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聚焦: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何以难产? | 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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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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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应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之争论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曾伴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订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的制定而两度达到顶峰,最终以否定派观点的取胜而暂告一段落。近几年来,个人债权债务纠纷数量的飙升以及解决效果的不佳而引发的连锁不良反应使相关争论再度升温。立法、司法机关努力寻求的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等)在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缺陷,更使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本学刊速递集合了近年来及先前时一些著名学者所作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文献,希望能为读者为相关问题的理解与思考助力。
1《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上)》(原文:汤建维,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摘要: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宽有窄,不尽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三是折衷主义。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一般破产主义;有限合伙;破产程序;债权人会议;破产立法;无限责任;股份两合公司;破产宣告;
2《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下)》(原文:汤建维,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4期)
摘要:个体工商户的破产程序《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无论在资金规模、人数规模和管理方式上均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因而,从民事主体的角度上看,个体商户只是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
关键词: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破产法;破产程序;民法通则;破产财产;和解制度;复权; 自然人破产;个体工商户;
3《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原文:孙颖,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摘要: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拟增加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在有限合伙相应的破产环节上各国一般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予以调整和化解。加之我国家庭整体负债率高,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式存在失衡,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在建设之中且已初具规模,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但是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应当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并实行人格破产和限制消费制度,同时应避免金融机构为获取贷款利润滥发信用卡,鼓动消费者过分超前消费。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清偿;破产免责制度;人格破产;限制消费;
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新路径》(原文:郭兴利,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摘要: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债务;欺诈破产;
5《试论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的结构性变迁》(原文:刘静,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由司法外破产程序和司法内破产程序、再建型破产程序和分配型破产程序、标准破产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以及消费者破产程序等基本类型组成。在债务问题普遍化、各国的破产制度改革以及法律移植等因素的作用下,当代个人破产程序结构呈现出多元和趋同的发展趋势,各国愈加重视再建型破产、消费者破产和简易破产,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确立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参照。
关键词:个人破产;程序;消费者;清算;重整;
6《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原文:许德风,载《中外法学》 2011年第4期)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社会经济演进乃至政治上意识形态的变迁有密切的关联。从美国与德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与制度要点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有助于鼓励重新开始、激励企业家精神、补救人们因不慎而作出的错误投资或理财决策所造成的损失,性质上兼具社会保障的功能。同时,在进行周全的制度设计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被滥用以逃债。另外,通过前置程序的安排,也不会产生过巨的司法成本。在我国的社会阶层的身份差异与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背景下,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非常必要。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重新开始;企业家精神;个人债权债务清理;剩余债务免除;
7《论自然人经济主体与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原文:李景义,载《开发研究》2013年第6期)
摘要: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各具不同的传统和特点。但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基本形成了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多数国家破产法基于自然人的经济主体属性,将自然人破产纳入其调整范围。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仍采用商人破产主义,否定自然人的破产能力。伴随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我国现行破产法有必要拓宽其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自然人也应成为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本文立足自然人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这一现实,拟对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在汲取国外破产法律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破产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
8《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原文:赵万一,高达,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长期的理论争议导致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延宕至今仍未启动。目前施行的以参与分配制度为代表的替代性制度所暴露出的种种缺陷表明,其尚不足以完全替代个人破产制度。全球一体化、个人全面商化、制度的日益国际化等客观事实,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我国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个人征信体系的初步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他国家和地区可资借鉴的丰富立法资源和实践经验,都为尽早启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逐步消除了外部障碍,奠定了良好基础和条件。在个人破产主体制度的构建上,我国未来的立法宜采狭义的一般个人破产模式,农村居民暂不应纳入主体范围;在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建上,应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和简化程序、严格的失权和复权制度、较高的个人破产申请门槛等,减轻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此外,还应坚持配套制度先行,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个人破产;个人征信体系;主体制度;程序制度;配套制度;
9《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路——以对个人破产“条件不成熟论”的批评而展开》(原文:李帅,载《商业研究》2016年第3期)
摘要:目前,学界对于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仍有争议,认为我国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理由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不成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容易诱发大规模逃债现象等。但社会信用体系、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并非是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条件,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并不会导致大规模逃债行为。目前,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最低生活保障执行、限制高消费、参与分配等制度已经具备了个人破产的雏形,也为我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我国出台个人破产法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和有限豁免原则,辅之以配套的破产法院改革和银行破产规则,以满足法治市场中负产者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关键词:负产者;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债务免除;破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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