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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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载《法学》2018年第4期。
作者简介: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全文共4416字,阅读时间约23分钟。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技术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但是并非绝对安全,原有的以人类驾驶者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难以直接适用于其上,由此引发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郑志峰讲师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一文中,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讨,探索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同时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提供建议。
一、自动驾驶技术概述
(一)自动驾驶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自动驾驶是指在无需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技术。依据系统的智能程度,可以将自动驾驶技术分为无自动化阶段、驾驶辅助阶段、有条件的自动化驾驶阶段、高度自动化驾驶阶段、全自动化驾驶阶段五个等级。自动驾驶不等于无人驾驶,只有全自动化驾驶才是无人驾驶;驾驶辅助也并非自动驾驶,前者仅仅为使用人提供一项或多项驾驶支援,并不分担驾驶任务。
(二)自动驾驶技术的社会价值
第一、大幅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相较于人类驾驶者,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从不疲惫、分心、愤怒、醉酒”等优势。第二、缓解交通拥堵。自动驾驶技术由于更加安全、精准和具有可预测性,使得车与车之间的必要间距大大缩短,进而大幅提升道路利用率。第三、增强人们的移动性。自动驾驶技术能够使老人、儿童、盲人等群体也享受到汽车带来的移动性便利。此外,自动驾驶技术还能提升时间利用效率、减少空气污染、优化城市规划。
二、现行侵权法应对的可能路径及评析
(一)现行侵权法应对的可能路径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学界倾向于参照现有类似的侵权责任规则处理。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一是由消费者一方承担责任,主要有“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说”“参照雇主替代责任说”“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二是由制造商一方承担责任,主要有“产品责任说”“一般过失侵权责任说”“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三是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采纳社会化的救济方法,主要有“参照疫苗事故侵权规则说”“参照核事故侵权规则说”;四是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由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独自承担责任。
(二)上述观点之评析
1、从自动驾驶运行原理来看,由消费者一方承担责任并不合适。自动驾驶过程中,使用人并不实际控制汽车的运行,让其承担责任显然不公。
2、让消费者一方承担责任有违自动驾驶技术的设计初衷,也不利于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如果消费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时刻高度紧张地监测驾驶环境,他将无法充分享受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安全、便利等好处,有违自动驾驶技术设计初衷。此外,让消费者承担责任,将极大地增加其持有自动驾驶汽车的成本,挫败其购买热情,不利于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
3、主张由消费者一方承担责任和由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承担责任的观点值得商榷。其一,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是以人类驾驶者的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而自动驾驶下使用人无需再实施驾驶行为,因而使用人难以被界定为驾驶者。其二,“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无法提供有效借鉴。动物侵权与交通事故侵权存在巨大差异,且自动驾驶汽车也难以与动物等同视之。其三,“参照雇主替代责任说”“自动驾驶汽车独自承担责任说”均需要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现阶段时机尚未成熟。
4、由汽车制造商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其一,从救济受害人角度来看,制造商通过销售自动驾驶汽车获得巨大利益,让其承担责任能够充分救济受害人,也符合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其二,从预防损害发生的角度来看,由制造商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更新自动驾驶系统的算法程序,持续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其三,让制造商一方承担责任可以增强消费者的购买信心,有助于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
5、由汽车制造商一方承担产品责任较为妥当。在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之后,汽车的运行全然由自动驾驶系统操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可能的原因就是系统本身出现故障。此时,交通事故本质上是由产品缺陷引发的,因而理当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
6、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十分必要。首先,依据产品责任制度原理,受害人如欲获得赔偿,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十分困难。其次,产品责任诉讼往往非常复杂且成本高昂。再次,考虑到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巨大社会价值,让制造商和消费者对具体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不道德的,引入责任保险这一救济途径符合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最后,大量的诉讼对制造商而言也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其往往疲于应对,难以集中精力进行技术创新。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弥补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平衡制造商、消费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既能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又可以让制造商免于诉累,专注于提升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
三、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之构建
(一)构建原则:鼓励技术革新与救济受害人并重
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大幅降低消费者的驾驶风险,但同时也会增加制造商因产品缺陷而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日益增加的诉讼将对技术革新和自动驾驶汽车的大规模量产构成潜在阻碍。对此,理应配置适当的责任规则,既要充分救济受害人,又要鼓励制造商革新技术,让消费者保持购买欲望,以便尽快推动自动驾驶汽车进入市场,发挥其巨大社会价值。
(二)规则构建: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到产品责任
1、区分驾驶辅助与自动驾驶
在驾驶辅助阶段,系统并不实际承担驾驶任务,使用人才是真正的驾驶者,对驾驶期间发生的事故适用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即可。而在自动驾驶阶段,由于系统实质性地承担驾驶任务,使用人无需实施驾驶行为,因而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无法继续适用,应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
2、区分人工驾驶与自动驾驶
如果使用人并未开启自动驾驶模式,或者在开启后又主动接管汽车,那么汽车运行仍然由使用人控制,对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则属于产品缺陷侵权,理当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此时应注意,第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理当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若系改装的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交通事故,则应由改装者承担责任。第二,要主张产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是重中之重。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标准,以便为产品缺陷的判断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在强制性标准之外,如果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也应认定存在缺陷。第三,除了产品责任的三种通常免责事由外,制造商还可能因为使用人对自动驾驶汽车缺乏必要的保养与维护、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当使用等事由而免除或减轻责任。第三,就举证责任而言,鉴于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可以考虑首先由消费者提供产品存在缺陷的初步证据,然后由制造商一方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3、“警示—接管”情形
当自动驾驶汽车面临无法应对的紧急情况时,通常会发出警报以提醒使用人接管。此时,若使用人未作合理应对,可能会存在侵权问题。对此,应注意以下规则:
其一,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技术等级。首先,在有条件的自动化驾驶阶段,使用人必须随时准备接管汽车,其角色是待定的驾驶者。如果使用人妥当接管仍无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应当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使用人因接管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应当与制造商共同承担责任。其次,在高度自动化驾驶阶段,系统原则上操控汽车的运行,仅在特定情形下除外。使用人的角色更像是纯粹的乘客,无需随时准备接管,甚至有权拒绝接管。对此,若使用人选择不接管,或虽然妥当接管仍无法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应当由制造商承担产品责任;反之,若使用人选择接管但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使用人需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最后,在全自动化驾驶阶段,规避事故发生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系统,系统本身就是驾驶者,故理当由制造商独自承担产品责任,使用人成为纯粹的乘客,无需承担责任。
其二,区分不同类型的使用人。对于那些四肢健全、有能力接管进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使用人,如果他们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则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那些没有接管能力的使用人来说,拒绝接管并不构成侵权。此时,系统应当预先设置合理的应对措施,自行安全停靠。如果系统未作合理应对,从而导致交通事故,那么应由制造商承担责任。
(三)制度配套:责任保险与技术支持
1、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
产品责任制度存在对受害人救济不及时、诉讼成本过高等诸多缺陷,故而有必要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分散事故风险。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保险制度应当首先发挥救济受害人的作用,只有在其无法完全填补损害时,产品责任制度才需登场。在具体构造上,应充分挖掘我国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同时兼顾自动驾驶技术本身的特点,创新责任保险模式。其一,投保人从个体消费者转向汽车制造商;其二,采纳实时保险模式,即精准针对个体的每一次用车风险进行保险。
2、引入“黑匣子”技术
考虑自动驾驶汽车并不排斥人工驾驶,因而有必要判别交通事故发生时汽车究竟是处于人工驾驶模式还是自动驾驶模式。“黑匣子”可以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汽车是出于自动还是人工驾驶模式,以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可以记录汽车运行时的各项数据,通过分析这些数据,能确定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进而更为精准的分配责任;可以记录使用人是否妥当履行接管职责,从而合理界定责任。“黑匣子”技术让制造商更加安全,其也更愿意开发和推动这类技术的运用,但应妥当保护使用人的隐私。
自动驾驶技术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但是并非绝对安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界定责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侵权法责任规则及诸多学说,提出应当在兼顾技术革新与救济受害人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黑匣子”等技术判别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责任界定规则。这对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之解决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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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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