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总则通过不仅是“第一步” 更是“定乾坤”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自新华网,作者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3397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总则草案。制定民法总则有什么重大意义?民法总则有哪些特点?它又将如何影响百姓生活?15日,新华网专访了参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以下是王轶老师的权威解读。
民法总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进程有何重大意义
王轶表示,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郑重地写上了“编纂民法典”这五个字。根据中央要求,民法典编纂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5家参与起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商议形成工作方案,方案提出总共分成两步走。第一步,首先要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接下来要对民法典的各分编进行编纂,力争在2020年完成整部民法典的编纂。
王轶说,民法总则的顺利起草和通过,意味着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对整部民法典以及各分编所起到的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民法总则起着 “定乾坤”的作用,它所表明的立法目的、确立的调整范围、认可的基本原则、规定的一般规则,对于整个民法典的基调,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在民法总则中所使用的一些术语也将会在各分编中得以坚持和沿用。在某种意义上,民法总则内容的确定其实就确定了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和编排体例。由此可见,这个“第一步”不仅是整个编纂工作的开始,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个环节。
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是如何征集民意的
王轶回答到,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一生,包括出生以前、去世以后都有紧密的联系。一部不能反映今天大多数中国人分享共识的民法典,不会是一部得到人们尊重和信仰的民法典;一部不能反映今天大多数中国人分享共识的民法总则,不会是一部得到人们尊重和信仰的民法总则。因此可以说,征求民众的意见是伴随着整个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的。
例如,中国法学会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参与单位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统一协调安排,中国法学会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组织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主要面向法律界、法学界人士进行意见征求。相关统计显示,通过各种渠道反馈意见的汉字总数达到83万多字。在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程序启动后,在2016年6月、10月、12月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做了三次审议,每次审议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会公布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利用现代各种传播手段,去介绍民法总则的内容,尽可能利用所有方式广泛地征求民众意见。
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相当多规则都充分考虑了征求意见过程中民众所表达的想法和诉求。这充分体现出,对于大多数民众所分享的共识,无论是专家建议稿的起草者,还是立法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这也为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能够更好地得以施行,做了非常扎实的前期准备。
此次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有哪些新意和亮点
王轶表示,1986年4月12日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的需要,作为一部民事基本法推动了改革开放;同时,又在第五章第四节中设专节对人身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如果说民法通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那么这次民法总则在重视和贯彻人文关怀的理念方面则迈出了新的步伐。
民法总则的很多条文都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它表现在对一个人的关注是从“摇篮”到“坟墓”,并且在“进入摇篮”之前、“进入坟墓”之后,还会受到民法总则的关注。例如,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相对于现行民事法律上所确立的规则,有扩张和深化的趋势。在现行民事法律中,仅仅在继承遗产的场合要求给胎儿特留份,但在民法总则中,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被更为广泛地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当做人来看待。这样胎儿除了继承遗产,在接受赠与等方面也受到保护。另外,民法总则还重视对死者的关怀。例如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对自然人离开人世之后的关注。
王轶说,上面提到的,仅仅是民法总则所体现的浓浓的人文关怀中的一个例子。实际上,民法总则在相当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渗透着人文关怀的理念。无论在监护制度上,还是在自然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维护中,对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中,都能够看出这一特点。我个人认为,在中国步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的时候,我们不会仅仅看重民法总则、包括未来的民法典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功能,而是更加看重民法典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这次民法总则体现了哪些时代特征
王轶表示,一部不能回应时代需求的民法典一定不是合格的民法典,更谈不上是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此次民法总则中有若干条文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回应的是这个时代人们所提出的社会需求。
例如,如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年龄下限标准进行调整、怎样的调整方案更加合适?这样的问题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都存在意见分歧,这些分歧不会随着民法总则审议的通过而消失,但有一点大家都有共识,那就是必须把自然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中的10周岁进行下调。因为现在的孩子已经跟三十年前的孩子,无论在发育状况,还是在眼界、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
再比如,30多年前人们根本不会想到会收到骚扰信息、骚扰电话。今天,几乎人人都有手机,甚至不止有一部手机,这让信息安全问题成为这个时代必须关注的话题。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将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类型的人格权进行确认和保障,这是对信息化时代的新需求做出的回应;
还有,以前人们根本不知道“网络虚拟财产”为何物。但在今天,尤其对年轻人来讲,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十分看重的一种财产类型。民法总则同样要对互联网时代这样的社会现状、社会需求做出回应;
再比如,以前大多数人的心目中对人和自然关系的看法与今天有着很大的区别。那时候人们根本不知道雾霾为何物,而把蓝天白云、青山碧水都视作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今天就不一样了,人们已经意识到在回应人与自然关系上的时候,一定要把它定位成为一种“伙伴关系”。所以,在民法总则中要强调当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王轶说,这些内容都鲜明地体现出了民法总则时代性的特征。
谈到民法总则对百姓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轶表示,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可以说是这部百科全书中最重要的篇章。所以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通过一定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同时这些影响也一定是多方面的。
首先,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它自始至终都坚持着一项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抽象地来说就是——只有出于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保障和维护的需要,才能够动用国家公权力,去干涉私人生活、介入市场交易、剥夺和限制私人合法财产。这一点对每个国民来讲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在某种意义上也划定了国家公权力可以动用的条件。
其次,“平等、自由”等包含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理念,以及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关决定当中的一些精神,在民法总则中也有非常鲜明的体现。尤其是物权法第三条第三款中提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四条提到“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被认为是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典型体现。在民法总则中能够看到同样的规则,把一体对待、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张到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所有财产权利里,而且当然也应扩张到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利中去,这是平等原则在民法总则中得到贯彻的典型体现。在民法总则的条文中,可以看到凡是涉及民事主体私人利益的事项都要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判断,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由或者自愿原则的体现。这一点会对每一个民众的生活都产生影响,给了我们更多自主判断、自由探索创新的空间。也让我们知道,有自由就有责任。所以享受自由的时候,责任就相伴随而来,自己要对自己的自主决定、自主判断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
第三,相对于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在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则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些变动都会在我们的生活、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产生更为具体和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一定是综合的、体系化的。
推荐阅读
近期好文
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