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研究 | 实录
报告人:李林启(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文题目:《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研究》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上午好!
感谢大会给我这样一次发言的机会!前面大家就一些宏观方面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见解,我在此从一个比较小的问题切入。担保物权是规范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同时担保物权制度也是金融市场里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安排。昨天崔老师也提到担保物权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前面各位老师也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其中,关于物权编担保物权的完善这一方面,昨天崔老师也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完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其实无论是完善动产质押的规则还是权利质押的规则,都需要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小制度上来。
我国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也规定了关于权利质押的内容,里面规定了不动产的收益权等等。在实践中也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专利权质押的问题。它虽然作为权利的一个部分,但这种质押在现实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我的研究为什么要选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领域?大家都知道在担保过程中,传统的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更喜欢不动产,对动产不是太喜欢,因为它存在各种各样不确定性的权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担保的过程中往往不喜欢用这种方式。有数据统计,我们现在已经是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大国,专利权每年的申请数量已经很多。无论是从国家层面或者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上一直都主张专利权质押,但实际上授予专利的量和能够质押的量在实践中的比例是很低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拥有的不动产很少,动产可能也不多。一些小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能就是租一个房子,但是他们一般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它发展的很重要方面。所以,在这里我就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其实是解决我们国家融资难,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于专利权而言,大家知道专利权有各种各样的特性,比如无形性,它在价值评估时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价值评估时,评估机构、评估方法等因素,专利权在我们国家其实还是很不成熟的。另外,国务院包括各省知识产权局都开始搞一些专利权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但是这些机制在实践中也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
基于这些问题,我在文章里提出几点建议,即完善相关的一些立法。其实在专利权质押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专利是要经过申请的,那专利的申请权能不能用来质押?这个其实大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提出专利申请权是一个申请权,能不能申请到其实还不一定。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来说,特别是它实力比较强的话,如果放贷的一方或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融资机构对此认可,那其实也可以。何止专利申请权有不确定性,其实专利权也有不确定性,专利权在某个时候可能也有被撤销。
另外,在专利权质押的过程中变现的问题,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非常重要的效力,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他最看重的是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如果设定了一个担保物权,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的过程非常复杂,成本很高,此时权利人可能就不愿意用此制度。实际上我们国家出现的一些融资问题,和担保物权不能很好的运用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过程中,《物权法》规定了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等等一些方法。在实现过程中能不能给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权利,特别是在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人是否能有更多的一些自主性?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其实在担保物权实现的过程中,对专利权的质押而言,为什么有时它的变现和动产、不动产的变现相比存在一些问题?在于专利权的实现可能需要一系列方法,比如专利运行设备等等。所以,我们在专利权质押时可否把它投入实施运行的设备一并抵押做担保,这样在实现的过程中有意向的人才可能愿意接受。如果我把这项专利得来了,我要实施这项专利,我的投入可能比买这项专利的投入还要多,此时他可能就不愿意做这个事情。
当然,在专利权质押的过程中,它的评估和它的权利风险分担机制,可能涉及到政府的政策等等各方面的问题,我在这篇文章里面只是提出了简单的看法,就不详细论述了,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专利权质押里的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和大家做一个交流,希望大家多批评指正。
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