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说梳理:无权处分如何安置?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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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被誉为“法学上之精灵”,横跨物权法、合同法两个领域,涉及法律行为、买卖合同、物权变动模式、善意取得等多项民法制度。多年来,我国学界就无权处分和物权变动问题展开了持续争论,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断变化。对此,中山大学法学院黄泷一博士在《无权处分——理论实务总结与民法总则制订》一文中,对相关学说争议和司法实务经验进行了历史梳理,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分离原则”是最符合现行法的学说,并对民法总则的制定提出了立法建议。
学说以及司法实践的梳理
(一)《合同法》颁布后至《物权法》颁布前
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学界对第51条的理解分歧很大,形成了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和债权行为有效说三种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在这一阶段司法机关的态度比较保守稳健,因此,基本上是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理解第51条,即坚持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
(二)《物权法》颁布后
在《物权法》第15条和第23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相区分的原则)后,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逐渐式微。但由于学者们对于具体用“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来解释区分原则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这一时期关于无权处分的争议主要是在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和债权行为有效说之间展开。从实际效果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争论的核心在于是否承认独立的处分行为。
由于最高法院开始强调区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并认为债权合同效力待定说对交易相对人保护不周,因此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呈现出限制《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逐渐抛弃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的趋势。但是,抛弃此说后,最高法院并未对第51条做出妥善解释。
(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颁布后
从该司法解释第3条以及官方注释书的说理可见,最高法院已经将区分原则理解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完全抛弃了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而采纳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
但争论并未就此平息,面对最高法院的表态,学界出现了完全对立的态度,支持者和反对者再次展开激烈的争论。
学说上的反思与回应
尊重并满足现实需求是对法律制度与法学学说的最低限度要求。在涉及无权处分问题时,这些现实需求体现在:第一,对财产归属者的保护;第二,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第三,对恶意行为的否定。因此学说的选择也应立足于此。
债权行为效力待定说一方面遵循《合同法》第51条的字面含义,认为是否拥有处分权将影响合同效力;另一方面却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列举了一些不适用第51条的例外的交易类型。但这一观点未真正解决对交易相对人保护不力的问题,大量的例外情形也造成了一种支离破碎的感觉。
债权行为有效说不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因此其将第51条的适用空间限缩为“当事人特别约定就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时”。但这样就不能为选择债权意思主义的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此外,该说并无教义学基础,也没有被学界和实务界接受。
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对《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建立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与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之上,将第51条中的“合同”解释为“处分行为”。其教义学基础是《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条款,特别是其第15条。从解释论角度来看,与其他两种学说相比,将《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条款解释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将《合同法》第51条解释成“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既满足了现实需求,又使得《合同法》第51条在新的含义下获得重生,同时也使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问题的处理方案融洽衔接。而在实务界人士普遍接受分离原则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实际上在学说的竞争中获胜,取得了法学通说的地位。
立法建议
既然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已经取得了法学通说的地位,那么就应当在民法总则中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规定,因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处分行为贯穿于债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等各个私法领域。在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下,无权处分是指处分人无处分权而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的处分行为,将其规定在合同编或是物权编都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编调整双方负担行为,而无权处分属于处分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即使最常见的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但处分行为和无权处分不仅仅存在于物权编中。
根据上述原因,具体条文建议如下设计:
近二十年来,关于物权变动和无权处分的学说在我国法律共同体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随着司法实务界广泛采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以及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已经脱颖而出,取得通说地位。它们的胜利并非源于立法机关的选择或权威学者的主张,而是来源于学说本身的强大解释力与法律共同体的理性选择。循此思路,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将无权处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具有相当的理论依据和司法经验支持。
参考文献:黄泷一:《无权处分——理论实务总结与民法总则制订》,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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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春岚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