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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编纂丨人格编研究学刊要览

蔡蔚然选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全文共10460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编者按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如何反应时代精神、回应人民需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我国民法学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学界涌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特此中国民商法律网推出“民法典分则学刊要览”系列文章,对学术界近期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对读者理解研习民法典分则有所裨益。欢迎阅读,欢迎转发。


本期学刊聚焦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研究。


篇幅有限,未能全面介绍,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补充,推荐精彩文章。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


1.王利明:《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


【摘要】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最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普遍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全面保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解决人格权的民法规范难题。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实践基础和价值基础,而且能够解决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问题。通过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使我们民法典真正成为一部科学的、能够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的、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


【关键词】人格权;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独立成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1-11页。


2.王利明:《人格权的属性:从消极防御到积极利用》


【摘要】人格权制度本身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格权的类型越来越丰富。天赋人权理论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论证人格权保护的正当性,但无法解决人格权确认、发展和保护等具体制度问题。时至今日,人格权不仅具有消极防御的属性,也日益具有积极利用的特征。这不仅体现在精神性人格权的积极使用上,也体现在物质性人格权的必要支配上。人格权消极防御与积极行使并存的特征,意味着仅仅通过对人格权类型的简单列举加上侵权法的救济规范,难以实现对人格权的充分保护和有效利用。只有通过强化人格权立法,并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地规范人格权,才能充分回应社会需求,建立科学的、面向未来的人格权制度。


【关键词】人格权;消极保护;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845-861页。


3.王利明:《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摘要】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应使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在民法典编纂中,通过"简单列举人格权类型+侵权责任方式"不能有效保护人格权,而已经颁布的《民法总则》虽然对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十分简略,必须通过人格权编加以细化。侵权责任编中集中规定人格权也难以有效保护人格权,且可能导致体系违反的现象,并不符合科学立法的精神。因此,只有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才有利于完善民法典的体系,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编; 独立成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当代法学》2018年第3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3-11页。


4.王利明:《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


【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确定的民法调整对象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在我国《民法通则》颁行三十多年后,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司法审判实践已经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形成了大量的规则,这些成果应当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如果不独立成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显然又不能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全部纳入,那就意味着我国《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还不如我国《民法通则》,这就给人造成一种错觉,似乎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还不如三十多年前制定的我国《民法通则》。这很难体现出法律在新的社会阶段的进步。侵权责任法仅能从反面规定对人格权的救济,无法具体正面规定人格权的各项内容。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应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予以完善和细化。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中并没有将人格权独立设编的先例并不能成为我国民法典否定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将使民法典体系更为和谐和完备,并成为中国民法典在21世纪对民法体系的重大发展与贡献。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 民法总则; 侵权法; 个人信息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2-11页。


5.王利明:《人格权的积极确权模式探讨——兼论人格权法与侵权法之关系》


【摘要】如何处理人格权与侵权法之问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制定需要解决的前置性问题。对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从司法确权向立法确权转变,是当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人格权法与侵权法在民法典中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不会弱化侵权法的功能。如果体系与内容设计得当,人格权法还可与侵权法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关键词】人格权; 积极确权; 立法确权; 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家》2016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4页。


6.杨立新:《对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决策意见的不同见解》


【摘要】《民法总则》制定完成之后,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工作有序展开,其中有学者对民法典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立法决策,以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否定性意见。这些意见似是而非,没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不尊重客观事实,缺乏理性的逻辑论证,因而不能否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征求建议稿服务于中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更不能否定该征求意见稿尊重人民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的立法价值。立法机关正在将民法典分则各编草案在内部征求意见,力图将其修改得更好,成为一部好的民法典分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编。对于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人格权编草案,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其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批评意见,但应避免无价值的争论,以便经过专家学者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把民法典分则草案各编修改好,完成我国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历史任务。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 立法决策; 否定理由; 不同见解; 历史发展;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6页。


7.杨立新:《民法人格权编的政治基础与学术立场、立法技术的统一》


【摘要】自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人格权以来,中国当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30多年来,我国对人格权立法的争论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在编纂民法典中对民法人格权编的争论处于第三阶段,争论的表现是人格权在民法典中能否独立成编,争论的焦点在于民法人格权编的政治基础与学术立场、立法技术的统一问题。在民法人格权编的制定中,必须坚持其政治基础,又要与学术立场和立法技术相统一,而不是三个独立甚至对立的问题。目前在此问题上存在的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经不起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关键词】民法人格权编; 政治基础; 学术立场; 立法技术; 统一;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杂志》2018年第7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5页。


8.杨立新:《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的法理基础——对人格权编不能在民法分则独立规定四个理由的分析》


【摘要】关于人格权能否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编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立法机关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之后,反对方提出了四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理由,即人格权是民法不确定概念,只能在民法中碎片化表达;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不同,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应当由民法总则特别是《宪法》规定;民法分则设置人格权编就破坏了民法的结构、逻辑和民事制度体系。这四个理由不足以动摇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的理论基础,民法人格权编草案符合民法典逻辑体系的圆满性和自洽性,能够成为民法典大厦中的一个坚实可靠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人格权编; 确定的法律概念;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类型; 逻辑体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26-139页。


9.杨立新:《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


【摘要】编纂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法,争论比较广泛,经历了从学术观点之争、立法技术之争到政治风险之争的转变。前两种争论均为学术研究的正常范围,后一种争论显然超出了学术范围,是一种不正确的讨论法学学术问题的态度。事实上,人格权法究竟应当怎样立法,在民法典中究竟放在何处,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学术观点和立法技术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人格权法立法问题,使之在民法典编纂中,沿着《民法通则》开创的人格权立法方向,继续加强人格权立法,加大人格权保护力度,尊重人,尊重人格尊严,进而使国家更加文明、社会更加进步,实现振兴中华的理想。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学术观点;立法技术;政治风险;理性思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90-106页。


10.郭明瑞:《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摘要】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依法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称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法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人格权; 人身权; 民法典;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1-7页。


11.石佳友:《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


【摘要】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民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尽管分属于不同的法律秩序,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人格权的基本化和基本权利的民事化是同时双向发生的进程。基本权利为人格权制度提供合法性来源以及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人格权则落实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实现其客观价值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功能。人格权制度在当代主要回应“主体客体化”的风险,防止人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沦为客体。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而传统的侵权法来保护人格权的模式也难以有效应对当代的挑战。强调人格权与人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有效保护人格权的方式来切实推进人权保护,这是当代中国法典化所应承载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人格权;人权;民法总则;侵权责任;主体客体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7年第6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98-108页。


12.石佳友:《人格权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趋势》


【摘要】人格权制度相对于民法典的其他制度出现较晚,其主要原因在于传统民法典是以财产权为中心而建构的。法国的人格权立法出现尤晚,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宽泛的措辞,侵权法对人格权提供了比较周延的保护;当代法国的人格权以第9条私生活受保护为中心而构建。德国人格权保护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其宪法保护体系,联邦基本法和宪法法院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坚实基石;法院判例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是人格权发展的母体。瑞士人格权制度的特色是债法典与民法典的二元格局,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作为绝对权的效果,而债法典则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效果。魁北克民法典中人格权的立法是对魁北克人权宪章的具体化,二者之间的和谐一致关系确保民法典对宪法基本权利赋予有效保护。从总体上看,人格权立法存在如下趋势:人格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宪法维度;法官和司法判例在人格权保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人格权立法仍然存在不断强化的趋势;身体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当代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价值;一般人格权制度有其独特的制度语境,不宜简单照搬。


【关键词】人格权; 民法典; 私法宪法化; 一般人格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40-161页。


13.张礼洪:《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兼议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


【摘要】罗马法中的法律人格主要指法律资格,无人格就无财产,其所采用的通过司法判例来保护人格利益的做法,援用至今。近现代的人格的核心是自由意志,人格权的保护发轫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逐步转向加强知识产权人格利益、隐私、商品化权的保护。总体趋势是从肉体利益的保护转向精神利益的和知识产权人格利益的保护,从人格权益的消极财产保护转向其积极财产的保护。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有历史理论基础和理论合理性,体现人格权立法保护的历史趋势。 


【关键词】人格权单独成编; 人格; 人格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62-178页。


14.石冠彬:《人格权独立成编争论评述》


【摘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是立法技术之争,对于我国人格权理论的积淀及最终立法质量有益处。通过文献资料考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主张绝非效仿乌克兰民法典之举,且乌克兰民法典中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与我国学术界所言的人格权并非等同概念。人格权属性与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矛盾;域外法制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且越加强化人格权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能因传统民法典立法例否定独立成编的合理性;人格权独立成编在逻辑上不存在任何障碍,甚至可说存在自洽性,但如何在立法技术上处理民法典人格权编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关系确实是个难题。立法机关先后两个人格权编草案均以整合现有规范、总结实务经验为基本立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编纂民法典"内涵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现有草案过于保守、未能积极回应新时代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且对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裁判经验吸收过少,质量尚有改进空间。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独立成编; 防御性权利; 乌克兰民法典; 立法技术;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79-189页。


15.孟勤国:《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选择》


【摘要】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到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编;民法典现代化;人格权单独成篇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80-84页。


16.庞伟伟:《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以既有规范为中心》


【摘要】人格权法目前已具备独立成编的体量条件、结构条件和分则条件,完全足以独立成编。事实上,独立成编不仅契合我国立法传统和司法现状,也符合域外立法趋势。尽管人格权法是否应独立成编确实是政治决断问题,但政治决断要受先前决断和现实条件的制约;结合制约条件可知,人格权法目前已只能独立成编。从实质层面看,由于部分人格权的权利边界缺乏有效参照、可因主体而异、可能存在明显裂缝,所以需要精细的界定规则;由于部分人格权的行使限度较小、行使程序严格且行使目的特定,所以需要专门的行使规则;由于人格权法更关注侵害行为、损害预防和精神抚慰,所以需要独特的救济规则。也即,人格权法实际上是一套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存在显著差别的规则体系。《民法总则》彰显了以人为本理念、时代性理念和民族性理念,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更契合上述理念。


【关键词】人格权法; 独立成编; 既有规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90-205页。


二、具体制度设计


1.王利明:《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


【摘要】从民法的发展来看,关于人格权保护,呈现出从消极保护到具体确权的发展趋势,我国民法也历来重视协调人格权积极确权与侵权责任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如果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将产生体系违反现象,并不符合科学立法的精神。侵权责任编替代人格权编也将影响侵害人格权责任的准确认定。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强化人格权保护,应当在使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前提下,有效衔接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民法典; 人格权编; 侵权责任编; 相互衔接;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1页。


2.杨立新:《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


【摘要】《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使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了权利性质的转化,由公权利转变为私权利,人身自由权成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成为一般人格权。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没有这样规定,其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通过司法解释方法确认其为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使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性质的转变。在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私权利化之后,再前进一步,对于那些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权利,在具备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公民基本权利被私权利化后有相应的民事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公民基本权利中具有民事利益的内容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后有民法上的救济措施的要件时,就可以认可其具有私权利的性质,通过民法规定的保护方法对其提供保护,使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 公权利; 私权利; 转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18年第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3-14页。


3.马俊驹:《人格与人格权立法模式探讨》


【摘要】人格权与人格不同,人格权不再是主体制度的一部分; 人格权与财产权不同,人格权不可能归入财产权; 人格权与人格权请求权能不同,人格权的“广义内容”不可能仅限于侵权法上的规定。民法上人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应分为四个层次: 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人格伦理价值的法治基础; 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实现主体人格伦理价值权利化的逻辑前提; 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并建构独立的权利体系和制度规则; 对人格权的救济应采用“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人格; 人格权; 立法; 民法制度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文章分为三个部分,页码范围184-196页。


4.马俊驹:《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摘要】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关键词】人格; 人格权; 私权; 立法建构;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晋阳学刊》2014年第2期,文章分为三个部分,页码范围111-121页。


5.王利明:《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室内稿)的亮点及改进思路》


【摘要】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落实中共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对于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具有许多重要亮点,诸如严格区分人格权与人格的概念、区分人格权与人权的概念、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对未来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当然,该草案也需要明确确认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增加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规则、增加人格权的特别保护规则,这些都需要未来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人格权; 独立成编; 人文关怀; 时代精神;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118-125页。


6.杨立新、扈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


【摘要】编纂中国民法典应当制定人格权法编,已经越来越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且理论说明也越来越清楚。但是,也有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本文是作者为推动人格权法的立法,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编"人格权法编"的基础上,广泛借鉴人格权法建议稿的经验,撰写而成,并附加立法理由书,对应当制定人格侵权法,以及设置各个条款的理由逐一清楚说明,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关键词】人格权法; 建议稿; 立法理由; 民法典; 分则;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财经法学》2016年第4期,页码范围39-54页。


7.石佳友:《守成与创新的务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评析》


【摘要】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自《民法通则》开始,我国民事立法历来重视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民法总则》虽然也通过积极确权模式保护人格权,从正面对一般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各项具体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各项人格权内容、效力等作出规定,其只是对人格权进行了初步确权,并没有真正完成人格权确权的任务。为顺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趋势,适应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类型,增加规定个人信息权等权利,细化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并对人格权的行使规则、利用规则、限制规则以及权利冲突规则等作出规定。


【关键词】人格权独立成编; 法律渊源的理性化; 民法典体系; 立法技术;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2-23页。


8.常健:《论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的制度完善——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相关规定》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的发布,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制度;初步实现了与《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衔接。但其作为征求意见稿在"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其与隐私权的界分、基本权利内容等关键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缺憾。明确"个人信息"的民事权利属性,以"个人信息权"直接取代定性不清的"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清晰界分,在人格权法(编)独立成章;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内容,采取总分结合的立法技术;这样将对人格权法(编)中的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人格权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32-36页。


9.杨立新:《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摘要】《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规定的究竟是法益抑或权利,在学者中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在法律中规定对某种民事利益进行保护,又没有写明为权利的,应当根据该民事利益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民事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否清晰、在实践中作为一项权利进行保护有无障碍、在比较法上有无规定为法益或者权利的立法例来确定。《民法总则》规定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身份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的私人隐私信息有明确的界限,在实践上作为一个权利保护没有障碍,在比较法上没有对个人信息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例,因此,应当认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就是规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之一,即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民法总则; 个人信息; 保护; 法益; 权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论坛》2018年第1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34-45页。


10.刘士国:《论主体地位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主体人格,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一编或章调整人格尊严关系。主体人格与人格尊严人格相区别是民法发展趋势。人格尊严具有民事权利属性,是产生其他人格权的本源性权利。隐私权、环境人格权、信息控制权、患者自己决定权和知情权、信用权等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构成人格权法独立的基础。人格两分是人格权立法的科学依据。制定人格权法,有利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其立法应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与社会科技、经济发展相一致;正确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民事基本法以及特别法的关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和生命伦理。


【关键词】人格; 主体地位; 尊严关系; 人格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文章分八个部分,页码范围41-51页。


11.王叶刚:《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突出了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保护,也提出了制定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现实要求。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为基础,积极总结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经验。同时,人格权编的规则设计应当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力求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并体现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反映网络和大数据时代的时代特征。在具体内容安排方面,人格权编应当包括人格权的一般规定、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益的许可使用与限制以及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人格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20-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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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周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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