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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下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重构:从安全港规则到版权内容过滤义务的引入 | 前沿

2018-02-05 林文静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选编于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本文为其删减版,注释已省略,内容也进行了精简处理,完整版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作者: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法、科学研究管理。


全文共2434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现有的网络安全港规则弊端不断暴露,是否改革网络安全港规则以引入网络服务商技术过滤义务,成为决策者无法回避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在《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对引入技术过滤义务的可能性、合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制度安排,更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引入技术过滤义务之需求性分析


(一)现有安全港规则面临诸多质疑


1.安全港规则技术基础发生变革


安全港规则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自动化的网络版权内容的识别、对比、过滤技术还远未成熟,让网络服务商承受著作权人的请求进行全面的人工版权内容过滤仅在理论上可行,实际上耗时、费力、错误率高、耗费巨大。然而在网络技术有了长足进步之后,安全港模式赖以存在的技术前提不复存在。在网络服务商能够以合理的成本侦测和阻止侵权行为时,似乎不应再固守传统的“通知-删除”模式。



2.安全港模式弊端缺陷不断暴露


在传统安全港规则的“通知-删除”模式下,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合作对抗盗版的方式效率低下,成本高昂。一方面著作权人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监控目标站点并准备侵权通知,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处理侵权通知。而且对于许多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作品,此一模式的滞后性更使其无法发挥作用。


(二)交易成本阻碍自愿合作


现有法律框架下,网络服务商没有版权审查义务,自然就没有与著作权人合作进行事先的版权内容过滤的义务。只有在市场机制可以促进双方自愿合作时,著作权法才不需要调整既有立场以促进这种合作。然而现况下交易成本确实已成为妨碍双方自愿合作的实质因素。无论著作权人采用与网络服务商的最优方案还是引入第三方介入的次优方案,结果都不尽人意。



方案内容

障碍

最优方案

直接说服网络服务商有效合作

①过滤措施的开发与采用耗费成本,网络服务商不会轻易采取

②网络服务商的优势地位很可能导致谈判陷入僵局或分配结果不公

③过滤措施会损害用户体验,导致用户流失,网络服务商往往不愿率先采用

④单个著作权人的游说和支付能力有限,难以促使服务商与自己合作

次优方案

与从事过滤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合作对于目标网络服务商进行监测

①被监控站点可能采取技术措施对抗,增大监控的难度和成本

②发现侵权内容后仍要反复准备和发送侵权通知,成本依然很高

③目标服务商接受人工通知后进行人工审查需要合理时间,这常常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引入技术过滤措施之具体制度构想



基于上文所述之现况,引入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存在需求性。这里所指的过滤义务,只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的一部分,而非行政管制意义上的强制义务。我们尝试从四个方面构建一套相对可行的制度,设置合理的过滤义务,促成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的有效合作。


方面

内容

理由

过滤义务适用范围

服务商类型:存储和发布服务提供商。

相较于其他服务商,此类服务商对于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重要而直接,也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其进行过滤时作品内容范围更为明确,用户行为更加可控。

何种情况需对作品过滤:原则上依请求,例外下有义务将特定作品加入过滤系统数据库。

网络服务商主动过滤任何作品,会导致成本无限制增加。仅当相关作品已进入网络且服务商采合理措施即可识别侵权时,主动过滤才具可行性与必要性。

过滤成本分担

原则上采“合理收费机制”,著作权人提出过滤请求时需要支付合理费用;但服务商主动过滤时由其负担过滤成本。

通过由著作权人负担部分成本的方式抑制不合理的过滤请求,降低服务商管理成本的同时避免过滤作品库过度膨胀带来的浪费。

过滤标准选择

考虑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进行量化。

由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性标准。

在追求低漏报率(未能组织非法内容的几率)和低错报率(不当阻止合法行为的几率)之间维持平衡。

错误过滤救济

建立用户与网络服务商的“通知-恢复”沟通机制。

借鉴现行现行“通知-删除”模式,保证公众能够参与并影响网络过滤策略。

 

引入技术过滤措施之损益比较


(一)利处


基于智能内容分析的过滤方法,不仅报错率低,而且审查速度惊人。技术过滤措施的发展使得时间延迟等社会成本急剧下降。在版权内容过滤的模式下,对著作权人而言,一方面不再需要时刻监控目标网站,并不断发送各种侵权通知;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保护具有时间敏感性的版权内容。对网络服务商而言,其也可以大大压缩处理侵权通知的团队规模,节省经营成本。


(二)弊端及回应


1.替代性盗版源


(1)质疑


此类法律施行可能导致网络用户避开采取过滤措施的商业规模的网站而转向难以观之因而不采取过滤措施的中小网络服务商。


(2)回应


实践经验表明,主流网站被迫正版化以后,依旧能够吸引大部分用户,且许多为中小网站提供存储与发布服务的提供商也有义务采取过滤措施阻止盗版,更加压缩替代性盗版源头的生存空间。


2.过滤技术的成本


(1)质疑


服务商采取过滤措施,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损害服务商利益的同时打击他们投资的积极性。只有在用户侵害版权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要求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过滤义务才有合理性。


(2)回应


许多用于过滤的软件和作品内容库都可以近乎零边际成本进行复制,因此,不同的网络服务商可以分担过滤系统的研发成本,实际负担不会过重。更进一步,用户版权侵权风险是实质性的,采取过滤措施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收益应该远远超过过滤措施本身的成本。若再将由诸多受益的著作权人分担部分成本的可能性纳入考虑,研发和运营的成本更不会构成引入过滤机制的阻碍。


3.用户的基本权益


(1)质疑


版权内容过滤措施可能会错误地阻止用户的合法言论,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等,削弱一个社会的民主价值。


(2)回应


过滤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得其能够非常准确地识别出侵权内容,再辅以适当人工举报和纠错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对合法的利用作品行为进行干扰,对言论自由的损害微乎其微。


现行法律下,通过网络安全港规则判断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在理论上并非最好的选择,更多是一种受限于技术水平退而采用的权宜之计。因此,在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进步的同时,应当抓住技术发展的机遇,及时调整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最大限度阻止盗版行为。原文通过进行大量扎实的实证研究,对目前过滤技术发展的情况以及可行的技术运用方式进行了比较清楚的阐释,在此基础上运用了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引入过滤义务的合理性,并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框架,为改进版权侵权预防方式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与观点,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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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冰阳

责任编辑:戎慧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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