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的SSR喂给达摩,可能面临哪些民法问题:趣话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品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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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这个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虚拟财产的作用日益凸显,大至网络域名、线上商城等虚拟不动产,小至网络宠物、游戏装备等虚拟动产,都在我们的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高的地位。本期以热门手游“阴阳师”为背景虚构一个案例,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理论进行趣味分析。
近期,网易推出的手游“阴阳师”风靡一时,其相关话题在各大社交平台上为人津津乐道,“SSR被喂给达摩”就是其中一个。本文将以此为案例,趣话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话题。
一
基础理论
本文旨在通过以上案例趣话虚拟财产的相关话题,故首先在此对案例中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和抽象。所谓“SSR”,即“SSR式神”,是一种通过抽签获取且获得概率极低的游戏角色,一般具有较强的游戏技能;所谓“达摩”,是游戏中一种较易获得、游戏技能较弱的工具性游戏角色。换言之,SSR远比达摩珍贵、稀有得多,将SSR喂给达摩会使SSR消灭且几乎不会带来任何收益。如果被如此处分的SSR不属于处分者自己,那么几乎可以断定这种处分行为是极具恶意的。
就其法律属性而言,SSR和达摩都属于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包括多种类型。“虚拟财产”之说由来已久,但其真正引起理论和实务界重视是自“红月游戏案”而始,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研究中网络游戏装备、比特币等被列为重点研究对象。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类型远不止于此,除了上述虚拟动产,还包括网站、网络店铺等虚拟不动产 ,后者在理论和实践中更具价值。
要对我们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案例中被处分的客体——虚拟财产SSR——的法律属性。学界现有的有关虚拟财产性质的学说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无形财产说等,其中以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主。
二
两种思路
让我们假设这样的案例背景:A是手游“阴阳师”的爱好者,但因事务繁多无法按时进行游戏操作,故将自己的账号密码告知好友B,委托B代其进行日常基本游戏操作。然而某日, B因与A发生矛盾大动肝火,一气之下将A的所有SSR 46 31922 46 14939 0 0 2098 0 0:00:15 0:00:07 0:00:08 3065式神喂给了达摩。A登陆游戏时发现自己的心血付诸东流,痛心疾首。
1.物权说:自物权与他物权
又称“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虚拟之物,与实际生活中的有形之物相对应,是物权的客体,其上可建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各类物权。手游“阴阳师”在用户协议第六条中这样描述:“游戏虚拟物品(或简称‘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角色、资源、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武器、坐骑、宠物、装备等)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游戏规则进行使用。”由此可知,网易公司在认定自己旗下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方面亦采物权说,且认定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也就是说,用户利用虚拟财产进行的游戏行为是基于用户协议对虚拟财产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假设没有这项协议内容,我们认为用户对此游戏中的相关虚拟物品享有所有权也是符合物权说逻辑的。
2.债权说:合同之债与侵权责任
又称“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客体说”,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以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为基础,而这种技术配合又以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合同为基础,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是这种合同之债的客体。在我们的案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SSR式神”,A作为用户与游戏公司订立的用户协议(混合合同 ),基于此合同A可要求游戏公司履行“让A按预期使用所获得的SSR式神”之“债”,而此“债”的客体就是游戏公司“让A按预期使用所获得的SSR式神”这一行为。
3.分析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在本案例中,侵害行为及损害事实的解释因采纳的学说不同而略有差异。A与B间存在口头的委托合同,B的行为“将SSR喂给达摩,使SSR告于消灭” 超越了委托的权限,属于以作为的方式对A实施了侵害,且为A带来了财产权益的损害。若采物权说,此侵害行为使A对SSR的物权(使用权或所有权)遭到了侵害;若采债权说,此行为侵犯的是A基于用户协议而享有的债权。而这种损害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案件事实也可推断出B具有故意、具有主观过错,且并无免责事由,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B应对A承担侵权责任。
三
延伸阅读
在理论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除了物权说与债权说,还有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否定说等等。知识产权说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需以开发商的技术支持为基础,是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开发商就其享有著作权,而用户就其享有使用权。新型财产说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属性,不应拘泥于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而应作为新型财产被特殊对待。在实务界,2003年的“红月案”被称为虚拟财产第一案,在此案中,原告的游戏装备疑被恶意盗取,并认为游戏公司未就找回游戏装备等予以配合或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故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就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之责任,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此外,关于游戏装备的被窃、游戏中的被冻结与被处罚等的案例频有出现,其中都涉及关于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界定的讨论,但均未就此达成一致结论。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宠儿,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探讨还在继续。2017年3月新鲜出炉的《民法总则》在第127条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并未具体规定虚拟财产的性质和适用的规则,但承认了其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地位,肯定了其法律价值。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今后会有更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为解决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提供更加完备的依据。
四
小结
本文以近期热点趣味虚构案例为出发点,以案例分析的方式介绍了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方面的基本知识,并对虚拟财产话题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进展稍加梳理,谨供未了解此领域之读者稍作参考、供在此领域已有心得之读者观阅赏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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