政法大学发表3篇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发表2篇论文,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3校各发文1篇,共8篇;其余9篇,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表的1篇外,均出自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等综合性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论文来源的地理因素较为明显,包括所处陕西省及毗邻的湖北、四川两省,唯一一篇作者所处单位为华东地区的学者早年亦有在西北大学法律系求学之经历。《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所刊4篇民商法论文自发率为0,但其中2篇论文作者有该校学历背景。《西南政法大学学报》5篇论文中3篇出自本校学者(其中2篇为本校博士生独立写作),另有1篇论文作者为曾就读于该校的外校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所刊3篇民商法论文中2篇来自该校教授,1篇来自在该校获得博士学位的外校学者。
此外,辑录的17篇论文中15篇为独立作者文章,2篇为合作文章。
中国政法大学(2):李东方 李永军
扬州大学法学院(1):邱爱民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1):杨垠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朱虎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1):张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张鹏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1):冉克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王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1):熊琦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1):孙玉红
四川大学法学院(1):张家勇
西南政法大学(4):王虎 郭青青 陈苇 石雷
重庆市民政局(1):张维仑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1):丁慧
海南大学法学院(2):叶英萍 李永
图2-作者职称统计图
教授(8)
副教授(6)
助理研究员(2)
博士生(3)
其他(1)
注:分类中其他指重庆市民政局副局长张维仑;
学者介绍
本期学者介绍版块特别介绍一位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李永军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等。自1995年以来不断有研究成果面世,主要学术论文作品有:《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5年2月发表)、《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政法论坛》2002年3月发表)、《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法学研究》2005年5月发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法学杂志》2011年2月发表)、《自然之债源流考评》(《中国法学》2011年6月发表)、《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比较法研究》2012年1月发表)、《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法商研究》2012年1月发表)等,并出版《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等著作。
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1
冉克平,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独立构成要件的“双重要件说”,系以德国的权利外观责任为基础,存在体系上的矛盾以及难以认定的弊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文义并不包括本人归责性,司法实践也不以本人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借鉴法国法上的表见理论,将本人与外观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内置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因素,以由此形成的“新单一要件说”来阐释我国现行表见代理的规范,更符合立法目的以及司法现状。
关键词: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责任 可归责性 合理信赖
2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体育赛事组织者只能凭借对赛事场所的物权设定他人入场并进行直播的条件,不能根据自身的章程原始取得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由于在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时,摄像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规范,且导播对画面的选择需要满足观众的稳定预期,因此独创性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规定为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同时还规定了用于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加以实现。
关键词:体育赛事现场直播 独创性 广播组织权
3
熊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力因其集中权利来源的功能而形成,且被一直视为自然垄断的结果和反垄断规制的例外。然而,该市场支配力因其带来的社会成本而遭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质疑。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导致缺少限制性规定而阻碍版权产业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我国需要首先通过放松规制的方法,允许产业主体自行创设集体管理组织;其次通过强化规制的方法,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为使用者提供多元化的许可类型选择,避免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利用。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市场支配力 概括许可 反垄断
4
孙玉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监护人责任因替代责任、责任能力在我国立法上的稀有和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存在对其认识上的混乱、立法上的缺陷及理论研究上的误区。监护人责任作为非自己行为责任,属于折衷的替代责任但非对被监护人责任的替代。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不以被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为必要条件,法律解释方法下,我国监护人责任应是监护人的独立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应当作为被告。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 替代责任 被监护人
5
张家勇,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
关键词:第三人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
杨垠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在医疗机构导致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纠纷中,传统全有或全无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基于因果关系的比例责任可消除对传统全有或全无规则的诟病,克服机会丧失原则的弊端,实现因果关系理论与责任承担理论的有机联系,成为一种崭新的破解难题的路径。比例责任的运用既可为患者提供公平的救济,亦仅向医疗机构课加适度的责任,且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相通。它是应对丧失生存机会侵权纠纷的有力武器,有助于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丧失生存机会 比例责任 比例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
7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宪法中的国家所有和私法中的国家所有权具有法秩序的一致性,后者是前者所具有的国家内容实现义务功能的展开方式之一,同时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两者共享了规制这个规范目的。并非所有财产都应采取国家所有方式实现规制目的,选择何种规制方式应考量多个因素并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在乌木情形中,对乌木挖掘的负外部性的消除不应将乌木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制方式实现,相关的私法规范应据此予以解释,甚至进行合宪性的目的性限缩,乌木不能由国家直接享有或取得所有权。
关键词: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权 规制 埋藏物 乌木
8
张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潘德克顿式的民法总则对中国而言可能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采用这一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也无法突出契约的重要性。如果要制定潘德克顿式的总则,则必须分清公和私、民与商的关系,并处理好一些原则性问题。就潘德克顿体系中最核心的法律行为而言,可以考虑抛弃民事行为概念;保留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将行为能力问题放到法律行为当中去考虑;重新安排意思表示瑕疵所导致的法律行为效力障碍;充实处分权和处分权限制的规定;原则上确立撤销所涉及的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允许例外;将可变更理解为可调整的行为,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潘德克顿体系 契约原则 法律行为
9
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上普遍认为应该依据“从属说”处理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之间的关系。这一观念将导致直接行为构成“私人复制例外”时,无法追究间接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此,应从导致“直接行为”非侵权构成的宗旨与构造出发,对于“直接行为主体”支付过对价且在权利人预期之内的作品利用行为,不应因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较为深入地参与这一过程而将其拟制为“直接侵权主体”;相反在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通过“直接行为主体”的拟制,解决“从属说”下服务提供商责任追及难题。
关键词:直接侵权主体 间接侵权主体 从属说 私人复制例外 向公众传播行为
10
王虎,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国内手机企业因为多处于中、低端市场,还没有进军海外,没有触及国际大型跨国企业的利益,所以国内手机企业似乎还没有面临国外厂商专利诉讼的威胁。国内手机企业想要打破发展瓶颈,走出国门、进入高端市场,就必须要重视专利保护战略,同时政府建立“行政管理部门、立法机构、企业”三者联动机制,在行政、立法和市场角度,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专利保护策略 司法诉讼 手机产业
11
郭青青,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专业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设计对控制股东的规制路径,联系公司运作实际,保留股权控制的“金字塔结构”,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可先行在创新型公司及国有控股文化传媒企业中,将“超级表决权股”限制在IPO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采纳该结构的相关信息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建议在维持既有股票市场板块格局的同时,对证券市场进行差异化安排及制度创新,以配套实施证券监管中的仲裁机制。
关键词:控制权强化机制 金字塔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 规范设计 控制股东
12
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石雷,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张维仑,重庆市民政局副局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为建设法治中国,《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婚姻家庭法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实施中儿童权益保障情况之实证调查,旨在总结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实施工作的成效,分析其不足,揭示其原因,提出改进建议。这有利于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中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制定,有利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关键词:登记离婚制度 儿童权益保障 实证调查
13
丁慧,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一套新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亲属法先后发生三次重大变革,亲属法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理论凝练,不能不重视其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治应以回应社会现实为己任。亲属法在回归民法典的路上如何保持自身的特性,立法价值选择是一个重大问题,应予厘清和重视。作为分支体系的亲属法在价值取向上与民法典具有一致性,但只是其中的一面,兼具社会法的属性,对家庭和意义的强调应超出对个人主义的主张。
关键词:亲属法 婚姻家庭法治 历史性抉择 价值取向
14
叶英萍,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永,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亲属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特征,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的灵魂。我国现行亲属身份权民事立法的伦理性有待强化,设计体系有待完善,立法内容有待健全,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需要在统一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重新厘定亲属身份权,以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类亲属身份权为主线,重塑亲属身份权制度。
关键词:民法典 亲属身份权 亲权 配偶权 亲属权
15
李东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法律规制基础性理论;其次,论述上市公司预防规制,包括政府干预上市公司危机预防的三大理由和上市公司危机预防监管的主要措施;第三,论述上市公司危机应急处置规制,包括上市公司未级应急处置政府介入的合理性和上市公司危机处理制度的主要措施;第四,上市公司危机市场退出规制;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政府有必要从危机预防和处置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一定程度的干涉,但是应当审慎,切莫让政府的规制和政策成为危机的源头。
关键词:上市公司 法律规制 危机预防 危机应急处置 市场退出
16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自然之债”是债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连接民法上债与非债的“灰色地带”。它泛指那些达不到法定义务,却又不完全是道德义务或者社会义务的债,可定义为不能通过诉讼而获得满足的债。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法院是无法满足的,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完全可以用自然之债的效力来解释,可以看作传统民法中自然之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未来民法典的债法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自然之债 民间借贷 债法 法定之债 赠与
17
邱爱民,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研究实体法中的证据法规范,其理论价值和实务价值十分巨大。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实体法,往往为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确立、证明责任的分配等提供规范性依据。合同法虽然是实体法之一。但是,由于其可以作为裁判的大前提,所以其中必然包含着若干证据法的规范。就中国合同法而言,其证据法规范明显地包含这些方面:关于证明对象的规定;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对立法拟制与推定的规定;对书证等证据种类的规定。
关键词:证据法规范 合同法规范 证据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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