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研习”十人谈 | 实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同诉讼圈 Author 天同沈阳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天同诉讼圈”。



全文共17232字,阅读时间约43分钟。


辛正郁按:作为律师,我们从未如此关注案例。可及界限内,几乎全部实践作业的源起和终结,也在案例。近三十年前,张佩霖教授“案例入、案例出”的教诲,其宏义今方可知一二。“找、读、写、讲”,皆为思考,不可无师。天同尊学者师,不滞于物,不殆于心。


立基案例描述的确定性,我们力求找寻法律人共识之所在,建诸案例表达的未尽性,我们臣服于法律世界的浩瀚无垠。藉由案例策动优化的天同内训体系,将与“天同码”交互,一内一外、亦精亦齐,内修外展、溢彩流光,终求以沉制浮,得入自由境界。此举不独志庆天同沈阳,更是天同人迷恋极致的重彰。


 对话背景


案例研习以一种超越任何想象的力量影响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方法与司法实务,也注定持续对未来的法学和法治产生深刻地影响。宏观巨视检讨“案例研习”在中国,这一论题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但对案例研习论题的中观或微观审视也许更具实践意义。北京市天同(沈阳)律师事务所将案例研习作为内训体系的引擎,按照“找出来、读进去、写出来、讲出去”的步骤展开研习作业。为提升案例研习质效,我们特约在该领域已开展精耕研究的部分专家学者,对相关议题展开对话,现将对话成果与朋友们分享。


主持人:


刘生亮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对话嘉宾:(以首轮对话出场先后为序)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解    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江洪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代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李志刚  公司法务、博士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找出来


刘生亮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各位老师好,案例研习过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海量裁判文书中把值得深入挖掘的案例素材找出来。大多数读者都很关心学者们是如何找寻案例的。我这里的问题是:第一,在技术选择与应用方面有没有和读者分享的;第二,如何确保把那些对立法论、解释论有价值和有影响的裁判文书找出来;第三,对于律师工作来讲,关联案例的检索是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内容,对此各位老师有何建议。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生亮兄的身份是多元的,作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顾问,曾经是高级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担任过《判解研究》这份以案例研习为主的刊物编辑,这些多元中有一个共性,就是案例研习的超级爱好者和实践者。据我所知,他之前在法院就长于从典型案例入手,发现为人忽视的精微法律问题,我因此就多有受益;现在在律所,他以“私塾”的形式带领年轻律师共同精读案例,并与最新立法动态保持同步,全面收集、梳理、分析相关主题的类案。可以说,生亮对案例研习有深刻地体会和领悟,摆在面前的这几个问题就是例证。对案例研习不热爱、不敏感、不思考,是不可能提出这些问题的。为了提携后进,生亮兄盛情邀我谈谈这些问题,说实在话,我自己虽然有借助案例进行研究的经验,但从未像生亮这样系统深入地思考过这些问题,以下所谈真的是野人献曝,仅供方家一笑。


首先谈一下找出来。找案例的方法不一而足,完全是个人化的作业,就本人有限的经验来看,大致有两种,即“泛找”和“精选”。


一是“泛找”。本人向来认为,法律学习,特别是民法这样的实用法律领域的学习,除了认真阅读学理作品,除了认真对待法律规范,还要认真梳理包括案例在内的实践素材。因为民法源自实践,并要解决实践问题,在学习时只有有机融进实践因子,才能准确完整地理解民法制度。本人也向来认为,法学研究是以包括实践问题在内的问题为先导的,问题会引起研究者的好奇心,使研究充满乐趣并获得价值,而问题不是天上掉下来的,是包括案例这样的外界信息经由研究者的思考而泛起的疑问,没有这些信息的刺激,问题会被共识或常识所蒙蔽,沉淀于思维的深处。基于上述认识,在对民法知识有了基本把握后,本人平时比较重视案例的收集,有闲暇功夫就看一些法院的案例选,或翻一些公众号推送的案例,或读一些刊物登载的案例分析文章,从中找出个人感兴趣的案例,以之为后续的思考和研究提供积淀。这样找出来的案例,完全是个人凭借兴趣随意而为的,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个人主观上预设的筛选标准,就像凭借个人兴趣“泛读”一样,可将这种找案例的方法称谓“泛找”。


二是“精选”。与“泛找”相对的,是有方向主导的“精选”。所谓“精选”,是在特定问题意识的引导下,通过特定标准来寻找相应的案例。这样说,意味着“精选”是问题先行的,是带着问题、而不是茫无目的地去寻找案例的,案例在此起到证成或证否的作用,是验证问题是真问题还是伪问题的重要工具和重要指标。正因为脑海里有疑问,案例就必须围绕这些疑问来展开,是问题给了案例浮出水面的机会。就民法制度而言,问题既会附着于特定的法律规范,也会呈现为特定的关键词,这就为案例寻找设定了入口标准,如以《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等特定法条或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等特定关键词为链接,在案例数据库中找到相关的案例。仅到这一步肯定是不够的,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除了个别情况,由此找到的案例是海量的,单凭一个人的力量,无法通读或精读完这么多的案例,为了让案例有意义,再设定筛选标准使案例数量处在个人可接受的范围内,就相当必要。案例是由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展现的,仔细看来,其中包括了法院的审级、法院的地域、做出法律文书的法官、法律文书的类别、法律文书提及的当事人或律师、法律文书的案由、法律文书的法律适用依据、法律文书做出的时间等要素,它们各自或组合就是筛选标准。这样的标准不确定,究竟应以哪些要素为标准,取决于预设的问题,如对三段论的民事司法运用有疑问时,找到同一案件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律文书,或找到同一法官在特定阶段内的同一案由案件的法律文书,就有价值;又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认定心存困惑时,鉴于这类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故寻找基层法院的法律文书就是重点,但未经这种认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广泛存在,法院在其他诉讼中会遇到当事人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的情形,这些法院又如何认定,也相当有价值,这就要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文书。


解    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找出来,首先取决于研究的目的。对于从事司法实务的律师而言,判例研究目的主要有两种。第一种目的,是探寻判例所确立的先例性规范,或者说去发现“活着的法”。第二种目的,则是将判例中所体现出的法理作为一种学说来加以点评,以加深对部门法具体问题的理解。前者不仅对于学者有意义,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务人员来说也有特别的意义。通过这种目的发现的先例性规范对于裁判的预测、对于说服后案的法官,作用不言而喻。而基于后一种目的的研究常常也会孕育拓展解释论的重要契机。在判例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何找出研究对象,一般是不会成为问题的。通常只需要瞄准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即可。这是因为,最高法院肩负着通过裁判统一司法的使命。然而,在我国如何找出来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难题,这是由我国的四级两审制所决定的。好在有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按公报案例。然而,这两类案例的供给严重不足,而且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例并没有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各专业部门发布的判例、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往往也可以作为候选的目标。即便如此,可能依然不能找到感兴趣的案例。这时候,或许可以利用裁判文书的数据库按图索骥,即通过所感兴趣的法律规范倒查并筛选裁判文书。


李   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判例研究存在两种,一是个案研究,比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的研究,这种研究无需寻找案例,研究对象本身是确定的,需要寻找案例的是类案研究,需要在大量的案例中根据自己的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去寻找到所需要的同类案例。在没有数据库以及数据库收藏量不够丰富之前,搜寻案例仍主要凭借市面上已经出版的案例书,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审判案例要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地不同层次法院出版的案例汇纂或案例评析书。随着司法案例数据的公开,各种案例数据库都涌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创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就收纳了海量的案例数据,而北大法宝、北大法意、威科先行、律商网、万律网、法信、无讼、中国法律知识总库(九章)、聚法、把手等专业的法律数据库也借助司法数据的公开,以不同的归类方式收纳了大量案例。通过对数据库的检索作业,以不同标准对同类案件进行初步整理,甚至可以分类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示,这样就大大减轻了人工作业的工作量和难度。有些数据库以民事案由来进行归类,一则民事案由本身也存在分类粗糙的问题,即使是三级案由,仍可进一步细分,二则民事案由基本体现的都是民法分则的内容,缺失了总则部分(包括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侵权法总则等各种层次不同的总则),大量案例则是对总则中规则的进一步阐释,以案由来查找会遗漏或者不适当地扩张需要检索的案例。而以所引法条为基础进行案例检索,如北大法宝提供的法条下的案例联想,则由于没有区分案例中的关键法条和关联法条,加上法官法律援引的不精确甚至不经心,而容易导致应检索案例数量的不适当扩大。因此,对于数据库检索出的案例仍需要根据案例分析的目的和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筛选。


案例最重要的仍是其裁判要旨,以同样或类似的裁判要旨进行归类的案件才可以称得上是同类案件,天同码以及九章开发的中国法律知识总库所采用的法律要目体系(借鉴了westlaw的钥匙码体系)都是朝这个方向努力的一种尝试。美国的Lexis数据库对美国判例中的裁判要旨以Headnote的方式总结呈现出来,从而使得各个相关判例之间形成了关联,很容易发现各个判例被援引、批判甚至被推翻的情况,当然这也和美国的判例法体制是密切相关的。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案例出版物和案例数据库所总结的裁判要旨或多或少都存在着总结不精确的弊病,或者是重复既有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则,或者过度抽象或具体,或者总结的要旨与裁判文书的争点不符,甚至有过度演绎之嫌。因此,学者仍需要在通过数据库检索出的类案中进一步筛选,选出案情典型、说理充分的案例,分析各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及法院的观点,摘出对既有法律规范的解释或者对法律的漏洞补充有意义的裁判要旨,去粗取精,这里就涉及对基础的法学方法论的掌握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化认识了。


周江洪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在海量的裁判文书中找出值得深入挖掘的案例,会涉及到案例研读的目的以及关于问题意识的积累程度,因此,方法也会存在较大的不同。这里说一点我自己的个人体会。例如,只是为了确认某个学说见解或学说分歧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通常会通过北大法宝中相关法条的案例联想功能来查阅。虽然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案例,但对于了解司法实践状况,基本上可以满足。如果仍然是庞大的数据,往往会超出阅读者、研究者的信息处理能力范围。因此,可以通过时间界限的界定(如以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时间节点)、依公布媒介的权威性(如纸质媒体还是电子媒体,发布载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等等)、审判法院层级(如最高院及巡回法庭直接审理等)及受众(如热点案件)等判断其典型性等方法,适当缩小其信息处理范围。当然,这个方法也要看寻找案例的目的是什么,若只是为了判断某特定法院就某类案件的裁判倾向,则应当以该法院为检索对象,而不应以层级去限定其检索范围。当然还有一些比较笨但比较有效的方法。定期研读最高院公报、最高院指导案例,逐步积累,不仅有利于熟悉掌握重要的案例动态,也容易进一步提高发现案例的敏锐度。再有就是定期阅读重要学术刊物上的学术文章,就某些感兴趣的命题保持跟踪,同样会发现一些值得研读的案例。而且,有时候不少学者论文中引用的案例本身,就值得进一步阅读,毕竟这已经是经过作者梳理后的案例,通常具有一定的价值。


如何确保把具有立法论、解释论意义上的裁判文书找出来。这个会涉及发现问题的问题意识能力问题。如果对于需要探讨的问题本身比较了解,就会很快地判断找寻到的某一裁判文书是否值得深入研读。例如,在带有租赁合约的房屋买卖中,租赁到期后的押租金的返还请求究竟是指向新的所有权人还是原出租人,以及若得以向新的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是否应以转交押租金为要件等等。若比较熟悉广东地区和上海地区在这点上存在的重大差别,则一旦有指导案例、最高院判决或者是公报案例对此作出明确,就立即可以判断这一案例值得进一步研读。当然,关键点就在于发现问题的敏感度,而这一点离不开案例研读者对于解释论、立法论上的争点的熟悉程度,只能通过不断的阅读和交流才能逐步积累。


至于关联案例的检索,目前各个检索系统关于关联案例的联想,都不太有效。在目前来看,通常来说,不断变换关键词予以检索是一种方法。关键词,可以是专业术语,但同时也可以用一些生活、经济用语。这是因为我们的裁判文书在概念使用上的不确切性的存在,特别是一些我们现有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制度。如以物抵债相关案例的研究,并不能仅仅限于“以物抵债”的关键词,可能会是“以房抵债”、“代替”等等诸多词汇。不断变换关键词通常可以最终锁定具有关联性的相关案例。但在进行此等检索时,前面说的法院审级、刊发载体等等也同样可以用来限缩检索范围。


杨代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在我学术生涯的早期,找寻案例的途径是纸质版案例汇编,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感觉渠道有限,而且案例都是经过别人挑选过的,自己只能在既定的框架内二次选择,案例使用的主动性较差。后来有了北大法宝、北大法意,案例的数量急剧增加,而且可以通过主题、关键词等检索方式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案例,案例使用的效果明显提高。近几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威科、聚法等案例数据库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案例获取的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最全,也最权威,但网页响应速度偏慢。北大法宝是老牌数据库,可以找到很多早期的案例,这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无法比拟的。另一个优点是输入关键词后,检索出来的案例按照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参阅案例、经典案例的顺序排列,排序比较合理。无讼案例也比较全,优点是技术性较强,可以提高案例检索的效率,比如“!”之后输入关键词“债务加入”,即仅在“本院认为”部分检索关键词“债务加入”,借此可以查找法院裁判理由涉及债务加入的裁判文书,排除仅仅是由当事人主张构成债务加入但未被法院承认的案例。聚法是新兴的数据库,网页响应速度快,特殊功能是根据搜索结果导出图表,便于对案例进行整理。


案例的用途是多元的。可以用于解释论研究,比如通过考察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的裁判文书,可以获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违约损害责任时究竟是否经常考虑违约方的过错因素,帮助决定对于该条在解释上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归责原则。案例也可以用于立法论研究,比如关于恶意串通法律行为的立法取舍问题,我曾经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恶意串通法律行为的案例进行考察和类型化,据此提出立法论上的主张。案例还可以用于法律方法论研究,通过考察一些重要案例,可以了解法院在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条时使用了何种法律方法,评判其在法律方法的使用上是否妥当,同时也可以加深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的理解。毕竟法律方法论是极其抽象的原理,只有因循“往返于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原则才能获得实实在在的认识。我们“清格法律研习社”最近搞的案例沙龙就是着眼于从案例中发现法律方法。


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处理一个案件之前,先检索此类案件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当然有重要意义。这种工作与学术研究不同,它是纯粹策略性的,旨在为律师选择个案的诉讼策略提供参考,几乎不包含任何评价因素,而评价恰恰是学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实践中有一种趋向,律师检索到对自己有利的关联案例,在诉讼中利用这些案例去说服法官作出类似的裁判,成功率比较高。从律师的角度看,这样做当然无可厚非,但从法官的角度看,一味遵循其他裁判中的观点,是否适当,不无疑问。毕竟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并无遵循先例之义务。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解释者,有在个案中解释法条的职权,如果盲从他人的判断,无异于放弃自己的解释使命。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寻找案例,的确是一个问题,这不仅对于教学很重要,对于科学研究同样重要。查找案例往往以某种先见为基础甚或是前提。就实际运行而言,查找案例往往是以某种问题意识为前提,这种问题意识来源于既有的阅读及阅读中的困惑,或者需要以具体的场景感来消解民事法律规范或者民法理论抽象性、一般性带来的模糊性,使抽象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具体化、可操作化。就学者而言,案例寻找也可能会取决于平时的积累以及积累过程中对不同裁判结果、裁判过程差异的关注,这是一种较为自然的过程。当然,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基于特定的研究目的刻意进行选择,例如我国的法院是如何裁判此类案件的、如何看待具体法律条文适用的,不同的法院在裁判上有何特点等等。现在的各种案例数据库非常多,也有不同的特点,选择哪些数据库以及哪个数据库取决于搜索者的目的和立场以及不同的方法论前见和偏好。这些内容可能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案例的选择。


如何将立法论、解释论有价值和有影响的裁判文书找出来这个问题很有价值。按照我个人的经验或者经历,我查找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看主要的与案例有关的出版物,最主要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当然更加推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质量非常高,我每期都购买,而且获益非常大。第二,对社会热点案件裁判的观点。对社会热点判决的讨论也非常重要,其之所以成为热点,一是该类案件可能比较普遍,法律人和群众比较关心,需要法律的特殊关照和法律人的阐释和说明;二是该类案件也从深度层次上可能体现了比较深刻的理论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第三,按照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并无特定目的的检索、筛选,通过对海量案件的阅读来形成认识。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确实,寻找案例最关键的是检索词的设置。检索词用来描述所研究事项。在检索词和研究事项的对应上,有两个通常性:一是在裁判文书中该检索词的含义通常能否对应到该研究事项;二是在裁判文书中言及该研究事项通常是否使用该检索词。两个通常性都较高的,则该检索词与该研究事项的对应性较强。比如,研究事项是居间合同的违约,检索词为“跳单”。通常在裁判文书中,“跳单”仅指居间合同的违约,不会指向其他情形;另外,当描述居间合同违约情形时,原被告及其律师通常也会使用“跳单”一词,因为这是行业习用词汇。由此,若研究居间合同的违约,则“跳单”一词与之具有较高的对应性,不妨作为检索关键词,既可以有效排除掉不相干的案例,也可以有效防止检索有遗漏。对比来看,假如用裁判文书全文中出现“居间合同”并且“违约”做检索词设置,虽然可以有效防止检索有遗漏,但不利于有效排除掉不相干的案例。因为裁判文书中出现“居间合同”和“违约”但违约和居间合同无关的可能性存在,这种可能性越高,则不相干的案例越高。假如为了排除不相干案例,索性将检索词设置成“居间合同的违约”,由于这是研究居间合同违约事项时通常的表述,在论文中出现的概率可能较高,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概率应该不会高,可见,检索时会遗漏掉很多与居间合同违约事项相关的案例。


部门法学者出于研究的目的检索案例时,重在从案例中探明法教义学问题的实务见解。由此,检索词的设置是受法教义学问题的指引而进行的,以保证检索到的案例能够显示出实务对于该法教义学问题的见解。比如,若想研究相邻关系中损害赔偿是否应以过错为前提,那么关键是没有过错是否会成为抗辩的理由。裁判文书会总结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理由,若有此抗辩,通常该抗辩也会在裁判文书中被总结。这样检索词的设置就不妨是全文中出现“相邻关系”且出现“无过错/没有过错”。如果检索词的设置是全文中出现“相邻关系”且出现“过错”,那么对于研究主题来说,就会检索到较多不太相关的案例。因为那些认定一方有过错因此须赔偿的案例对于研究主题并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案例必须是对于没有过错是否赔偿的问题有涉及的案例。


李志刚  公司法务、博士:


对每一个关注法律实务的法律人而言,自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化之后,裁判文书确实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从海量文书中提取出有价值的文书,则成为一个相对稀缺的能力。因为承办案件或者写文章,我也经常面临这样的难题。就个人有限的经验而言,可能重点在于三点:一是遴选目的,二是遴选来源,三是遴选方法。


所谓遴选目的,是说找案例的目的,是纯粹从法律方法角度研究裁判思维,还是为了论证具体的法律问题。前者侧重法律逻辑,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观点、论据和结论,可以简要略过。后者则是围绕对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去梳理证成裁判观点的具体理由。前者可能要挑人,因为并不是每一个法官都有时间和精力在有限的审限内细述自己的论证过程。故,挑学术功底深厚的法官的文书,可能就更有“嚼头”。后者则更侧重所有争议判决的理由分类。生亮的议题似更侧重具体问题的案例检索,所以我主要从这方面切入。


关于遴选来源,就个人的有限经验和偏好而言,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按图索骥,从“二手案例”中找文书。因为诸多社会性和学术性案例研究机构的存在,以及越来越多的“技术派”律所的持续投入和追踪,不少热点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已经有诸多遴选出来的案例,甚至其裁判要旨已经被概括出来。从这些案例中选择要解决的争议问题,再按照案例去找文书,可以有效提升效率。这些二手案例,既包括通过专业法律网站、微信文章等电子方式发布的案例,也包括以《公报》《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及“审判指导与参考”系列等以纸质文本存在的案例。根据案例按图索骥,寻找原本文书细究,可以避免案例编写时过滤掉的或者遗漏了的一些关键性事实或者理由,导致案例核心问题的旁移。值得注意的是,对一些以“定了!”“突发”打头发布的“要旨”及案例,应当保持一种警惕。因为通常而言,专业、理性的法律人对提出或者归纳一条裁判规则会非常小心谨慎,而不太倾向于以标题党的方式爆款。所以对这类文章提到的案例,更要去关注、查阅裁判文书的原文,寻求其事实背景和裁判真意。二是“下海捞鱼”,从裁判文书网上定向搜索。鉴于经过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案件说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有较大分歧、地域分布在一定上体现出总体的业务水准、更高审级的法院和法官在功能定位、时间精力分配上比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更具优势,故相对而言,从二审或者再审的、研究力量比较强地域的、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寻找“好”的文书样本,效率可能更高。三是定向征询,向术有专攻的法律人征集案例与文书。专业化和精细化,已经成为法律人钻研业务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向。因此,就哪一类问题征询哪一类专攻的法律人朋友,大多会得到很好的指引。因为某种类型法律问题案件库的积累,实际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朋友圈里对具体问题有专攻的专家,往往通过持续的关注,积累了一些典型案例和判决,并有诸多自己的深入思考。定向交互征询讨论,必有所得。


关于遴选方法。找文书,核心是把“好”的文书挑出来。那么,什么是好的文书?个人倾向于主要是涉及前沿性和争议性法律问题的文书。前沿性问题,可能涉及法律漏洞和法官造法,也可能是创新交易第一次接受司法测试;争议性问题,主要涉及裁判观点的选择和论证思路。客观地说,受制于裁判者的时间精力和业务功力,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好的案例都匹配一个好的文书。对大部分法官而言,“结案率”是安身立命之本,“出彩”的优秀文书是锦上添花,可遇而未必可求。特别是,在核心法律问题上,法官是否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是否有足够的功力进行精细的说理,并不以文书的研究者的需要为转移。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泛读“本院认为”部分,来进一步遴选了。值得注意的是,写得长的文书,未必论理就深入;写得短的,未必就是没有说理。精英法官常常能用精要的几句话,点出法律的逻辑。这是案例和文书中的精品,需要我们从泛读中发现。至于检索式,其功能虽然卓著,但也不应夸大。我个人习惯于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挑选,在检索结果进入到50以下的时候,进入实质性阅读。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找出来这个问题确实要根据目的来定。查找案例一般是先有某个或某类问题意识。我倾向于带着民法教义学问题去查找案例,很少盲目地“地毯式扫描”案例库,这样的做法不明智,不经济,也无必要。根据我的经验,在问题设定后,才可以确定检索案例的“关键词”,并时刻将原理与实务结合考察。带着教义学问题检索和研究案例,可能有两种思路:第一,问题本身来自于民法原理,以案例来检验原则。例如中国的物权法教材中,经常谈到“货币占有即所有”这样的原则,但往往是寥寥数语,不甚清楚如何运用,况且在现代社会存款货币使用广泛的背景下,较少出现“占有实物货币”法律问题。这样似是而非的原则究竟在实践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带着这样的问题,我发掘中国司法案例库中运用货币占有即所有这样原则的案例主要有三种类型:“借用他人账户”、“错误汇款转账”、“特定专户存款(保证金等)”。而恰恰这三种情形并不需要占有即所有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最后回到教义学问题,发现所谓占有即所有是一项经不起推敲的原则,应予修正或放弃。第二,问题来自于司法实践。例如,我国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一些对于所谓新权利类型的保护,发明新的“权利”。例如,涉及生育利益方面的称为“生育权”,涉及生活秩序不受打扰称为“生活安宁权”,涉及死者吊唁、安葬方面的利益称为“祭奠权”。诸如此类问题在传统民法体系中没有安放的位置,也无相关说理。因此,民法原理上须作出回应,发掘案例中蕴含的法理,或作出支持论证,或作出反思论证。


就具体的检索案例的方法,我个人有以下几点经验体会,以供分享:一是多案例库交叉检索。现在学者或律师经常用的案例库主要有北大法意、北大法宝、无讼、中国裁判文书网、九章、威科等。有时经常发现,在这个案例库中没有检索到的案件,但在另一案例库可以找到。当然更多的时候是重复的较多。但为了保证不遗漏代表性案件,所以我是经常多案例库交叉检索。二是各个案例库的检索方式也有自己特点。例如,北大法宝有法条关联案例的功能,即在某一法条下,运用它的案例就汇集在下面。而无讼、九章案例库可采取的检索限定或排除条件比较多,从而目标设定比较精准。三是检索关键词多重设定。例如,法院裁判涉及生育利益方面、祭奠利益方面的案件,可能用词不一致,检索时须多设定关键词。前者可用关键词“生育”“生育权”“生育利益”“生育的权利”等,后者可用关键词“祭奠”“悼念”“吊唁”“追悼”等。当然,以上是带着问题、设定目的去检索案例。其实作为法律工作者,无论是学者还是律师,其实浏览典型案件是日常功课。包括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发布或编辑出版的案例,影响力大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案例,都是很好的素材。注重日常积累,需要的时候,自然可以反应出来。


 二、读进去


刘生亮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谢谢各位老师。读进去这个问题和找出来也有关联,即初步筛选的问题。这里更为关键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学者们在面对找出来的裁判文书时,是如何进行阅读的,有没有方法和技巧可言。这里可能和你的工作目标、研究目的、学术背景、学养厚度等相关。对此,有什么可以和大家分享的?


周江洪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正如生亮在提问中说的一样,这个与工作目标、研究目的、学术背景和积累等相关。案例研究,因其研究目的不同,会呈现出不同的方法。从一般意义上来说,个人觉得可以从案例的概括缩写开始予以训练。快速、准确概括出基本案情、争点和裁判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法院的裁判思路,是最为基本的案例研读能力训练。通常来说,能将十几页的裁判文书快速、准确地归纳成一页纸,其案例研读的基本功就有一定基础了。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按照研读目的去区分如何读。通常来说,以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为前提的法院的裁判法理是否妥当是重要的着力点所在。其实质是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符合法理或解释论,是否创建了新的规范的出发点所在。这需要对相关问题的学说争议、法条解释、司法现状较为熟悉。另外,我曾在《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发表“作为民法学方法的案例研究”的笔谈,对于“解题式案例研究方法”、“论文式案例研究方法”、“规范抽取式案例研究方法”、“综合性案例研究方法”作了初步的归纳。如果有兴趣,可以稍微翻阅。这里稍微强调一下“规范抽取式案例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即使并非判例法的国家,“同案同判”(其中也内含不同案件不同判决的要求)的平等诉求,亦迫使法官考虑有拘束力的先例或仅具说服性权威的先前判决。姑且不论“钦定”性质的“先例”——指导案例,即使是通常意义上的案件判决,因其司法权威性质或说服性权威性质,亦有必要考虑其可能的参考范围。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官还是学者,在案情讨论过程中,通常都会征引类似案件来说明其主张,而反驳者通常都会提出所讨论案件与所征引案件在事实构成、规范构成等等方面存在不同,案例的说服性权威性质一览无遗。而贯穿其中的正是案例识别技术和规范抽取技术。也就是说,如何断定所评析案件的参考效力范围或指导效力范围,即如何抽取先例规范,就显得十分必要。当然,在进行“规范抽取”时,一定要切记,大陆法系法官造法的谦抑性,在是否创设了新的规范的判断上,在事例判决还是创造了先例方面,一定要保持谨小慎微的态度。在“射程”的判断上,一定要谨慎。这也是日本留学时老师们批评我们初写判例评析时容易犯的毛病:动不动就把“射程”设定得过宽。


另外,读案例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实践中过于关注“裁判要点”或“裁判摘要”的解读方式,值得警惕。在“裁判要点”的归纳上,由于其事后归纳性质,也可能存在着归纳不准确之处。裁判要点或裁判摘要,只能是当做快速检索、快速了解案例问题域的手段而已,要准确把握裁判思路,还是需要认真研读案例本身。当然,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例研究,如同王泽鉴老师所说,都需要研究者“具备相当的法学研究或学术上的准备”,要熟悉法律的理论构造、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能够熟练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因此,案例研究本身就是民法方法论的综合运用。不管如何,不仅仅停留在“读”的阶段,尝试着去归纳、然后在此基础上尝试“写”,是保证如何读进去的重要手段。


孙良国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阅读判决文书是非常重要的。就我个人而言,原先基本上也不太注意选择和阅读判决,而主要从既有的学术理论文献中进行推理和演绎,没有认真对待判决文书。现在我个人用相当大精力用来阅读判决书。这些判决文书极大地补充了理论资源,增加了场景认识。就个人而言,阅读判决文书不宜一概地进行批判,更不能认为其“一无是处”,而是积极吸收营养。阅读判决文书最好有一些司法体验(但并不完全必须),如挂职经历,这种经历最好与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立场相一致,这样看待判决可能更理性、更中立一些。这些司法体验的确能够对裁判文书进行更为深入和准确的解读,同时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读甚或严重误读,或者过分放大某些消极面。从个人阅读体验而言,可能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在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侧重对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文或者法律原理的理解或者不同理解,从而筛选出实务争议点以及背后所体现的理论问题。这意味着就相关部分阅读或者进行精读即可,没有必要泛读,事实部分只需要花费很少时间即可;二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时,法院如何判断法律事实的规范意义及其差异,这一问题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容易被忽略。学者或者学生对该部分可能并不擅长。当然,就律师而言,可能通过判决书的阅读,体现法院或者具体法官的偏好,最大化实现律师的利益。


解   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的确,如何读进去与如何找出来其实是很难截然分开的。能够找出来,就意味着问题意识已经大致确定,说明已经读进去了。从根本上说,如何读和如何找一样,都取决于研究者的部门法素养。如果研究者就某一个问题知识储备不够,再有价值的判例也会视而不见。就个人的经验而言,在阅读时当然最重视的,还是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如果带有一定的前见,通常就可以察觉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有无价值。当然,说理部分简略也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判例就一定不值得研究。如果研究者具备相关的部门法知识,依然可以从判决结论中读出背后的裁判逻辑。


孙维飞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以研究为目标的阅读案例,区分个案研究和类案研究,有所不同。大致地说,个案研究时,侧重的是说理,不说理的案例也就缺少阅读价值;类案研究时,侧重的是结论,即使判决未说理或说理过于简略,其就一类案件事实给出的结论显示了实务中的价值判断,仍有阅读价值。不论侧重说理,还是侧重结论,首先和重点阅读的都是裁判文书中法官经审理查明和认为的内容。


杨代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我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于查找到的案例,一般都花费较多时间阅读。尽管从某些数据库中找到的案例已经有摘要或者裁判要旨之类的东西,但我还是尽量通过自己阅读裁判文书,归结裁判要旨。有趣的是,我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经常与数据库本身归结的裁判要旨不一致,原因或许在于关注的侧重点不一样,也有可能是对裁判理由的理解不一样。无论如何,案例考察是一项原创性的工作,自己阅读裁判文书获得直接经验是更为可靠的方法。有时,时间比较紧迫,我会找学生帮忙检索案例。我让学生对查找到的案例列出一份索引,标明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案例有哪些,法院持什么观点。这有助于我对案例进行初步筛选。即便如此,我仍然对自己所关注的那些案例仔细阅读,形成自己的认识。为了节省时间,我一般先看裁判结论,据此判断是否为自己所需要的案例,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阅读裁判的其他内容。在阅读过程中,我通常把重要内容的文字变成红色或者蓝色,以便将来使用案例时迅速抓取关键信息。


李    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案例的阅读,我想还是要区分研究的是个案还是类案。针对个案,需要的就是对个案判决文书的反复精读,而对于类案,则首先要在泛读的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发掘法律问题相同的案例。从法律规范到法律推理再到裁判结论,是分析裁判文书的三个重要环节,这也吻合请求权基础的鉴定式分析方法的思考过程。由于案件事实所基于的原始证据无法通过裁判文书窥视,对案例的分析只能建立在法官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裁判文书中载明的案情进行初步整理,可以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可以借助思维导图进行可视化展示。在理清当事人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细致阅读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最终关注到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上,即案件所提出的核心法律问题。如果是类案,则仅需要关注各个筛选出案例共同的法律问题,而对于个案,则可能存在若干个法律问题点,都需要进行关注。在集中案例的法律焦点之后,需要进一步观察法官所援引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及抗辩规范),这常常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部分,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了解法官的推理逻辑。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文书在说理的充分性上仍然明显欠缺,而且很多判决的做出存在一些不可控的因素,法官的利益衡量也不能明确呈现在纸面上,也增加了案例分析的难度。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我个人经验而言,阅读民事裁判文书,和读书一样,分精读和泛读两种。首先,对于一些重要的案件,尤其是最高法院裁判的,或最高法院有关刊物、汇编公布的案例,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值得精读,尤其是裁判理由更要充分理解、总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不可否认审级较高的法院做出的裁判,考量的学理、比较法和利益权衡因素较多,因此对于其他法院裁判和学术研究、律师事务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例如,最高法院公报上的曾在2011年刊载的浙江省湖州市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例,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同时,不影响民事借贷案件的审理裁判,从而为纠正刑民交叉案件一律“先刑后民”的不当做法树立了典型。再例如,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仍追溯到最高法院公布的“海富案”。其次,所谓泛读,其实谈不上“读”,应该说“浏览”。这种浏览可能是为了日常案例的积累,可能是为了解司法裁判的动态,或在做“类案”研究时的准备。浏览的案例,为节约时间,通常只需把裁判文书拉到裁判理由部分(“本院认为”),迅速了解下法院的观点和结论即可,如果觉得有使用价值的案例,可标注关键词、裁判结论,然后再根据目的需要,进入下一步的深加工阶段。顺便说一句,我们现在很多人提倡“读案例”。谈到读,似乎就以“读书”的标准来读了。但我个人观点是,不要把“读案例”太当回事。案例毕竟是个案裁判,如果要从中国的案例中吸取更多的法律教义的营养,是个“事倍功半”的方式。中国的案例不太认真值得“读”,要以读案例方式学习法律,其实是个“丢西瓜捡芝麻”的活儿。法律学习还是应以教义原理贯穿起全部的素材,包括概念、体系、原则、案例。对于法律初学者,还是应当从教材学习开始。即使是英美法系注重案例如斯,教材中大量运用案例,但如果没有教义(doctrine)的引导,入门还是很困难的。


李志刚  公司法务、博士:


我一直把文书视为一种对话的载体。它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的对话,特别是与败诉当事人的对话。通过说服,实现止争。但从裁判文书上网那一天起,对话的对象,就已经不限于当事人,而是全社会了。当然,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会引起他们的兴趣。但对层级较高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而言,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个案裁判仍会被视为最高裁判机关的风向标,故而经常产生超越个案的广泛影响。所以,对于大部分最高法院的法官而言,可能他们在撰写判决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接受社会检验,特别是败诉当事人、律师和学者研究和检验的准备。在一些新类型案件、争议法律问题上,字斟句酌,尽可能地使得自己的文书说理,能够精当点出核心观点和法理依据。在文书公布出去的时候,未必要成为网红判决,但尽量避免被标题党编写出歧义。举个自身的例子。近三五年我个人曾承办过一些商事合同、金融纠纷案件,涉及新类型合同效力、错汇划扣、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等新问题和争议问题。对核心诉辩意见如何评判?如何从裁判的未来影响上考量裁判观点的选择?如何从要件事实的选取中点出案件的核心争点?如何立论与驳论?……对这些问题,我在裁判文书下笔前,进行了反复的思考。真正到落笔时,在有限的“本院认为”部分,谨慎着墨,小心裁切边界,力图清晰阐释核心要义。这几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后,很短时间内,就看到了精细剖析的文章,将两页纸篇幅的“本院认为”部分,逐字逐句进行解读、分析和评判,篇幅远远超出了文本本身。当读到对这些文书的纯学理性的研析文章的时候,我觉得,这是法律人之间讨论法律问题的一种正当的、专业的、值得倡导的模式。


回到主题。那么,作为裁判文书的读者,怎么读进去?我的建议是“把自己摆进去”。摆进去,就不能仅仅是一个旁观者,不能只是做观众。而是把自己放到裁判者的角色,考虑裁判结果选择、案件事实裁剪、法律解释路径。在此基础上,分析裁判者的法律逻辑和价值考量。一旦进入情境,我们读的,就不仅是文书上的字,而是裁判者的心。我们就能更细致地理解案件、理解判决,理解哪些是个案因素,哪些是类案因素。哪些是法律思维,哪些是裁判结果妥当性的妥协。也许这样,我们才能抓住裁判文书中的那个最核心的点,而不是截取其中的一句话。而这个点,才是我们研究这份裁判文书的关键所在。值得注意的是,读文书的过程,应当有一个比较好的视角和心态。我们不是案件当事人,对其中的利益取舍自然比较超脱。但对裁判文书的观点和论证本身,我们也应当保持一种客观和理性。不用仰视,在内心赋予个案文书以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的神圣地位;也不用俯视,对法官的作品横挑鼻子竖挑眼;而应当以一种平视的心态,去分析、理解,理性的讨论与反思,在读文书的过程中,与法官形成一种平等的、专业的、理性的对话。


常鹏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认为,读案例与读法条、读书本其实没有根本区别,均是要理解和把握其中涉及的信息,但这样说与没有说一样,不能回答这个问题。仔细琢磨自己的经验,本人认为有这样几个点对自己有意义,总结出来,不算方法,只算是读案例值得留意的地方吧。


一是抱着同情理解的态度。案例当然是法官个人或集体的作品,但绝非“绣花写文章”意义上的作品,而是在各种现实因素限制和约束下的现实之作,本人在阅读时,抱着同情理解的态度,即在肯定法官是法律职业者,与本人共享大致相当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尝试着理解其作出相关法律文书、得出相关结论的缘由。这么说,是因为在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法院虽然身处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受到的先在掣肘不少,特别是在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的价值导向下,个案情况会出现异于通常学理认知的结果。对此,抱着同情理解的态度,就是既不匆忙得出判案法官是法盲的结论,也不匆忙忽略或批判找到的法律文书,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如与法官沟通)或间接(如查询法官对案件的公开分析或回应)的途径了解其何以如此,从而在完整信息的基础上再作出取舍判断。当然,若没有时间,也没有途径取得这样的完整信息,就只能把看到的法律文书当作完整的信息,以此展开分析。


二是不受制于既有的提炼。不少载体中的案例均有裁判要旨等人为的提炼,这种提炼当然是案件的实质要义,是法官裁判的精华,即便它是办案法官自己的提炼,它也终究出于别人的头脑,而你我这样的读者或对法律有不同的理解,或对案例有不同的诉求,或各自有不同的关注点,会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和提炼。若只是受制于既有的提炼,而不尝试全面把握法律文书及其相关信息,就可能不会在自己的知识脉络和思维大厦中为案例设置其应有的地位,也不会借助案例更改或扩展自己的知识和思维。总而言之,应完整阅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信息。


三是充分结合事实与法律。就法律适用而言,本人赞同这样的认识:三段论只是最后的临门一脚,此前有其他思维活动乃至非理性的认知过程,至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形成,绝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对应和交融的,用广为流行的时髦话来说,就是法官在“事实和法律之间眼光往返流转”(有兴趣者可参考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恩吉施、阿图尔·考夫曼的作品)。从法律文书的结构来看,其实质包括事实(“经审理查明”)、说理(“本院认为”)和法律适用三部分,本人认为,说理是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粘合剂,展示了法官是如何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眼光往返流转的,在这样的架构中,忽略任何一部分而不去阅读,都可能不会获取法律文书本有的完整信息,都有可能不会发现法律文书内在的逻辑或悖论,从而有失偏差。


四是把案例一定当成案例。每个案例都发生在特定的时空环境,当事人是不一样的,法官是不一样的,这样特殊因素使得案例首先是且一定是个案的。也就是说,在理解相关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注意个案差异,即便案情相似,也要注意差异之处,只有把差异放在明显的地方,才不至于把从此案分析出的结论抽象移植于彼案,才不至于把从个案抽取的规则无条件地当作普适的规范。而且,法律文书中的案情是从事情中分离出来的,分离的工具是证据,故而,案情基本上是由证据构建的,它不一定反映了事情的原貌,与案情匹配的法理,因此未必能与事情匹配的情理合拍,这种差距在不少案件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面对这种分离,有些法官在写法律文书时会模糊处理,不加以提及,这更会加固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一句话,在阅读案例时,把个案就当成个案,不要轻易认为从个案中抽取的规则是普适的,即便是最高法院的案例,也同样如此。


推荐阅读

张卫平: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注意的十大关系 | 茶座

梁慧星:我们该如何学习法律 | 茶座

近期好文

李志刚:公司股东会撤销决议之诉的当事人 | 前沿

董学立: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担保物权法修改建议 | 实录


责任编辑:袁玥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