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 | 侵权责任编研究学刊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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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民法典如何反应时代精神、回应人民需求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我国民法学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积极建言献策,学界涌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特此中国民商法律网推出“民法典分则学刊要览”系列文章,对学术界近期关于民法典各分编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对读者理解研习民法典分则有所裨益。欢迎阅读,欢迎转发。
本期学刊聚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研究,篇幅有限,未能全面介绍,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补充,推荐精彩文章。
一、总的建议
1、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总则+分则”的模式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又是以特殊的归责原则为主线,辅之以特殊的责任主体而构建起来。从比较法上的侵权法立法经验来看,很少有如同我国这样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的立法模式。应当说,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创举,其有利于明确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主体,有助于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地裁判侵权案件。当然,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分则体系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将来编纂民法典时加以完善,如对于用工者责任中的追偿权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某些特殊侵权责任的减免责条款规定不清晰等。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总则;分则体系;一般条款;危险责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2-126页。
2、杨立新:《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自实施以来,经过理论与司法实践检验,证明其立法宗旨、立法体例和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是比较成功的,具有很强的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编纂民法典中,将其修订成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应当坚持该法的优势,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作为独立法律与作为侵权责任编的区别,处理好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与债的双重属性的关系,处理好侵权责任一般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规则的关系,处理好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中欠缺的内容,处理好《民法总则》规定的人格权与具体侵害人格权损害责任的关系,调整现有的内容体系和逻辑结构,纠正立法不准确的规则,增加规定立法欠缺的规则,修订出一部好的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编纂民法典;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修订;主要问题;对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41—55页。
3、张新宝:《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立法研究》
【摘要】民法分则侵权责任编的制定,应当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新原则与新的一般性规则予以细化,对于原先不合理的一些规定予以修改,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予以规定。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方式规定不同的归责事由。修改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构建更为系统的损害赔偿体系,尤其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增加规定受害人同意与自愿承担风险、自助行为以及法律授权行为作为抗辩事由。完善各项具体侵权责任制度,构建更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 侵权责任编; 归责事由; 数人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体系;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文章分八个部分,页码范围是49—70页。
4、黄茂荣:《侵权责任法规范规划上之重要问题初探》
【摘要】民法典的编纂须考虑《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体系安排,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只需要分别充实《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内容即可。如有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之共同规定的需要,可将这种规定移至民法总则,让民法总则担负一部分债法总则的功能。侵权责任之债与合同之债在类型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债之发生的要件有异,为求周全,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之间可能会有较多的重复规定。在立法步骤上,可先分别就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详予规定,待分别完成起草后,再来决定是否将其并为一部债法,并将其重复规定之部分,规定于债法总则。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债法总则;民法总则;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苏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文章分十一个部分,页码范围1—18页。
5、周友军:《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入典的初步构想》
【摘要】按照全国人大的构想,我国民法典要设立侵权责任编,这就意味着,我国《侵权责任法》要经过修订而纳入民法典。在这一修订入典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纠结于“大修”还是“小修”,而是当修则修,并且,应当兼顾“当下面向”与“未来面向”。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尽可能强化规范意义,作出比较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修订编入民法典时,诸多具体的规则都需要完善,这尤其要从司法解释、法学研究成果、比较法、司法实践经验之中寻求灵感和智慧。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2—17页。
二、责任构成及责任方式
1、程啸:《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摘要】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可归责地共同起作用时,可以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在侵权赔偿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处理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而在违约赔偿责任中区分对待受害人与有过失与减损义务,分别适用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解决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这种二元规范模式的形成具有法律继受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应当转而采用一元模式,即确立作为损害赔偿法一般规则的过失相抵规则,将其统一地适用于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私法上的以及公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共同责任问题。
【关键词】损害赔偿法;受害人共同责任;过失相抵;减损规则;民法典;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5期,文章分三个部分,页码范围81-91页。
2、郑晓剑:《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之检讨》
【摘要】为了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近代侵权法基于差额说构建了完全赔偿原则。据此,赔偿责任范围独立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并在效果上呈现全有或全无的择一模式。但是,这种做法不免过于绝对和僵硬,完全漠视了行为人方面的自由价值,也难以妥当地保护受害人。因而,侵权法上突破这一原则的各项规则和制度逐渐产生。不过,这种零敲碎打式的修补并不能根除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的功能取向过于单一、价值选择有失均衡、法律效果有失妥当等痼疾。有鉴于此,强调价值评价统一、注重法律效果妥当性的比例责任在比较法上应运而生。根据比例责任原理之要求,法官在个案中需要综合考量责任构成中相关要素的满足度,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整体评价,以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藉此,责任基础与责任效果在价值层面可以贯通,全有或全无的极端结果可以避免,而自由与安全、救济与预防、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等诸项价值亦可得以妥当协调。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比例责任;全有全无;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2017年第1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57—173页。
3、张玉东:《论我国侵权法中作为义务的认定机制》
【摘要】不作为侵权的构成以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在我国制定法上,作为义务存在的依据包括显性规定、具体化的隐性规定及一般性的隐性规定。这种规范模式在作为义务的规定上存在法律漏洞,并未为法官提供足够明确的裁判指引;司法实践中关于作为义务的认定也存在判决说理不充分、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立法上,我国应于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置作为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在司法上,法官应于判决中充分阐释其法律适用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键词】不作为侵权; 作为义务; 法律规定; 法律漏洞; 司法解释;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论坛》2018年第4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69—77页。
4、阮神裕:《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基础的重构与阐释》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的既有理论无法回答一些边缘性案件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本文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择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基于证据损害现象的证据整体化理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相互作用,使原告陷于无法辨别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困境,这种困境不能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而应该由行为人负担,故在举证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优待;即应当允许用整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个别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这种理论一方面符合证明妨碍的法律思想,也能完美地解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不当地限缩典型性案例的适用,还可以恰当地处理边缘性案例。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证据损害现象;证据整体化;证明妨碍理论;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8年第3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44—56页。
5、余小伟:《“公平责任”是否“公平”——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
【摘要】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我国学界三十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并未形成通说。对公平责任正当性基础的争议,尤为突出。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论不休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学界对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理论或侵权法之功能或目标定位远未达成共识。以侵权法诸哲学理论为背景,从侵权法功能或目标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公平责任,有助于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通过对二十世纪五种新侵权法理论之回顾,可以发现公平责任并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而是旨在实现损失分担(次要事故成本减少)的效率价值。总体而言,公平责任之弊远大于其利,应以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取代。
【关键词】公平责任;侵权法理论;侵权法功能;经济分析;矫正正义;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2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107—122页。
6、谢潇:《侵权责任免责权:既有理论商榷基础上的概念构造尝试》
【摘要】对于民法而言,权利思维系是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思维模式,而权利也是最为便利和最为有效的法律分析工具。在抗辩事由论与免责事由论的基础上,将免责(抗辩)事由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间的关联性予以切割,并在免责(抗辩)事由的基础之上构造侵权责任免责权,将免责(抗辩)事由改造为侵权责任免责权的构成要件,既能够在权利思维之下,厘清侵权责任成立与生效的逻辑链条,合理安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免责(抗辩)事由之间的关系,也能够在法教义学层面,更为贴切地展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蕴含的体系特点与逻辑构造。引入侵权责任免责权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构造新的侵权责任免责权论,相对于抗辩事由论与免责事由论而言,更具有理论构造与规范解释上的妥当性。
【关键词】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免责事由;侵权责任免责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8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19—133页。
7、王道发:《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
【摘要】在传统理论中,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是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以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才能真正界分和协调两种制度。两种规范制度存在交叉和竞合关系,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替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应当受《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制,这正是以补偿义务为形式的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使侵权责任法的调整领域不断扩张的结果,同时也是"大侵权主义"民法发展趋向的标志。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责任法;补偿义务;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治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65-178页。
三、特殊侵权责任
(一)传统特殊侵权责任
1、穆冠群:《论英美法上的医疗特权——兼议保护性医疗措施在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中的构建》
【摘要】在英美法上,医疗紧急情况、患者弃权以及医疗特权被并称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三大例外情形。这种例外是指在某些条件成就时,患者的自主权便不再被优先保护,医生获得一种能够对抗患者自主权的抗辩权或者是责任豁免权。与这种例外情形的前两项不同,医疗特权在法律理论与实务界以及医疗行业内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是它不仅涉及有关信息披露的诸多矛盾及对立,比如诚实与谎言、知情与隐瞒以及自主与父权等一系列伦理上的两难选择,还面临许多与法律责任有关的棘手问题。努力找到医学专业判断、法律责任规制以及伦理价值衡量三者之间的平衡点是促进医患信任关系良性发展的必要途径。我国法上的保护性医疗措施与英美法上的医疗特权相似,但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应当在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中借鉴医疗特权理论的合理内涵而重新构建我国法上的保护性医疗措施条款。
【关键词】医疗特权;信息披露;知情同意例外;侵权法;必要性抗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27—43页。
2、王成:《医疗损害赔偿的规范途径》
【摘要】侵权法主要保护既存利益,合同法主要保护将来利益。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一方没有使另一方变得更好时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一方使另一方变得更差时承担的责任。但凡既存利益遭受侵害时,均存在侵权法调整的可能性。侵权法的主要规范都是以既存利益的调整为假想而设计的,合同法则主要是以将来利益的调整为假想而设计的。医疗损害,主要是既存利益而不是将来利益受到了侵害,属于一方使另一方变得更差而不是没有使另一方变得更好而承担的责任。医疗合同具有标的特殊性、强制缔约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伦理性以及义务的手段性等特点,使其徒具合同之名,不具合同之实。在医疗合同中认定违约就是在认定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名义上是在合同之内展开,实际上是侵权法的延伸。在未来的我国民法典中,应当继续延续目前的立法模式,将医疗纠纷规范置于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医疗损害;既存利益;将来利益;规范途径;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5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18—26页。
3、满洪杰:《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
【摘要】通过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数据的统计与对比,发现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呈现原告胜诉率和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责任比率“双高”的局面。原因力减责是在医疗损害责任确立后对责任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对原因力的运用不符合其规则。以原因力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确立途径也有违比例责任的性质。对原因力的不当适用造成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虚无,这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应建立多元化的因果关系认定机制,坚持以事实因果关系为原则,规范原因力减责,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适用比例责任和生存机会丧失理论。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原因力;事实原因;比例责任;生存机会丧失;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2018年第7期,文章分七个部分,页码范围83—100页。
4、尤明青:《论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
【摘要】环境质量标准兼具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既非规章也非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来自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环境质量状况提供比对依据,并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规划共同发挥设定目标、考核激励、督政问责的作用。环境质量标准具有以分类管理为理念、以整体主义为价值观和方法论、以阶段性控制目标为依据、以政策选择为结果的特征。从规范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不可用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从事实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对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够发挥有限的证明作用:可为证明环境影响的消极性提供科学支撑,有助于认定加害行为要件;可在有限的范围内缓解损害要件的举证难度;可用于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关键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事实;规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法学》2017年第6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283—300页。
5、刘长兴:《环境侵权规则设计之偏差及矫正——基于环境侵权鉴定的分析》
【摘要】现行环境侵权规则设计的技术主义思路导致了其内在矛盾,不能适应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的运用情况表明,以鉴定为代表的专业技术判断不仅无法完全解决环境侵权的复杂性难题,运用不当反而给环境侵权司法实践带来混乱。矫正环境侵权的规则设计偏差需要改变思路。以环境侵权案件中鉴定这一技术主义思路的代表为分析对象,正确认识鉴定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作用和局限性,进而重新评估价值判断在环境侵权归责中的地位,以类型化方案超越技术主义思路是完善环境侵权规则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鉴定;规则设计;技术主义;类型化;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63—72页。
6、马腾:《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
【摘要】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关键词】生态损害;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商研究》2018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114-123页。
7、朱晓峰:《比较法上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标准及启示》
【摘要】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裁判的结果不统一,影响法的权威性。在比较法上,对于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虽然存在着德国与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人模式、法国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当代各国(地区)司法实践普遍以管理控制标准取代了传统的物权关系标准,并在实践中围绕管理控制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具体认定方法。以此为镜鉴,在解释论上,第78条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应以实际管理控制为一般界定标准,具体则应交由司法实践在相关案件中结合权属、意志、利益、时间、空间等辅助因素综合裁量。
【关键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物权关系;管理控制;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83—102页。
8、周友军:《民法典编纂中产品责任制度的完善》
【摘要】在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立法中,应当设专章集中规定产品责任制度,并对现有的产品责任制度予以完善。尤其是要将《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部分产品责任制度纳入民法典之中,以实现法典中心主义。另外,该制度具体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产品”的概念并明确其范围、完善“产品缺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明确产品责任的主体原则上限于生产者、完善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明确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考虑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协调以完善相关规则。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产品跟踪观察义务;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文章分七个部分,页码范围138-147页。
9、张新宝,吴婷芳:《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再法典化思考》
【摘要】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关键词】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致害;物件的界定;责任主体;过错的判断标准;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现代法学》2017年第2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61-78页。
(二)新型特殊侵权责任
1、杨立新:《单方废弃夫妻共有的人体胚胎之侵权责任认定》
【摘要】对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获取的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曾经有过认定为物的判决,但是被二审法院撤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胚胎为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是我国对人体胚胎的物的属性认定的第一例生效判决,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创造了司法的先例。夫妻双方对于该种人体胚胎享有共有权,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废弃,违反了共有权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由于胚胎这种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包含人格利益甚至生命,因而对其的损害会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故得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救济。
【关键词】人体胚胎;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共有权侵权;责任认定;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律适用》2018年第9期,文章分六个部分,页码范围47-55页。
2、叶名怡:《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摘要】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侵权法;构成要件;预防性责任;责任形态;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文章分七个部分,页码范围83—102页。
3、郑志峰:《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摘要】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时代正在到来。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们的移动性、提升时间利用效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安全,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在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以人类驾驶者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难以继续适用,亟待更新责任规则。在兼顾鼓励技术革新与救济受害人的原则下,应积极利用“黑匣子”等技术判别事故发生时汽车究竟是处于人工驾驶模式还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以便合理地界定各方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无论是从自动驾驶汽车运行原理考察,还是从侵权法的救济与预防目标来看,抑或从自动驾驶产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出发,均应由制造商一方承担产品责任。同时,为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助力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还应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责任保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2018年第4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6-29页。
4、张红:《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权责任》
【摘要】祭奠利益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系重要人格法益,应纳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保护立法阙如,祭奠习惯多为定纷止争的依据。在祭奠开始时,治丧人负有报丧义务,但逝者遗愿可为免责事由。在确定遗体等归属时,首应遵守逝者遗愿,依习惯第一顺位管理人为逝者配偶,其他同顺位近亲属采“多数决”确定管理人。侵害祭奠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经法官自由裁量确定,以慰抚为主,补助、处罚为辅;在各省指导数额久未更新的情形下,宜酌情通货膨胀等因素以更富弹性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之诸项功能。
【关键词】祭奠利益;一般人格权;侵权责任;民俗习惯;民法法源;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法学评论》2018年第2期,文章分五个部分,页码范围77-92页。
5、李永:《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首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为网络购物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条本身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为此,需确立“粗细适宜”的立法理念,注重消费者、销售者或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利益衡平,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构建相对完整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制度。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利益平衡;侵权行为名单;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文章分四个部分,页码范围139—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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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袁玥
责任编辑:饶书馨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