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放: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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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姚海放:《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2期。
【作者简介】姚海放,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1837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自2013年起,P2P网络借贷急遽扩张,历经多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事件之后,迎来一轮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治与规范过程。然而,上述整治规范措施并未对症下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教授在《治标和治本: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动向的审思》一文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具体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规范平台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出建议。
一、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的发展历程
欲理解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实质,就要搞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P2P网络借贷引入中国之初还存在“其是否属于金融活动”的观点争论。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其本质仍属于金融,有必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P2P网络借贷在2013年前后蓬勃兴起,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国民投资理财的欲望日渐强烈;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的金融抑制促使中小企业采用非正规融资渠道,P2P网络借贷迎来发展契机。此外,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政府和公众对其保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对本地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持一定的扶持态度。
在各种利益驱动下,自2013年开始到2015年《指导意见》发布之时,P2P网贷平台急遽增长,在缺乏明确且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状态下,不乏平台“跑路”的情形。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继发布,标志着P2P网贷行业进入监管整治阶段。
监管部门主要从备案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存管三个角度着力规范P2P网络借贷。
二、关于网贷平台的登记备案制度的分析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该方法虽被监管者寄予厚望,但可能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备案工作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主导,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可能存在地区间备案政策的不一致,进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二,专项整治中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第三,备案的效力和责任不明确。
三、关于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分析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信息披露,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然而,从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及信息披露的逻辑角度观察,《信息披露指引》的内容似乎有些南辕北辙和隔靴搔痒。《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度设计也有待斟酌。此外,在项目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息核查和确认方面也存在疑问。《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也难以支撑出借人对是否出借资金的判断需求。
四、关于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制度的分析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网贷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存管的要求整体上有利于网贷行业发展和出借人利益保护,但是从整体功能上看,并没有解决在保护投资者的基础上对P2P网络借贷的合理定性及发展的问题,资金存管的作用也相对有限。
五、重返网贷的定位与监管的方向
具体分析了网贷整治及监管的三项重要措施后,分析结果并不乐观。因此,当务之急是理清网贷监管的基本逻辑,正确定位其性质。重新审视P2P网贷的定位。突破P2P网贷的信息中介性质,明确其信息中介地位,名正言顺地按照次级债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加强金融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当市场存在比较明显的不法现象时,金融监管部门的及时介入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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