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何以担保借款合同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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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做法颇为普遍,相应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提出了解决该纠纷的审判思路,该思路有利于审判的技术性处理,但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角度予以梳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博士在《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一文中,用解释论的方法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全方面的诠释,为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的理解提供了思路。
买卖合同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
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出台前,学者们业已对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往往是争论的中心,其中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属于后让与担保合同;也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本质是设定抵押权的负担行为,属于抵押合同;但学者们在某一层面是一致的,即认为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其背后另有一个真正的隐藏行为。
解释第24条既没有否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也没有指出须将买卖合同转化为另外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对待,而是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因此有理由得出买卖合同的缔结虽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但该条适用是以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为前提的,并且买卖合同担保功能的实现必须以存在一个牵连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基础。
买卖合同以债的方式实现担保功能
第24条对当事人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予以了明确,即“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认可并且证成买卖合同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功能将是第24条得以展开的基础。买卖合同具有的担保功能,并不是通过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债的制度本身予以实现,通过债的制度来证明担保功能非法定担保所独有,实际上开启了论证“无需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转化,买卖合同本身就可以实现担保功能”的可能性。
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波动得以实现,从出借人角度剖析,其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至少是认可或者是看涨的,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的履行能让出借人获得更大的收益,因而买卖合同具有促使借款人竭尽所能地去全面履行返款义务的担保功能。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整个法定担保类型不被市场所选择与青睐时,允许通过债的方式来实现担保功能就不失为一种高明的选择。
出借人有条件地享有履行选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本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再次对此进行强调,似乎有些多余,另外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其与该条第1款的规定也相互冲突,因为当借款人届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通过履行买卖合同对民间借贷合同予以保障的合意将无法得到支持,这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漠视。
但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该款不仅不会显得多余,而且强化了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体现了法律对借款人不诚信行为的负面评价。这是因为在出借人享有要求履行民间借贷合同的请求权时,第2款却赋予出借人“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请求权,出借人因此享有履行选择权,出借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选择请求借款人给付买卖合同标的物。
这种设计无疑增强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并且不会导致对出借人的过分保护,因为在民间借贷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借款人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涨跌应当了然于胸。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只要借款人按约定履行了买卖合同,不但对借款人自身更为有利,而且出借人的选择权根本无从获得。因此只有在借款人既不履行借款合同也不履行买卖合同时,出借人才具有选择权,这既体现了第24条对买卖合同担保功能的肯定,也表明了第24条对借款人双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的负面评价。
近年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已经越来越普遍,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同种性质的纠纷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深入理解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原理以及出借人的选择权,有助于更好地探究其用意,从而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参考文献:张伟:《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为中心》,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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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林春岚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