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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重点问题 | 学刊

2017-01-05 王艺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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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7669字,阅读时间约20分钟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继承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由于我国现行继承法颁行于1985年,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那么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继承法又该以怎样的姿态修订入典呢?本期学刊速递拟对“继承法修订入典”的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梳理。


    一、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


继承法规制以亲属关系为媒介的财产流转关系,因而继承法立法必须体现时代精神。85年继承法在遗产范围、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产管理等等多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但继承法的修改却遭受了来自司法机关的强烈反对。对此,杨立新老师在其文章中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反对的声音做出了有力回应,并对继承法的修改寄予期待:


1杨立新:《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的障碍与期待》


【摘要】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修订《继承法》,编入民法典作为“继承法编”。我国现行《继承法》完成于1985年。30年前改革刚刚开始,尚未深入进行,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背景,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少,没有对继承法的立法提出更多的要求,因而使该法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时将继承法修订入典,为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尽管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而使我国的继承法改革面临很大障碍,但基于社会经济进步、个人财富增多、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继承法改革,是必然的,必须完成的。民法学者和公众一道,期待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出现一部完善的、完备的、制度配套的“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并且与其他部分相互协调,构成和谐的我国民法典体系。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继承法;修订入典;障碍;期待;


原文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10页。



    二、继承法修改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



法律的修改需要一定的原则作为指导,继承法修改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呢?在郭明瑞老师看来,应遵循体系化原则、重视传统原则、保护私有财产权原则、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原则,继承法才能修成一部“良法”:


1郭明瑞:《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


【摘要】在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前提下,继承法的修订应遵循体系化,重视传统,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的原则。继承法的修订应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考虑继承法的内容,继承法的规定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继承法中的各项规则不能相互冲突。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民间习俗应予以坚持,对现行法的规则能不改的就应不改,对各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充分尊重。继承法应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凡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规定为遗产的范围,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制度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继承法中应规定特留份,承认继承合同,应规定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不得以处分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法;修订原则;


原文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86-92页。


麻昌华老师重点强调继承法修改时必须从我国继承的民族传统和继承习惯的实际出发


2麻昌华:《论法的民族性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改》


【摘要】传统的民族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定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情基础。继承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具有显著的民族性特征,其发展和完善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传统习惯相适应。面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我国现行继承法已难以为继,立法修改迫在眉睫。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继承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对继承习惯的优劣性进行价值考量,融入合理的继承习惯内容,促使继承法借助习惯有效渗入民众现实生活,真正实现民间法与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继承制度;继承习惯;民族性;立法修改;


原文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4-151页。


房绍坤老师认为继承法修订时应注意妥善处理风俗习惯、保持相关法律之间的制度衔接、建立必要的程序性规范


3房绍坤:《关于修订继承法的三点建议》


【摘要】继承法修订应当妥善处理风俗习惯,贯彻现代社会理念优先原则,并分别情况予以保留或废除;应当协调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继承法与其他法律的制度衔接;应当建立和完善继承的相关程序性规范,明确实体权利存续和程序进行的合理期限。


【关键词】继承法修订;风俗习惯;协调法律;继承程序;


原文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3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6-51页。


上述学者侧重于论述继承法修改在较宏观层面应遵守的原则或者应注意的问题,为法律修改提供了整体的方向。更具体来讲,任江老师认为继承法有必要以条文形式确立不同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继承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权利义务一致五项原则:


4

任  江:民法典视角下的继承原则重构——兼评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摘要】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关键词】继承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继承法修订;


原文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6期,文章分三部分,页码范围是140-149页。




    三、遗产继承制度之模式选择——限定继承or概括继承



继承法修改的另一个重点问题是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也是财产,那么在继承法中还有没有必要再对遗产进行规定?若要规定又该采取何种形式呢?遗产的范围又该包括哪些?

继承法修改的重点问题之一是继承模式的修改,我国《继承法》33条确定了限定继承,但是这种方式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极为不利,未来我国的继承模式应该如何完善呢?


于晓老师在其文中深入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继承制度应在限定继承的基础上增设继承人在特定情形下适用概括继承、增加继承人制定遗产清册申报法院的规定、增加遗产清偿程序


1

于晓:《论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为参照》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部分提出,要“编纂民法典”。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第33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制度,但缺失适用相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为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弥补这一缺憾,文章梳理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修订后的规定和学说,根据我国继承法实行近30年来的现实情况,对如何完善我国限定继承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限定继承;限定继承制度;限定继承相关条件和程序;


原文载《东岳论丛》2015年第6期,文章分三部分,页码范围是185-190页。


王丽萍老师认为为平衡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建立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具体而言应明确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的原则,并配备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册制度和遗产债权公告制度等:


2王丽萍:《债权人与继承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摘要】我国《继承法》偏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于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在编纂民法典时,坚持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并重和同等保护的理念,明确规定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原则,建立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遗产清册制度和遗产债权公告制度,采取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规定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债务的连带责任。


【关键词】遗产债权人;继承人利益;债权人利益;限定继承;


原文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文章分四部分,页码范围是118-124页。


冯乐坤老师也认为应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应建立遗产管理制度,但是冯老师认为,限定继承制度与遗产管理制度的形成基础相违背,在建立异常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了存在的合理性,应予废除


3冯乐坤:《限定继承的悖理与我国<继承法>的修正》


【摘要】源于古罗马法的限定继承制度其实是受将遗产范围视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遗产归属于继承人所有等制度相互影响的结果。然而,近世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在规定限定继承制度的同时,又以遗产为基础构建了遗产管理制度。但就遗产管理人所履行的职责而言,遗产管理人不仅要清理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而且也要将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继承人。如此,遗产范围对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就有所不同,即遗产管理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应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义务,继承人所面对的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同时,遗产并不归属继承人所有或者遗产管理人所有,清偿完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才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进而,遗产管理制度所逻辑演绎的遗产范围和遗产归属已经与限定继承的形成基础相悖,立法再予以规定限定继承制度也就欠缺合理。


【关键词】限定继承制度;遗产范围;遗产归属;遗产管理制度;


原文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6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13-120页。



    四、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修改的另一个重点问题是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也是财产,那么在继承法中还有没有必要再对遗产进行规定?若要规定又该采取何种形式呢?遗产的范围又该包括哪些?


麻昌华老师认为立法应综合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方式进行规定,对于遗产不应做“合法性”的限定:


1麻昌华:《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其立法模式选择》


【摘要】毫无疑问,继承的对象就是遗产。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其继承法规定的都是遗产的继承,而非其他。但对于什么是遗产、遗产范围包括哪些财产,立法上和理论上均有不同。表面上看,遗产概念和遗产范围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实际上在厘清了遗产概念之后,遗产范围的确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遗产概念的界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遗产范围的限定则更多地表现为立法。笔者拟通过对遗产概念的梳理,确定遗产范围的限定条件,为我国继承法的相关修订建言献策。


【关键词】遗产管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死亡赔偿金;列举式;概括式;用益物权;继承遗产;确定问题;宅基地使用权;


原文载《法学》2012年第8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是26-30页。


对于较有争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郭明瑞老师认为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否认其可继承性不具有充分的理由:


2

郭明瑞:《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兼与刘保玉教授商榷》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遗产继承;


原文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5-19页。


在遗产范围的确定中另外一个较有争议的问题是为平衡各继承人利益,是否应将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或应继份预付包括在内,即是否应规定归扣制度。杨立新老师认为应增设归扣制度,但是应以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当其以明确的意思表明其赠与实为继承人应继份的预付时,归扣制度才得以适用:


3杨立新、和丽军:《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的中间路线》


【摘要】随着对个人所有权保护的加强及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实施,作为平衡继承人遗产继承利益手段的归扣制度,尽管仍然存在平衡各继承人继承利益的功能,但通过对被继承人合法赠与行为效力的否定以此扩展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做法,实与社会普遍认同的物权须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直接违背。为贯彻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保证继承法为财产法的本质属性并与所有权的本性相统一,在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增设归扣制度的同时,将归扣制度的基础顺势进行改革,以建立完善的归扣制度,既是我国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应该完成的任务,也是各国归扣制度发展的应然趋势。


【关键词】遗产继承;归扣;制度改革;中间路线;


原文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31-140页。


    五、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是继承法修改的重点问题之一,学界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规定中继承人的范围过窄,违反了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那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扩大到何种程度呢?继承人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


郭明瑞老师认为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亲属;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子女、父母、配偶同为第一顺序更为妥当,三四亲等直接规定为第三顺序并以亲等近者优先加以限制即可


1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


【摘要】完善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法修订的一项基本任务。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考虑血缘关系及婚姻关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经济和情感上的联系、最大限度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等因素。考虑到我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和社会现实需要,修法时可将现行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作适当调整并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内的亲属。对于现行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可予以保留,将扩大后的法定继承人列为第三顺序。配偶可固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代位继承应采固有权说。第三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亲等近者优先。法定继承不仅为遗嘱继承的补充,也为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修法时应以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以特留份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关键词】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特留份;


原文载《法学家》2013年第4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09-117页。


与郭明瑞老师观点不同,杨立新老师认为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不能处理好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对配偶应采无固定顺序更为妥当


2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


【摘要】《继承法》规定我国配偶法定继承采固定的第一顺序,与子女、父母同列,此规定存在较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扶养关系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对配偶法定继承应当实行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的改革,这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做到配偶法定继承利益重点保护与被继承人亲密血亲法定继承利益兼顾的最佳选择。同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采用,也合理且及时地对现行法定继承顺序的不足与缺陷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零顺序;改革;


原文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1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7-54页。


    六、遗嘱继承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突出了法定继承的地位而忽视遗嘱继承,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遗嘱自由应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遗嘱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还要受到特留份等制度的限制


1郑  倩:《自由价值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中的定位与落实》


【摘要】自由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价值,在继承法领域也应坚持和贯彻。自由价值缺失成为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为法定继承在现行法中占据主导地位,遗嘱继承的教条式规定抑制被继承人个人意志的表达,遗嘱人的个人意志欠缺必要的制度保障和表达路径。这既有传统财产观念上的原因,又受传统继承法律制度的影响。为落实自由价值,我国继承法应确立以遗嘱继承制度为中心的立法原则,增设遗嘱继承人候补制度,完善遗嘱执行制度,构建遗产信托制度。


【关键词】自由价值;遗嘱继承;遗嘱人意志;遗嘱继承人候补制度;遗嘱执行;遗产信托;


原文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41-149页。


2蒋  月:《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摘要】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关键词】遗嘱继承;遗嘱自由;处分限制;立法构想;


原文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6-53页。


3夏吟兰:《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摘要】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


【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伦理关系;继承期待权;社会本位;


原文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文章分两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1-45页。


在遗嘱继承中还存在一个特殊的问题需要注意,即共同遗嘱中“关联处分”的效力问题,对此,王葆莳老师认为,一方面共同遗嘱人去世后,关联性处分即生效力,另一方不得侵害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关联性处分的约束力并非绝对,被继承人可因动机错误或内容错误而撤销:


4王葆莳:《共同遗嘱中“关联性处分”的法律效力》


【摘要】共同遗嘱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关联性。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民法解释方法,结合文本语言和遗嘱背景等因素判定处分之关联性。共同遗嘱人一方去世后,遗嘱发生约束力,另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关联性处分。关联处分的物权效力存在分离模式和合并模式两种可能;无法查明当事人意愿时,推定为合并模式。在合并模式下,共同遗嘱排除了法定继承人对先去世方的继承权;为防止继承人主张特留份请求权,立遗嘱人可以设定特留份处罚条款,以实现财产统一之目的。共同遗嘱不妨碍后去世方在生前处分个人财产,但处分人不得滥用该权利侵害遗嘱继承人权益;处分人的生前赠与行为必须具备切身利益,否则继承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共同遗嘱继承人可因动机或内容错误而撤销业已生效的关联性处分,也可基于变更保留条款、再婚条款、拒绝接受遗产、受益人不当行为、婚姻关系解除等原因而免受约束。


【关键词】遗嘱继承;共同遗嘱;关联性处分;特留份处罚条款;


原文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是162-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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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林春岚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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