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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前沿

2016-09-14 张泽丰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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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形成以来就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肯定说(认为能够继承)和否定说(认为不能继承)均有道理,且能提供逻辑自洽的论证。这种局面是由讨论者展开讨论的论域基点居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抑或财产法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一文中,对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与财产法协调统一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的有效建构。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讨论中,关涉对象主要是家庭承包中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在其他方式承包中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否定说和肯定说的立论分析


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财产权属性,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的财产而非集体成员个人的财产,故不能作为可继承遗产;(2)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属性,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排除了城镇户籍继承人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户籍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性;(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即若允许已“分户”并获得单独承包地后再跨户继承其他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相当于获得了两份福利,有违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肯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则基于以下理由:(1)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属性,将其完全归属于私权范畴,具有一般用益物权的性质,符合继承法立法和理论对于遗产的特征要求,应为可继承遗产;(2)淡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身份法上的色彩,认为承包方虽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土地,实际上仍是按户内人口分配土地,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准共有);(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分配达致社会保障功能后,后续的自由流转和继承无须再承载该功能,且继承体现了权利的自主性和流动性,有利于提高财产权利的利用效率,进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


2
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前见偏构


否定说和肯定说的争论,看起来是在继承法的范畴内讨论继承问题,实则是一个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与以物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的关系问题。二者各执一端:否定说割裂财产法的统一性来维护组织法的现实性,体现了对于组织法的偏好,其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而肯定说则维护财产法的统一性而忽视组织法的现实性,体现了对于财产法的倚重,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即使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二者在解释时也常常出现对立的观点。


否定说和肯定说的不同前见选择决定了其不同的解释路径与研究视角,事实上,二者“都需要考虑并追求的是,同一法律体系中的组织法和财产法应当是兼容的”。在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物权法的框架下,两种观点设定的鸿沟无法弥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的合理建构无法实现。故有必要突破解释论的视角,以立法的形式将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与财产法协调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方有可能实现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共识。


3
组织法与财产法统一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构建


当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体现了较多计划经济的遗存,集体成员与财产通过身份进行连接,而物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主体与财产的连接机制以契约为结构要素。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人与财产的连接方式越来越松动,内生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概括继承”机制难以维系,必须予以放弃,在重构组织法与财产法关系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采取继承法上的继承机制。


同时,为合理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实现组织法与财产法的平衡,必须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1)土地承包费重估与交纳制度,即当继承人不是本集体成员时,其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承包费;且在发生继承时,要按照市场规则重新评估与确定土地承包费数额;(2)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与收回请求权制度,即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愿意负担的承包费过低,拒绝达成土地承包费协议,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支付合理的补偿价格,然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原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上存在的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及其理论前提入手,但却试图摆脱两种观点所体现的前见局限,独辟蹊径,强调从组织法与财产法的统一中寻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共识,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陈甦:《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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