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如何吸收权利本位文化?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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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特定的历史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因此,需要结合我国的民法文化乃至民族文化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经验。民法典本位是民法典编纂的伦理基础、方法基础和形式基础。权利本位是民法典的伦理本位,决定民法典的理论品格;是民法典的方法本位,影响民法典的编纂范式;是民法典的形式本位,是民法典体系结构的组织线索。然而,西方个人主义权利本位存在时代局限性,如何突破其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限制,编纂民法典时更好吸收权利本位文化,值得反思。对此,李建华教授在其文《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以权利本位民法文化现代反思为切入点,以“西方权利本位文化问题及民法典现代反思——(民族文化自觉)我国民法典对权利本位的接纳(权利本位民族化)——我国民法典伦理品性的突破——民法典编纂范式的转换”的思路,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
简单概括,西方个人主权利本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实际上是“唯个人主义”,忽视社会因素和公共道德对个人价值选择和行为方式的积极作用,割裂人与社会的天然关系,因而忽视民法典的社会公共职能。(2)以人的消极自由为价值取向,确立一个免受他人干预的私人领域,否认社会整体的实体意义,降低民法典的整体效能。(3)其以启蒙运动为先导,与宗教改革一脉相承,在欧洲大陆具有共同的适用基础,但非西方国家不适当的嫁接,容易造成民法典与社会生活脱节。(4)强调民法知识的普世性,消解民法适用的特殊性,忽视民法典的实践理性,弱化民法典的民族理性。
然而,基于个人主义权利本位以上缺陷,并不能否弃权利本位,代之以社会本位。我国语境下的市民法建设及民法典编纂,既要以个人幸福和自由为终极价值,又要克服个人主义、唯理主义的合法性危机,这就要求我们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对民法精神的重塑,使民族文化与西方民法文化相糅合,形成一种崭新的民法文化图式。通过文化自觉我们可以发现民族文化中所特有的东西,挖掘这些东西相互联系的特点,以及民族文化发生作用的规律。
儒家传统文化的“多元一体、和而不同”是中华民族价值观的精髓,其本身蕴含着对他域文化接纳再造基因,可以把发源于西方的权利本位民法文化本土化、法典化;其对权利本位民法文化并不排斥,包涵着对个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权利本位观通过对民法典的伦理品性、编纂范式、体系结构的再造来促进权利本位民法文化本土化、法典化。
“多元一体、和而不同”保留了权利本位民法文化中的人文主义色彩,淡化其中的唯个人主义,形成具有民族性的权利本位内在文化。这在我国民法典伦理品性的突破上表现为:第一,同时重视人个性的深度发展和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结构关系,对私人不断深化与扩张的需求给予更加充分的保护,也不忽视人的社会关系在社会功能分化基础上越来越复杂的现状;第二,可追溯到“人本”思想,有着人文关怀精神,强调人主体地位,同时注重私人差异,承认人的多面性;第三,承认人享有普遍的基本权利,关注普遍的民法知识,同时重视地域差异、民族精神的作用、权利类型的不断变化以及权利确认、实现与保护的个性差异;第四,承认主体间的互惠交往,私人之间除应尊重最低限度消极自由外,相互之间还承担一定的积极义务,为积极自由提供充分的解释空间;第五,客观清醒地看待私法自治的当代发展,功能分化进一步强化市民社会自治性,同时市民法的公共属性与公共职能日益显露,使私法自治呈现谦抑与扩张双向发展的趋势。
民法典的理论品性得到民族主义升华后,势必引起民法典编纂范式的转变。我国民法典编纂:第一,需重新定位法典的社会功能,与社会分化及权利碰撞的现状相适应;第二,重新审视法典的外部关系,可以考虑以民法典为基础和统率,单行法为补充和辅助实现对市民社会的统一调整;第三,重新架构法典编纂模式,要立足现实,以实用主义为思路,同时借鉴既有法典编纂模式,在理性指导下找到可以将不同领域市民法规范体系化的逻辑,实现法典个性化与开放化的统一;第四,重新设定制度划分标准,法典制度划分要始终围绕权利而展开。
只言片语,并不能将作者从权利本位、民法文化、民族文化三者结合角度对民法典编纂进行分析的整体思路完全展现。不得不说,作者从权利本位的民族化角度来思考民法典编纂问题,仿佛打开了民法典编纂思维中的另一扇窗。
参考文献:李建华:《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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