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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丨杨震:现代民法典中心的转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会议简报 

第二十三期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协办单位: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年10月28日


第五分会场:婚姻家庭婚姻继承编及其他


主持人:


刘志刚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人:


麻昌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单元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杨震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现代民法典中心的转向》

 

2.李明发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救援费用承担研究》

 

3.朴成姬 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消费权利性质与保护路径研究》

 

4.王天雁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典编纂中消费者私法的定位:理论基础及立法模式》

 

与谈人发言 (每人5分钟)


自由讨论 (20分钟)

 

主持人(刘志刚):各位同仁,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今天由我和南京大学叶金强教授来主持第五分场的研讨。先介绍一下我自己,我今天是临阵受命,担任主持人。我叫刘志刚,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河北大学在雄安新区,雄安新区也在保定市,欢迎大家到雄安来看一看。


接下来就开始我们今天的研讨,我们两位做了一个分工,我来主持上半场,由叶教授主持下半场。首先有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震老师发表他的演讲,他发言的题目是《现代民法典中心的转向》。

 

报告人:杨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现代民法典中心的转向》



今天我报告的题目是《现代民法典中心的转向》,主要涉及人格权法应否独立成编的问题。我认为一部现代民法典不仅要体现时代特征,更应当体现现代人类的文明程度。这种体现绝不能停留在对传统民法典的修修补补、增增减减,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的更新和转变,立法哲学理论的重新选择。一部宏大的民法典,必须以特定时代的哲学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顶层设计。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就是民法典以财产权为中心到以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向,从哲学角度来讲就是一个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的根本变迁,这标志着我们人类文明程度一次重大的飞跃。


我个人认为,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典,都是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这一特征是由这些民法典所选择的理论基础所决定的,是由其产生时特定的时代背景所决定的。首先,从哲学基础来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都是建立在以物为本的基础上的。因此把财产权作为民法典的中心,“重物轻人”,这是传统民法典最大的特征。昨天无论是孟勤国教授还是夏吟兰教授也都谈到这一点,我们都有共同的认识。因此,无论是在德国民法典,还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大量的条文都是有关财产制度的规定,而关于人格权方面的很少。其次,从时代背景来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正是欧洲工业革命中的飞跃发展阶段。马克思对这一阶段欧洲工业革命生产力的发展有一个非常精确的描述,他讲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当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之前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这种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资产阶级的自私与膨胀,使资本的恶性凌驾于人性之上。因此,马克思非常精确地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近代资产阶级的诞生都是以掠夺财产和劳动力为前提的,正因为如此,我们考察一下世界近代史会发现一个奇特现象:1804年法国民法典出台前后,拿破仑一共发动了60多场战争;1900年德国民法典出台后,德国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19世纪末日本制定民法典之后,日本发动了若干次侵略战争。这些战争都是以占有和掠夺财产为前提,以牺牲人的自由和生命为代价,为什么?就是刚才我讲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产生的时代就是一个以物为本的时代,而不是以人为本的时代。那个时候,人格权、人的自由和尊严根本得不到重视和保障,没有达到我们现在的文明程度。现在大家都知道,通过听广播、看电视,如果一个记者被杀害了全世界都会关注,这就说明我们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已经提高了。


当今社会是一个什么时代?是以人为本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到来不是轻而易举的,而是两大要素所促成的。第一个就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空前灾难促使人们进行反思。恩格斯有句名言:没有哪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进步作为补偿的。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促成了1945年6月26号联合国宪章的诞生,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权保障,但是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1948年12月10号,世界人权宣言应运而生,得到全世界各国普遍赞同。以此为起点,二战后,人类社会出现了以财产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里程碑式的整体转向,这就表明二战以后人类社会文明程度大幅度提升,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要素。第二个要素是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广泛的传播,并且被世界各国普遍地接受。有人说,马克思主义是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产生的,怎么能在现在传播呢?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思想集中体现在《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个手稿在1936年之前遗失了,没有得到出版,二战前才找到它。大家有时间可以看一看这个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些思想为我们现代一些哲学家比如说美国的罗尔斯所接受。当今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关注人、爱护人是当今社会的主旋律和时代特征,也是我们哲学思想的主流。我在几次会议中都讲,哲学发展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神的哲学,第二阶段是物的哲学,第三阶段是人的哲学。现在还有多少人研究物的哲学?都是研究人的哲学。也正是因为上述两大因素,上世纪中叶,人类社会就出现了以财产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的整体转向。这一转向在法律领域的标志就是公法上人权的兴起,私法上人格权的兴起。有时间大家也可以看一看荷兰新民法典,看看日本一些著名学者谈到的这些问题,都对人格权进行了积极的回应。我们国家的宪法和国家人权行动规划也都对此做了积极的回应。我们现在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也应当对这个时代的转向做出积极的回应。


最近几年来,我们中国的民法学界与时俱进,价值理念也悄然转向。“悄然”这两个字非常恰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第一个方面,体现在教科书中,十多年前我们的教科书是传统民法典的观点,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最近的教材不约而同地都改为: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在前,财产关系在后。第二个方面,在编纂《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无论是专家建议稿,还是全国人大法工委拿出的草案,都把人身关系排在财产关系之前,这就表明人身关系优先于财产关系,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


我认为人格权的兴起是二战后民法典发生的根本变化,也是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一个首要标志。我们的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发生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就是人格权的兴起。因此,我认为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应当是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而不应该再是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因此我们民法总则第五章,特别是第109条、110条对于人格权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传统民法典的权利体系是以财产权为中心构建的;现代民法典应当以人格权为中心来构建权利体系,这是全国学者在今后应该思考的问题。怎么构建这个权利体系呢?这就要求在这次民法典的编纂当中,人格权必须独立成编。人格权不独立成编,以人格权为中心的特征就不能明显地体现出来。而且我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当中,人格权编应当作为各分编的首编,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和民法总则第二条相对应,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在前,财产关系在后。另外,这也是在向世人宣誓:在当今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的人格、生命、自由、尊严比财产更为重要。这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我用两句话结束我的发言,以财产权为中心还是以人格权为中心,是区分传统民法典和现代民法典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能否引领世界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上就是我不成熟的观点,谢谢各位!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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