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跳出法律看法律:法经济学视角下法律的特征 | 我读

2017-10-07 李萌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近期因备案更新审批无法正常登陆,为读者朋友带来诸多不便,在此我们诚致歉意!经过沟通协调,我们成功申请了临时登陆地址,从9月1日起读者朋友们可以登陆http://msf.zuolang.com/访问中国民商法律网,临时地址开通至审批通过之日。感谢各位读者朋友的关注与支持!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李萌,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3962字,阅读时间约20分钟

不同于大部分法学著述忽视社会实际与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仅在法学范畴内讨论问题的“就法论法”,考默萨教授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一书中将法律拉下神坛,指出法律只是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与政治制度、市场制度等一样存在着优势和劣势。为了让法治更好地发挥作用,也为了让实际存在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将研究视角局限于法律内部是不够的。运用法经济学视角在进行比较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客观认识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才能让法治更加进步。


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目标: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当现实生活中出现纠纷,有很多损害救济措施可供选择,包括通过市场或非政府团体解决、诉诸法律、诉诸政治制度等等。当我们选择市场制度,纠纷往往以各方自主磋商、各自让步后达成平衡的解决方案而告终;当我们诉诸法律途径,纠纷往往以执行法院的判决而结束;当我们选择诉诸政治制度,我们希冀政府部门给出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公允方案。那么,同为作为纠纷解决措施的以上几种制度,是否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呢?


对此,考默萨教授给出的答案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即“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称“社会利益与成本的平衡”。下面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若某一个民商事纠纷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两种,第一种会给甲方的7个人带来每人100元的损失并为乙方的2个人带来每人300元的收益,而第二种会让甲方7人每人收益100元并让乙方的2人每人损失300元,那么根据“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应当选择的纠纷解决方案为第二种。因为如果选择第一种方案,对整个社会的损失(即成本)是7*100=700元,同时为社会带来了2*300=600元的收益(利益),总的来说让社会损失了700-600=100元,而第二种方案则会让整个社会收益100元。

 


方案一

方案二

对甲方的影响

人数(人)

7

人数(元)

7

金额(元/人)

-100

金额(元/人)

+100

总计(元)

-700

总计(元)

+700

对乙方的影响

人数

2

人数(人)

2

金额(元/人)

+300

金额(元/人)

-300

总计(元)

+600

总计(元)

-600

社会总影响

-100

+100

结论

根据资源配置最大化目标,应选择方案一

案例示意表

 

现实生活中的纠纷相比于此复杂得多,涉及的社会利益与成本也不仅局限于金钱,而是可能包括就业、信仰、道德等诸多复杂因素,但这些复杂因素的介入只会影响利益与成本的判定和衡量,而不会改变纠纷解决的结果和标准——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考默萨教授还认为,我们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只是决定了由哪种制度来确定成本与收益的衡量标准,而无论我们选择哪种制度、无论这种制度做出何种衡量,纠纷最终得到解决时,资源配置效率必是最大化的。此处以新区流动人口案[i]为例说明。在此案件中,七位居民以当地水泥厂的排放物和噪音构成普通法上的妨害为由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水泥厂的侵权行为。根据法院的估价,七位原告受损失的总额约为18.5万美元,而水泥厂的价值包括4500万美元的投资额和为300名工人提供工作机会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即支持原告的诉求发布禁令是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妨害。法院虽然可以根据旧的规则对水泥厂发布禁令,但最终决定创设新的财产规则,即只有在原告能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超过侵权方创造的价值时,法院才会发布禁令。这个新规对案件的影响是,原告虽然能证明被告构成妨害,但只能获得相应赔偿,不能达到使被告停业的目的。法院之所以选择承受压力开创新规,是因为法官们明白,如果判决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高效率,那么这个最佳配置将通过其他途径达成,而兜了一个圈子再达成这种配置显然比法院直接通过判决达成最佳配置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与其这样,不如法院直接通过判决达成最佳资源配置效果。就新区流动人口案而言,如果法院对工厂发布禁令使工厂可能关停,工厂将受到非常巨大的经济损失。工厂如果自行与原告方达成使用原告方土地的协议,就可以避免工厂关停,同时这种方式需要的成本与工厂关停的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工厂利益相关方会不惜一切代价与原告达成协议,达成工厂不关停的结果。由于原告有七位,工厂与其一一协商将付出较大的不必要的社会成本。诚然,也存在着工厂无法与原告达成协议从而关停的情况,一旦如此,当地将失去一份价值4500万美元的产业,300余人将失去工作,这势必引起程度更大的新纠纷,而彻底解决新纠纷后达成的仍将是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结果。综上,既然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会达成,那么法院直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是最佳的选择。


理想与现实:目标与制度间的差距及偏见的存在


人们的理想与现实间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社会纠纷解决领域也不例外。


在本书的法经济学视角下,人们对于纠纷解决机制有两大幻想:其一,如果某一个美好的目的在某个制度中不得实现,那么抛弃这个制度一定可以让这个目标实现;其二,分析出某一制度的弊病,等同于另一制度一定可以完美地解决纠纷。然而现实是,任何目的的实现都要依赖一套制度,要在抛弃一套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一个目标,势必要建立一套新的制度,而新制度的建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此外,在分析出一套制度的弊病后断定另一套制度更优也是欠妥的,因为如果不对另一套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就不能得知另一套制度是不是存在更大的问题。也就是说,因为法律制度、市场制度或政治制度存在某种问题而将其全盘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不对法治的能力和特点进行分析,仅仅在分析市场和政治过程存在的问题后,就将解决这些问题的重担直接抛给法律,也是不恰当的。


上述两大幻想往往出现在某些问题不得解决之时,出于对某一制度失灵的不满,人们往往对另一制度抱有过大希冀,也往往会因为另一制度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而对其过度苛责。殊不知问题得不到解决往往是其所涉人数和复杂性过大所致,当市场制度、法律制度、政治制度都存在着失灵,纠纷解决制度的选择是劣中选优而非优中选优,不冷静的高预期并不恰当。


此外,“少数人偏见”和“多数人偏见”的存在也使得纠纷解决机制达成资源最优配置难上加难。这两种偏见的产生原因是“偏听则暗”,即某一方的利益被过度代表。仍以新区流动人口案为例。根据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应计算各解决方案对社会带来的总收益(或损失)而后进行判断。然而,在“少数人偏见”视角下,少数派的利益被过度放大,此时人们会更看重工厂方(即少数派)为社会带来的巨大收益,而忽视居民受到的损失;在“多数人偏见”视角下,多数派的利益被过度代表,人们会倾向于支持多数派的观点,只因为他们人数众多。随着纠纷涉及人数和复杂性的不断上升,不但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有所减弱,而且其受到偏见影响的可能性也增大了。面对种种制度失灵,应采取的办法是:通过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评断各制度的优劣,而后在制度内弥补漏洞,或使制度之间互相更正;为了具体、客观地分析某一个制度的优劣势,需要使用供需模型。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变革之法:比较制度分析与供需模型


上文已经提及,现今学界制度分析方法存在的弊病是,仅分析了其他制度存在的弊病,而忽略了对法律制度自身的优劣性分析。应当用科学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和其他制度进行客观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比对,此即谓“比较制度分析”;为了保证对法律制度的特征分析是客观的,应当使用供需模型对其进行研究。所谓供需模型,是将法律制度的特点概括为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公众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主要由法律制度的参与成本决定,而法律的“供给”,即法律解决纠纷的范围和能力,由诸多内在参量(比如法律规则、司法独立性等)决定;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了制度选择。举实例说明,当问题涉及的人数和复杂性较低时,市场制度可以满足解决纠纷的“需求”,而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参与诉讼所要付出的精力和金钱决定了法律制度的“供给”不可能是无成本的,所以此时市场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更佳选项;当人数和复杂性增加,市场制度为了解决问题所要进行的交易量随之增加,此时市场解决纠纷的成本比法律制度解决纠纷的成本高,此时法律制度应当承担更多的纠纷解决任务;而当人数和复杂性不断增加,法律供给的范围和能力的局限性体现出来,其倾向于将决策权交给政治过程。[ii]


比较性制度分析和供需模型应用在法学发展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发现制度失灵→综合考虑需求和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法律制度本身(或做出能够制衡调整其他制度的改进)。此处仍以书中案例为例说明。在新区流动人口案中,如果认定水泥厂的行为构成美国财产法上的“妨害”,则法院应当发布禁令;若认定水泥厂的行为仅构成“侵害”,则只需判定其赔偿损失。根据案件需求,案件所涉人员较多,如由市场制度调整则成本过高,故法院应当予以最终解决;根据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目标,法院应判处赔偿而不是发布禁令;而根据旧规则,原告已经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妨害且原告利益因此受损,满足法院发布禁令的条件。考默萨教授认为,法院可以以满足需求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修正自身的制度,通过将证明被告的价值大于自身所受损失规定为发布禁令的要件,甚至将其规定为构成妨害的要件,可以实现法律制度的任务,事实上法院也是如此做的。此外,考默萨教授并不认为这套分析模型和思路百试百灵、完美无瑕。他认为,只要这种思路能够为解构和分析法律问题提供思路,它就已经不负使命。


结语


具有法学和经济学双重学术背景的考默萨教授创新性地将法律解读为有着供给限度和需求特征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客观认识法律、重新解读法律、进一步改进法律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i] Boomer v. Atlantic CementCompany,新区流动人口诉大西洋水泥厂案,简称“新区流动人口案”。


[ii][美]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19页。

  

参考文献:[美]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推荐阅读

国庆赠书 | 中国民商法律网邀您共学《民法总则》

同态与异态复仇并存的当代社会 | 我读

近期好文

国庆特刊 | 王利明、周友军: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

宪法与民法上的人格尊严分析 | 前沿


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