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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尔肯:《论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实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会议简报 

第二十一期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0月28日


 第四分会场: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主持人:


尹志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叶知年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人: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第一单元:


报告人:(每人10 分钟)


1.艾尔肯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2.满洪杰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院外会诊的医疗损害责任》


3.朱晓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概念论》


与谈人发言(每人5分钟)


自由讨论  (20分钟)


主持人(尹志强):

 

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按照议程,报告人每人发言十分钟,我们倒也不用对时间特别地限制,叶老师和我两个人的工作其实就是计时。我们现在就开始会议,计时的任务就先交给叶老师了。我们首先有请辽宁师范大学艾尔肯教授!



报告人: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论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我所提交的论文在《论文集》下册的第1463页,题目是: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首先说一下这篇论文的写作背景。出于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申报到中国法学会一个课题。这个题目就是中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立法研究。因为成果的形式是专著,一般需要法律出版社审核通过,目前正在进行,今年底或者是明年初就能看到结果。今天的报告内容是本人专著阶段性成果的一部分,我觉得很有价值,所以摘出来按照文档的格式整理后,把稿子投到了我们民法学研究会。我昨天看了《论文集》,我的文章被收录,我这篇文章具有部分侵权法的内容,但更多的是关于保险法和商法。在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当中,我们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审稿当中有关于医疗责任保险方面的规定,不过并不是专门针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而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从结构上,论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这里我想提示一下,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看到很多的文章将本文的研究主体称为患方第三人、受害第三人,参考了很多资料以后,我采用了“患方第三人”的称呼方法,这个患方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对于医疗保险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我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是保障患方第三人的利益。这一赔偿责任的基础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疗保险合同是为保障患方第三人的利益而签订的合同;二是医疗责任保险性质上应为患方第三人保险,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不能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方通过患方第三人的请求由保险替代赔偿,从而享有医疗责任保险权益。


第二,医疗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是患方第三人,是为了填补第三人的损失。很多国家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束缚,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责任保险最终的补偿对象是受害第三人,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付过程中只是起到协助受害第三人获得赔偿的作用。医疗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个保险人和一个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也只是起到协助受害第三人获得保险金的作用。


第三,医疗责任保险的患方第三人是保险合同特有的关系人,而不是当事人。将其认定为特有的关系人在一定的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医疗责任保险中对患方第三人的赔偿不再受制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这种方式实现了保护受害患方的目的,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需要。


第二部分是医疗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功能作用。这个部分我就不细说了,只是简单的强调以下三点:


一是直接、迅速保障患方权益的功能;二是减轻医方处理医疗纠纷负担的功能;三是节约医疗纠纷解决成本的功能。我之前在法院代理过这些医疗类的案件,医院向我询问过医疗纠纷一审和二审一般的持续时间,我告诉他们至少要三年的时间,还有些案件会持续七八年。我发现,这个时间成本太高。2009年开始研究这个领域时,我就在思考,我们现在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我想如果不需要诉讼而只用调解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会极大地节省诉讼的成本,这是我写这个研究课题的初衷。


第三个部分就是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包括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主体和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容两个方面。


第四部分是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建议。结合我国《保险法》中责任保险规则存在的不足,我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确立患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制度;二是确立患方第三人对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优先权;三是确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协助义务;四是合理规范保险人的抗辩权。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如果大家有问题欢迎和我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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