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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教授篇 | 长江学者在关注什么?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李嘉诚基金会于1998年正式开启的国家级人才支持计划,是中国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4年起始有法学学者当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分设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三个类别,其中青年学者自2015年开始设立。


2018年5月18日,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名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经高校推荐、通讯评审、会议答辩、人选公示、评审委员会审定、聘任合同签订等程序,确定了2017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名单。2017年度新入选的法学领域的4位特聘教授均来自民商经济法领域,他们是房绍坤教授、刘剑文教授、冯果教授和高圣平教授;青年学者中民商经济法领域入选的学者有程啸教授和熊伟教授。


自“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立以来,民商经济法领域入选的特聘教授有王利明、赵旭东、张新宝、崔建远、王轶、龙卫球、张守文、杨松、房绍坤、刘剑文、冯果、高圣平12位老师,青年学者有常鹏翱、杨东、蔡立东、张红、蒋大兴、王迁、周江洪、程啸、熊伟9位老师。


近期,民商法律网将陆续推出长江学者系列学刊速递,为读者梳理以上学者近年的最新论文成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长江学者们最近都在关注什么吧!


 一、学者介绍


龙卫球,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美国富布莱特学者、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入选2013-2014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16年2月起,担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民法典编纂民法分则立法课题组”合同法编召集人之一。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1.教育背景


1991—199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

1985.9-1989.6,江西大学法学学士;

先后在波士顿大学、新罕布尔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等研修。

 

2.研究领域


民商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比较法、工业信息化法(航空航天法、频谱法、网络与信息法)


 二、论文梳理


1.《再论企业数据保护的财产权化路径》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方法学》2018年第3期。

 

【内容摘要】企业是推动支持当前数据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企业积极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人力成本,是大数据得以形成和运营的关键前提。但是,企业投入数据经济的意愿和努力,最终取决于企业数据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从私法保护角度来说,企业数据保护走出借用传统法律的策略转向数据新型财产权化新机制,时所必然、事所必然。但是应该注意,企业数据保护在承载企业追求经济化的功能的同时,具有多重功能的聚合性和所涉利益关系的交织性,这些导致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路径的设计非常复杂。它形式上虽然采取私权形式,但与民法上典型的财产权不同,需要兼顾多种功能、多种利益协同的保障要求,因此无法采取简单意义的财产权构造,而是需要呈现为一种具有极强外部协同性的复杂财产权设计。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具有权利之名,但实际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法律秩序安排;与采取私权形式的知识产权机制,以及没有采取私权形式的企业竞争保护机制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功能和结构更加繁复。 

 

【关键词】企业数据保护财产权化路径数据功能聚合;数据财产权;数据关联利益;


2.《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内容摘要】随着大数据的出现以及数据经济的兴起,数据日益成为举足轻重的新型资产,与此伴随的是有关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数据经济及其数据资产化趋势,推动了数据财产化的发展,一种新型财产权形态呼之欲出,但相关理论存在进一步完善必要。传统法律架构无法适应当前数据经济利益关系合理调整的需求。在当前数据经济的环境下,面向个人信息和数据利益关系的法律建构,应与数据经济的结构本质、特别是其双向动态特点紧密结合,采取一种更加复杂的权利配置方式。从体系上说,应该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进行两个阶段的权利建构: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

 

【关键词】数据经济和资产化;数据新型财产权;个人信息保护;数据经营权;数据资产权;


3.《我国网络安全管制的基础、架构与限定问题——兼论我国<网络安全法>的正当化基础和适用界限》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内容摘要】我国《网络安全法》奉行着一种关于网络安全治理的强监管理念,在当今世界的网络安全专门立法中可谓独树一帜,系以一个更加多层次的综合化的网络安全概念为面向,重在强化国家对于网络安全的管制力。其体系架构,在原则上体现为一种由复杂原则组合指导的特点,但格外强调国家管理的本位性和直接性;在管制事项上则体现为名目繁多,内容绵密,并呈现不少独特的体制特色。所以,为了有效而合理地实施《网络安全法》,应当深刻理解有关网络安全管制正当化基础及其演化,更加准确地解读和把握我国网络安全管制的内在基础和外在边界,并且还要特别注意实施中的目的体系、行政权属性以及网络技术架构等限定问题。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管制;管制框架;正当化基础;适用限定;


4.《不动产登记性质及其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研究——兼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内容摘要】《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性质;不动产管理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

 

5.《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建构》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林洹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内容摘要】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需要明确网络安全、网站经营者等具体概念,避免定位失准,人为制造混乱;应当兼顾管理和赋权,强调管理的具体程序,防止公权过分干涉私权,阻碍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安全管理应当建构统一的、立体化的管理制度;应当立法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协调机构,明文规定其他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职责。网络安全立法结构需要坚持科学性,建议以网络安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同时针对特定行为专门规范,综合管理网络。行业协会对网络安全管理应当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具体职权,鼓励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制定,推动网络安全的标准化建设。应当修改我国现有法律,使其能够与《网络安全法》的精神相一致。


【关键词】网络安全; 安全管理; 立法科学化; 行业协会; 标准化;


6.《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内容摘要】2007年《物权法》制定以来,民法制定依据问题成为我国民法学界一个关注点。民法独立性问题受到来自我国法理学界和宪法学界非同寻常的挑战,这个挑战不是以一般性的挑战方式提出来的,而是以"民法是否应当根据宪法而制定"的特殊方式提出来的。但是,民法在制定依据上依旧有自己的规律,不能简单地由宪法作为根据来终结或限定。这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法始终具有的独立性本质,决定了民法依据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二是民法的依据问题,在历史上已经展示了特殊轨迹和独立内涵,具有自发性、宽泛性和丰富多元的特点;三是宪法虽然在近现代出场之后地位显得重要,但是从规范功能上来说它有着自己独特的任务,不曾也不必要将自己设计为民法依据。


【关键词】民法依据;民法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民法的自发性;宪法规范功能;基本权效力;


7.《我国智能制造的法律挑战与基本对策研究》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

 

【内容摘要】智能制造将成为我国实现"大国崛起"的关键一环。为了实现这一蓝图,我国现阶段应当主要通过政策而非法律的方式推动其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公私协力打造研发平台;应当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扩宽融资渠道,着重促进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法学界也应当积极面对新的挑战,研究智能制造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企业和个人数据保护问题、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规范平台以防止数据垄断问题、《标准化法》修改问题、劳动法改革问题以及调整既有民法制度等问题。格外需要强调的是,对新问题要勇于"跨界"研究。法学家应当通过与其他领域专家的互动和交流,明确法律手段的适用领域和疆界,以此为《中国制造2025》保驾护航。


【关键词】智能制造;法律和科技;政府政策;法律挑战;


8、《保障住房借名买房合同私法效果研究——兼评天津河北区人民法院“崔立诉白某、隋某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月旦民商法杂志》2016年第6期。

 

【内容摘要】住房保障政策是国家贯彻社会福利面向的一个基本国策,中国大陆近年在北京等超大城市力推住房保障政策,在此背景下滋生套取住房保障利益的现象实属难免,借名买房合同便极易于异化为用以套取此类政策利益的交易工具。从一般理论上来说,借名买房合同由于名实不符,实践中难免利益纷争,常就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和房屋产权归属等引发争议,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解析。具体到住房保障政策背景下的借名买房合同来说,更不同于一般的借名买房合同,由于涉及住房保障特殊的规范安排,其在法律适用上更加具有复杂性。现行住房保障政策有主体资格限定的规定,直接基于禁止不适格主体交易的目的,当属效力性规范;但相关规定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相关限制规定是具体化的,所以违法性审查应该从具体化入手;二是相关规定留有余地,即经济适用房并非绝对不可交易的客体,有关规定允许经济适用房获得5年之后准予上市,这就使得前述有关主体限定的效力性规范留有解释缺口,为借名交易预留了相当的空间。该类合同在住房保障政策背景下的,还会导致复杂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应当理顺分析框架,特别是在借名违法而无效情况下,还应注意存在民法上和行政法效果的两重性。

 

【关键词】住房保障政策;借名买房合同;合同性质和效力;房屋产权归属;效果的两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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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羽嘉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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