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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卿:公司无力清偿,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刘铭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公司资本认缴制之下,股东享有出资自由。然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与之相配套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这会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皆存有争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铭卿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一文中,梳理了实务和理论上的相关争议,探讨了以现有法律制度替代加速到期的可行性问题,并在分析该制度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了加速到期之下股东责任构造的建议。
一、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争议
二、以现有法律制度替代加速到期不具有可行性
三、加速到期制度的法理依据
四、加速到期之下股东责任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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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伟伟、王嘉睿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