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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总则中如何构造? | 前沿

2017-12-22 杨慧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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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高票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开了实质性的步伐。一方面,该法同时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另一方面,该法并未沿袭《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之中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立法机构规范的不定性引起了关于如何在民法典总则中构造“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思考。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从学说争议与相关司法审判实务出发,就“恶意串通”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展开解释论与立法论分析,助益于民法典的完善。


“恶意串通”的学说分歧与实务考察


(一)恶意串通行为的解释论分歧


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恶意串通”的解释就存在极大的分歧。在解释论上,对于恶意串通行为的阐释,主要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角度,分析其与通谋虚伪表示之间的关系。


主客观结合行为说

该说认为恶意串通行为由主、客观两个因素构成:前者指当事人均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后者指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谋虚伪表示着眼点在表意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该意思表示瑕疵类型不以通谋双方欺诈第三人为必要。

通谋虚伪表示说

该说认为虚伪行为仅注重意思与表示的故意不一致,而不管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否侵害了他人,而恶意串通则明确要求当事人须具有侵害他人的恶意。恶意串通属于一种以诈害第三人为目的的虚假行为或通谋虚假行为。

违法合同说

该说认为以恶意串通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明显的不法性,属于违法合同。在双方意思与表示是否一致、是否有加害人的故意、无效的原因等方面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之间有很大不同。


(二)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论分歧


在立法论上,一些学者认为现行法上的“恶意串通”规则显得含混乃至混乱,应予废除或者严格限缩。具体而言:


废除论

该学说认为“恶意串通”规范既未考虑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亦未分析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审判实践中易被误用,应予废除。

严格限缩论

该说认为“恶意串通”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被无限扩大,不当地侵蚀了其他规则的适用领域,致使法律规范体系混乱,我国对恶意串通的范围应严格限缩。

 

(三)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恶意串通行为类型


从我国司法审判实务来看,针对系争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判决数量较多,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针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梳理,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种类型:一是双方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而恶意串通;二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是股权或者商标权的双重转让;五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六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行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司法审判实践的做法来看,法院通过主、客观构成要件,将“恶意串通”规范灵活多变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


立法选择: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规范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不仅后者无法取代前者(两者存在交叉),而且两者也难以兼容(体系定位完全相异)。《民法总则》在“通谋虚伪表示”之外,又规定了“恶意串通”,由此形成将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行为杂糅在一起规定的局面。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范体系出发,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应当废弃恶意串通行为,并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之学说纷争与实务分析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学说分歧


不法隐藏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指通过合法的形式和行为达到非法的目的,而避法行为指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目的,但不突出掩盖。

避法或脱法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是“规避法律的行为”。

不法虚假表示说

该说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通谋虚伪表示类似,只是后者可以隐藏合法行为,而前者只能是不法的虚假表示。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实务类型分析


在我国审判司法实践中,因违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的案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反法律;二是为欺骗他人而虚构行为;三是外在的虚伪表示形式上合法,但是为达到非法目的而隐藏真实意思;四是为规避法律而隐蔽地变更合同主要条款。从上述我国相关司法审判来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否定性规范发挥作用的领域包括两个方面:(1)当事人以真实的意思表示掩盖或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范;(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掩盖真实的意思,以达到规避法律或欺骗他人的非法目的。


立法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存与废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所具有的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的双重功能:前一功能可以被《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表示”所取代;以《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为依据进行解释,可以吸收后一功能。对于通谋虚伪表示,在条文上可以完善为:行为人相互通谋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该虚假意思表示无效,但是该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就被隐藏行为确定其效力;无论是虚假意思表示还是隐藏行为的无效,均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事立法是基本的经济生活规范,并非由立法者通过构建而施加,而是对“活法”的发掘及其体系化的构成。原文从学说的争议和相关司法审判实务出发,通过司法审判的实证考察,以及对现有学说的深入剖析,重塑了“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以裨益于民法典的编纂。


参考文献:冉克平:《“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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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于涛

责任编辑:戎慧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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