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六阶段理论解读单方法律行为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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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为的缤纷世界中,单方法律行为占有重要地位。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所张芸助理研究员在《单方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兼论〈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范的若干重难点问题》一文中,运用德国法上最新发展起来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双层六阶段理论,对单方法律行为进行重构和阐释,期冀通过这样的活动及努力可以使我国民法上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度与时俱进、焕发活力并实现重大蜕变。
一
法释义学基础:双层六阶段理论
(一)概说
双层六阶段理论的核心是对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之关系的重构: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是用于创设法律行为的中介工具。二者并非包含关系,而是分层关系。随后,在意思表示层和法律行为层内部区分三个阶段,即“成立”“生效”和“效果”。意思表示的“效果”是使法律行为“成立”,或者说意思表示的效果在于打开上升至法律行为层的通道。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是基于有效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无论这一法律行为最终是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还是可撤销。
(二)作为私人自治法工具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对《民法总则》第133条的再阐释
在双层六阶段理论的视角下,民总第133条的功能在于引入法秩序为民事主体从事私人自治活动所打造的两套专门性工具,即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这两套工具的使用可以分为两步:第一步,民事主体需作出意思表示,如第133条文所言的,“通过意思表示”来创设法律行为;第二步,法律行为必须接受法秩序的检验,一旦获得法秩序的认可,它将使得行为人追求的法效果出现。法律不仅引入了这两套工具,而且还对它们的使用制定了一整套游戏规则,民总第六章第133条以下的条文就是这套游戏规则的实证法体现。
(三)意思表示层
成立 | 从一位理性受领人的眼光来看,一个表示行为的意义在于实施某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且传达了行为人的法拘束意愿 | ||||
生 效 | 生效必要要件 |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以对话方式作出 | 了解主义的到达标准 | 137条第1款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 受领主义的到达标准 | 137条第2款 |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 一般规则 | 表示完成时生效 | 138条 | ||
下位情形 |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 139条 | |||
生效阻却要件 | 一般 | 表示人无行为能力、精神功能障碍;意思保留 | |||
特殊 | 旨在创设形成性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 ||||
效果 | 作为创设法律行为的中介工具,意思表示的效果仅仅在于使得相应的单方法律行为成立,由此过渡到法律行为层 |
(四)法律行为层
成立 | 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个意思表示发挥效果即可成立,无待受领方做出接受表示,这使得它的成立不会呈现合同成立中那种多个意思表示交换往复的形态 | |
生效 | 生效必要要件 | 形成权是法秩序对单方法律行为最重要的生效约束机制,是对单方法律行为恣意性的排除,目的在于兼顾保护相对方利益。 |
生效阻却要件 | 违反法规禁令;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违背形式要求(不生效) | |
效果 | 除立遗嘱、悬赏广告之外,绝大多数单方法律行为的效果都涉及另一法律行为(通常是合同)的生效问题 |
二
双层六阶段理论的具体适用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一个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主要类型有:对法律行为的同意、追认和拒绝追认;意定代理权授予;对法律行为的撤销。
(一)同意、追认和拒绝追认
1.同意
同意表示属于有相对方或者说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它的生效必要要件为到达。同意表示生效后,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同意随之成立。由此过渡到法律行为的生效判断。
同意行为的一个生效必要要件是,同意必须来自于拥有许可权之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言,许可权人是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对无权代理人而言,即是被代理人。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同意如果生效,其效果也就发生。但在主法律行为被实施之前,同意的效果处于潜伏不显的状态。可一旦主法律行为被实施,同意将帮助主法律行为毫无窒碍的通过法秩序为之设置的特殊生效关卡。
2. 追认
同理,作为事后许可的追认是由许可权人的追认表示创设。无论是意思表示的生效还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追认相对于同意并无不同。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赋予了追认一种回溯性效果,即回溯至主法律行为的实施之时。
3. 拒绝追认
有待许可的法律行为,如果未获事前同意,那么自成立时进入生效未决的状态。这一行为的命运现在首先取决于许可权人的选择。许可权人可以选择追认,补足它的生效必要要件,但也可以选择拒绝追认。拒绝追认同样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它由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创设,其效果时,法律行为将由效力未决的摇摆状态变为终局无效的确定状态。
(二)意定代理权授予
1.意思表示层
第165条所说的委托代理授权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需被代理人的承诺,需要的仅仅是一个生效的授权表示。授权表示作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到达为生效必要要件。
2.法律行为层
随着授权表示的生效,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授予即告成立,下面需要判定法律行为的生效。在生效必要要件这一部分,代理权授予同样可能构成一个有待许可的法律行为,比如当该行为是由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实施时。在生效组却要件这一部分,首先,对代理权授予而言,第153条规定的两类阻却要件(违背法规禁令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介入的可能性比较小。其次,关于要式缺乏这一阻却要件,第165条体现了法律的倾向性态度,即鼓励以书面方式授予代理权,以利于法状态的明晰和证据保存。
授权行为生效后,基本效果是使被授权人获得代理权。在法律行为论的视角下,代理权的核心功能等同于作为事先许可的同意,可以说是后者的扩展高阶版本。授权人还可对授权行为的效果做出细化规定。
(三)对法律行为的撤销
1.意思表示层
撤销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由撤销表示创设,对此有几个特殊问题需加论述。
(1) 成立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撤销表示,有时并非一目了然,而是有待解释确定。最理想的状态是这一表示依其内容能让他人毫无困难地认识到,表示人以第147-151条的某项事由为基础,主张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涉及到的行为是合同时,经常会出现撤销权与合同法上救济机制的竞合。
(2) 生效:附条件或期限作为撤销表示的特殊生效阻却要件
2.法律行为层
(1) 生效
撤销行为能否生效,首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按照民总的规制模式,撤销权的存在前提可以分为两部分,前提1是存在四种撤销基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前提2是撤销权未消灭(未超过除斥期间;权利人未放弃撤销权)。
(2) 效果
撤销的效果即“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转换到双层六阶段理论的话语体系,这意味着:法律行为被视为自成立时即不生效。第155条法后果的核心是一种法律拟制,它规定的是法律行为不生效的基本后果,更近一步的法律后果规定在第157条(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请求权加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第156条(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
三
双层六阶段理论的两点简评
(一)作为通用分析工具的双层六阶段理论
双层六阶段理论被设计为一种具有通用性或者泛类型性的法释义学分析平台。基于这一目标设定,它的组件结构十分丰富细致,这是为了确保即便应对最复杂形态的法律行为,它也可以胜任无碍。由此而生的一个后果是,对那些较简单的法律行为而言,这套分析平台的某些组件可能并无用武之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行为成立作为分析平台的一个组件可以被删除。
(二)作为法律思维训练工具的双层六阶段理论
站在法律学习者的立场,笔者特别想强调的是,双层六阶段理论是法律思维训练的一种优秀教材。
单方法律行为是只需一个有效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区别于需要至少两个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合同(作为多方法律行为)。由于立法者把合同留待民法典未来的合同编处理,民法总则内出现的法律行为就其具体类型而言其实以单方法律行为居多。原文通过运用双层六阶段理论这一分析工具,不仅各类单方法律行为的内部结构展露无遗,而且民法总则对其规制体系也将变得清晰易解。
参考文献:张芸:《单方法律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兼论〈民法总则〉法律行为规范的若干重难点问题》,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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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羽嘉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