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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如何向“幕后人”求偿? | 前沿

2017-03-06 韩璐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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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封闭型公司改采认缴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自由地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使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到底需要多大的资本数额,以及出资何时到位完全成为股东或公司的商业判断问题。这一举措弱化了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功能,使得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权行使规则变得尤为重要。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郭富青教授的《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对这一情形下债权人的求偿权规则进行了探讨。


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行使诉权的法律保障机制

立法赋予了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追索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并且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渠道。但是,如果法律不同时为债权人行使诉权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最终实现。为此,公司法必须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两个方面的保障。


第一,保障债权人对公司设立和经营活动有一定的知情权。综合考察我国与股东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其制度安排,债权人可以通过三条渠道获得股东出资的信息:(1)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获取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以及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2)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3)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二,为保障公司债权人行使诉权而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时,《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要求“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此举加重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当公司债权人向未出资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时,只须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未记载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的公司年度报告,就足以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股东。


未出资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一)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而是法定保证责任


首先,由于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因此,股东未履行出资的行为不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之所以在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或者公司破产时,有权向未出资股东追讨其未支付的出资额,纯粹是因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股东最终承担的有限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责任,而不是债权人与股东间的违约责任。


其次,公司资本是对公司债权人最低限度的担保额,而公司资本则由股东出资构成,也就是说,股东向公司的实缴出资,才是公司债权实现的现实保证。对债权人而言,原始资本是一种担保金额。只有股东实缴资本已成为公司现实支配的财产,才能够为公司债权人平等地提供一般担保。已经认购尚未缴付的股款,也是公司债务确定的一种担保。这种保证责任除了具有法定性外,与我国《担保法》第 17 条规定的一般保证十分类似,并且具有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相同法律效果。


(二)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对于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言,是针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的补充责任,其是处于第二顺位的责任主体,享有期限利益。


其次,发起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基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资本的形成和维护负有谨慎、勤勉义务,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同样承担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控制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的连带责任,则是基于控制者对受其控制者的行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未出资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问题

(一)未出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包括“未届履行期限出资义务”


由于《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利用章程意思自治约定畸长的出资期限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当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或股份,无论是已经实缴部分或尚未缴付部分均构成公司债权实现的担保,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只要存在股东未出资的情形,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届满,未出资股东均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认为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出资期限的内部约定,不应当具有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


(二)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责任范围应有扩张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仅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仅限于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和抽逃出资两个事项上,适用范围失之过窄,致使从公司设立时起至新增资本时为止出现空档,应当予以扩张。


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在我国《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后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探讨求偿权的法律保障机制、性质及构成要件,对于实践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郭富青:《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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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晶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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