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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如何构造? | 前沿

2017-11-05 杨慧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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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40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私法关系的变动,意思与表示之间一致固属理想,但表意人因受自身或外在因素的影响,两者不一致亦较常见,如何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类型划分与效力规定,构造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问题。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在《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一文中通过对意思表示瑕疵外在与内在体系的构造予以分析,做出了客观的回应。


比较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体系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意思表示在构成上可以分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围绕表意人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是否一致而展开。长久以来,意思表示的构成学说上存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对立。前者是自由意志论的产物,体现的是意思自治的原理;相反,后者的基本原理在于对相对人合理信赖的保护,这表明,意思表示的构成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或立法政策的问题。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行为意思是必不可少的,表明其行为受其自由意志的控制。若是欠缺行为意思,意思表示本身根本就不成立;若是表意人的自由意志受他人的不正当影响,则构成欺诈或胁迫这两类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表示意识在传统上被认为是意思表示必要的构成要素。但近年来“表示意识不必要说”逐渐取代了“表示意识必要说”,反映了现代民法上交易安全与信赖保护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


效果意思是行为人旨在达到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欠缺效果意思的典型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是通谋虚伪表示与错误类型。前者系双方当事人通谋使效果意思欠缺,后者系表意人无意使效果意思欠缺,这两类均系德、法民法已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


《民法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的构建


(一)我国现行法上的相关规定分析


《民法总则》规定的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有通谋虚伪表示、重大误解、欺诈与第三人欺诈、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显失公平以及恶意串通。与比较法相比,《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具有以下特色:没有规范单方虚伪表示;既无心中保留,亦无戏谑行为的规定;在规定通谋虚伪表示的同时,规定了“恶意串通行为”;重大误解既未涉及相对人,也未规定撤销错误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二)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的构建


我国学说通常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包括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但对于意思表示的具体构成要素则无定论。这是我国现行立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类型不完备的重要原因。例如,就表示意识是否构成意思表示的必备要素和胁迫是否包括身体胁迫等方面学说上存在分歧,与大陆法系的通常学说相悖。除此之外,学者建议稿之间与《民法总则》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单方虚伪表示有无规定的必要、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选择、意思表示错误的一元论与二元论、表示意识的欠缺等方面。


比较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体系


(一)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确立的立法政策


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规则,与意思表示构成所形成的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相对应,是法律对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之间的冲突予以调和的结果。若是意思表示瑕疵涉及第三人,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之间进行调和的结果。


(二)比较法上意思表示效力瑕疵的立法现状


1、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情形下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优先


在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如果相对人非善意或者是因为相对人的原因导致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由于此时没有合理信赖保护之需求,在立法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优先受到保护。具体表现在:其一,相对人非为善意的真意保留;其二,通谋虚伪表示;其三,相对人实施欺诈或胁迫;其四,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者胁迫,但相对人非善意的。


2、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情形: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相对人为善意的真意保留

德、日将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置于优先考虑的立场,有利于交易安全。

戏谑行为上的立法差异

德国从削弱的表示主义立场出发,承认这些情形仍然成立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以在最低程度上保护社会交往。

意思表示错误

德国采取优先维护表意人意思自治的立法模式;奥地利采取优先保护相对人合理信赖的立法模式。

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胁迫,而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

德、日、瑞士、台湾地区都规定“在第三人实施欺诈时,相对人对此不知情,则表意人不得撤销,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优先;但是在第三人进行胁迫时,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情,表意人均可撤销,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优先。


3、存在第三人信赖保护的情形下意思表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效果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意思表示瑕疵涉及第三人时,此时存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无效或被撤销与善意第三人对表示的合理信赖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一是真意保留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是欺诈或胁迫的意思表示被撤销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效力体系的构造


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对于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可以规定如下:规定单方虚伪表示,仅限于心中保留而舍弃基于戏谑表示;废除恶意串通行为;意思表示错误的构成应当考虑相对人的因素;表示意识的欠缺,适用意思表示错误。


而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可以规定如下:若是不存在相对人的合理信赖时,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包括相对人非善意的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显失公平、相对人欺诈或者胁迫类型;若是存在相对人合理信赖时,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以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保护优先。包括相对人为善意的心中保留、相对人为善意的意思表示错误、第三人实施欺诈或胁迫而相对人为善意、表示意识欠缺而相对人为善意的类型;意思表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显失公平、受欺诈或者胁迫之意思表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编纂正在进行时,意思表示是民法典总则得以创设的重要基石。原文从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划分与效力规则来讨论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从逻辑层面和价值层面进行比较法上的考量和对提出建议,裨益于民法典的编纂。


参考文献:冉克平:《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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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冰阳

责任编辑:戎慧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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