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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可行性与价值性分析|前沿

2016-08-19 贺瑞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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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其通过对“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的考察,以确认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有无逾越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适用于民法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比例原则是否具备担纲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资格仍需要进一步论证。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郑晓剑副教授指出,比例原则可广泛地作用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等领域,不仅能够捍卫私法自治的价值,也有助于推动民法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更新。


1
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可行性


由于比例原则本身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发展起来的,因此,论及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其可行性,需要分析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二者存在着主体、内容及价值上的关联。基本权利不止具有防御国家公权的一面,其同时具有的客观规范价值功能应在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秩序中发挥作用。为了防止和限制国家权力过度干预民事主体的自由空间,将比例原则引入民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事实上,若干民法制度就已经蕴含了比例原则的基本思想,反映了“禁止过度”的基本要求,比如正当防卫。此外,在紧急避险、重大误解、相邻关系、显失公平等民法领域中也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和思想。不仅如此,在比较法上,比例原则在民法领域中的适用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


2
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价值


论及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价值,需探究其与相关民法原理及制度间的关系,确定二者间有无内在之抵牾,可否发挥协同之功效。


1、比例原则与私法自治


现代以来,可能对私法自治构成威胁的主要有两大来源:其一是国家公权力,其二是处于优势地位的私人。在一方滥用优势地位构成“单方强制”的情形,也有必要通过引入比例原则对此种被滥用的“私法自治”进行限制,使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均衡。比例原则与私法自治之间构成了另外一种意义上的“手段—目的”之关系:通过在民法中适用比例原则,以确保私法自治不被国家权力过度干预,也不会被私主体所滥用。


2、比例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衡平性规定,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规定不完备时,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妥当地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地位的提升,彰显了现代民法愈发注重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比例原则本身乃是一种正当理由的需求,其本质在于强调国家公权对于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对私人自治空间的介入,要均衡、适度,反对过度,否则此种干预和介入即属无效,因而也体现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捍卫,二者存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私法自治应在不抵触实质正义的条件下得到实现和维护。


3、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理论


利益衡量理论适用的前提是两种甚至多种权利之间存在冲突。比例原则具有较为具体的规范构成及判断方法,可以在司法层面进行展开和操作,因而为权利之间的冲突或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之解决提供了指南,使得权衡过程合理化和权衡内容具体化。将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的指导和参考框架,既可妥当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又能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


比例原则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教义学工具,检视现行相关民法制度及规则之妥当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之路径。比例原则倡导“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均衡、适度,其可广泛地作用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等领域,对这些领域是否存在“禁止过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诊断,以确保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不被过度干预,从而能够捍卫私法自治的价值。当然,如何在民法典中妥当地构造出比例原则的条文内容,以及如何将其与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予以妥当的界分,尚需作进一步的论证分析。

 

参考文献:郑晓剑:《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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