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神秘的“家族信托” | 品茗

2017-03-04 韩月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韩月,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2671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家族信托是英美法传统的信托模式,是家族内部管理财产的一种方式,能够保证家族财产不因继承人的婚姻、债务等被稀释,具有集中股权、抵抗外部风险等功能。近年来,中国越来越多的高收入群体,也开始采用这种方式管理家族财产。


近年来,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土豪,指那些没有历史传承而在当代崛起的有钱人,过去被称为暴发户。中国有句俗语“富不过三代“,一旦暴富,子女就容易挥霍浪费成为纨绔子弟,不求上进,转眼做吃坐吃山空,一贫如洗。在西方,人们认为一夜暴富不会造就贵族,真正的贵族血管里必须流着三代以上富裕祖先的血,从家族中继承高贵的血统而不仅仅是金钱。不同于中国的败家子,西方的继承者们也受制于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而不能肆意挥霍祖先的财富。

一、何为信托


信托起源于英国,被认为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信托制度同时也对其他国家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很多国家纷纷借鉴起经验发展本国经济,不仅局限于英美国家,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承认并发展信托制度。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便设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积极发展信托制度,并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英国杰出的法律史学家F.W.梅特兰将信托称为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所取得的最大最突出的成就。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已有悠久的历史,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已经采纳了信托制度,但是不同的国家对信托的定义却不尽相同。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信托定义为: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在此种关系下,一人拥有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负有受托人的义务,为另一人的利益运用此项财产。


美国法律协会的《信托法重述》,其第二条将信托定义为:一种与财产有关的信义关系,因意图设立该种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产生,并要求持有该财产所有权者有义务为公益目的或一人或多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给信托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对于信托的定义或描述尽管各有特点,但都反映了信托是基于信义关系而创设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简而言之,信托是一种与信任有关的财产管理制度,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由财产的所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揭开家族信托的神秘面纱


 家族信托是英美法上作为信托制度赖以发展的基础的典型的、传统的信托:委托人为子孙的抚养和教育等目的,将财产转让于值得信赖的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承担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家族信托的目的是,在家庭和亲属内部对财产进行管理、分配和转移。家族信托在英国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规避长子继承制,实现家庭财产或遗产在家庭中的自由分配。


在我国信托业界认为: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士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的载体。指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


三、 家族信托,家族财富的保险柜?


从内部风险来讲,对家族财富冲击最为明显的,一个是婚姻,另一个则是是继承。如何在交棒过程中保证财富安全,是富一代们面临的共同挑战。家族信托的一个重要功能即避免婚姻、继承导致的家族财富减少。豪门深似海,婚前协议、家族信托都是为防止下一代婚姻破裂,而导致家族财产外流。另外,当继承人面临债务危机,家族财富也很可能落入他人之手。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信托就能保护家族财产,不至流失殆尽。


家族信托对于财产的保护不仅限于收入分配,更来自于对婚后债务问题的规避。简单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债务黑洞,那么婚内财产就不可能置身事外,而在家族信托的保护之下,则可以免除这方面的后顾之忧。


股权集中也是家族信托一个很重要的功能,由于受益人可以分享股权收益,但是却无法进行股权交易,这也就保证了整个股权都被锁定在家族信托内部,而不会由于单个持有人产生异心,变卖股份,从而使得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旁落或是分崩离析。


家族信托也是实业环境堪忧的情况下家族财产的避风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就可以抵御未知的风险侵袭。假设家族信托的设立者爆发债务危机,按照相关法律,债权人无法追偿家族信托中的财产,而债务人也可以借助信托收益东山再起。


四、敢问路在何方—中国家族信托的明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富裕阶层一直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财富传承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招行内部曾有一项调查表明,国内有约三分之一的高净值人士、约二分之一的超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财富传承,部分高净值人士已开始进行财富传承的安排。家族信托成为他们管理财产的首选。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但是我国《信托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虽然我国立法部门针对信托投资公司出台了不少法律和规定,但大多数的法规都集中于对信托业的纵向行政管理上,单纯视信托业为金融机构,而抹杀了其作为财产管理机构的本质。


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处于刚刚起步状态。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关于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纵观我国的《信托法》,我们找不到关于家族信托的任何规定。在实践中,也将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混为一谈。第二,民众对于家族信托尚不了解。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社会尚属新生事物,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家族信托。一部分了解家族信托的人也受制于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接受由他人管理自己的财富。第三,信托机构发展家族信托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的人才。由于业务量较小,缺乏相关经验,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产品设计上存在许多不足。此外,由于家族信托相对于其他信托更具复杂性,对受托人有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家族信托刚刚起步,缺乏此类人才。


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具有其他传承 工具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我们应当鼓励家族信托持鼓励态度,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扫除障碍,使其得以在家族财富传承中发挥优势。


参考文献:


1. 高凌云,《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徐孟洲,《信托法》,法律出版社,2006版。

3. 张淳,《中国信托法特色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4. 刘韶华,《信托原理-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法律出版社,2012版。


推荐阅读

张翔教授篇| 全国十大青法在关注什么?

近期好文

不可不察:民法总则制定中的三大疑难问题 | 前沿

意定代理权来源之辨 | 前沿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并下载神秘的家族信托


责任编辑:林春岚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