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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草案:什么样的法人制度更配民法典? | 学刊

2016-07-24 程炳坤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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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主体制度上,《民法总则(草案)》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列,构成了三种民事责任主体,改变了民法通则将公民(自然人)与法人并列的格局,并将法人的基本分类确定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早在草案出台前,民法学者们便对法人制度重构问题展开了研究与讨论,尤其在“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法人的分类方法”和“是否应纳入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这几个问题上争议较大。草案为民法典中法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种候选答案,但对这个问题的解答还远没有结束。本学刊速递所推荐的文章将为读者奉上相关问题上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希望能为读者们在此问题的认识和思考上助力。


1、 《对<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原文:范健,《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摘要】法人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制度,它不仅维系和统领民法体系自身,更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全面性,关系着自然人之外的全部社会主体的制度安排。《民法总则》从狭隘的视角还是从宽广的视角构建法人制度,其对未来社会能否有序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力不言而喻。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人;法人制度;


2、《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设计思考》(原文:李永军,《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


【摘要】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主体部分的设计存在争议:“总则”的主体部分应规定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应如何规定?我认为,民法典“总则部分”的主体应规定自然人、两户、法人、非法人团体。对于自然人,现行的“行为能力”应该规定在“法律行为部分”;“责任能力”应规定在“侵权法部分”;“监护”应是亲属法的内容。法人应当按照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作为主线,再辅以营利与非营利对社团法人划分;“两户”应当保留;“非法人团体”应规定其赋予权利能力的具体条件及责任承担,并区分民法上的契约型合同行为与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合伙组织。同时,在设计我国民事主体时,要坚持“民商合一”及“本土化”原则。


【关键词】自然人;人格权;法人;非法人团体;两户;合伙;


3、《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原文:柳经纬,《法学》,2015年第5期)


【摘要】我国现行法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排除在法人之外,导致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权利主体类型上无所归属。“独立承担责任”是所有权利主体的属性,不是法人特有的属性;在团体人格法定原则下,团体人格取决于国家意志(法律),与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无关。从民法典编幕的视角看,我们无法构建一个有别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制度,因此有必要重构法人制度,不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条件,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统一在法人范畴内,并推进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


【关键词】民法典;权利主体;法人;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团体人格法定;


4、《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原文:梁上上,《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摘要】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一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法人;合伙企业;权利能力;独立责任;当事人能力;其他组织;


5、《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原文:许中缘,颜克云,《法学杂志》,2016年第4期)


【摘要】法人名誉权其实是一种商誉权。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名誉权。法人的人格权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关。法人人格权的财产性是这些权利的外在表象,人格权是这些权利的本质属性。只有确立法人人格权类型,权利的财产性内容才能得到周到保护。以自然人人格权来建构或者批判法人人格权具有方法论上的不足。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之内均具有自己的人格权。确立法人人格权法体系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保障,也是我国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应以经营自由、经营平等与经营安全为中心,确立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同时规定名称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


【关键词】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民商合一;民法典;


6、《论民法典法人性质的定位法律历史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分析》(原文:谢鸿飞,《中外法学》,2015年第6期)


【摘要】法人性质的定位是民法典法人立法体系化的理论前提。拟制说以公司为原型,造成了法律对法人的过度控制,戕害了自然人与他人联合的天然意愿,最终反而背离了人本主义。实在说以传统共同体为原型,保障了个人结社的自治权,但逻辑上排除了国家对法人的调控,而且始终没有成功论证团体意思的存在。拟制说已不适应法人类型复杂、功能分化、作用突出的现代社会情势,实在说也需通过法人组织化、程序化的意思形成过程、内部组织设置和权力分配机制的特性来强化其合理性。我国民法典应以实在说为基础,承认法人是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重点规范法人的团体性要件,并确认法人全面的法律能力。同时,在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设计上吸纳拟制说。


【关键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拟制说;法人人格权;法人侵权;公司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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