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王胜明:我国民事立法四十年(上)
改革开放四十年立法回顾讲坛第二讲
我国民事立法四十年(上)
2019年9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做“民事立法四十年”主题讲座。本场讲座主要讨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的制定、修改等内容。
下面,我们开始讲座的第一个程序,致辞,首先请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致辞。
致辞环节
王利明:尊敬的王胜明主任,尊敬的孙宪忠教授,还有各位嘉宾,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首先我要代表学校对王胜明主任百忙之中到我们学校来做一个报告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跟王胜明主任是老朋友了,我对他最了解,王胜明主任在民法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学识渊博,不仅仅是一个非常杰出的学者,也是一位优秀的立法组织者、主导者,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总结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法制的进程,我觉得民事立法的成就可以说是一个最大的亮点,我们用短短四十年时间走过西方几百年的道路。
民事立法每一步取得的重要的成就,我觉得王胜明主任可以说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本人参与从合同法开始,到后来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王胜明主任不仅仅是参与者,是一个领导者,还是一个重要的组织者。
比如像最早合同法开始,我们常常组织在一起进行讨论,对每一个条文进行反复论证、修改,每当分歧过大、难以决断之时,都是靠王胜明主任在关键时刻发挥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决断作用,显示出他远见卓识和人格魅力。
今天回过头来看,我觉得确实可以看出很多的条文不仅是凝聚了他的心血,更重要体现了他高超的立法艺术。比如说《侵权责任法》体系构建,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也是没有的,当时立法机关决定采用独立成编自己制订侵权责任法,是需要敏锐的判断力和大胆创新的勇气。
王胜明:侵权责任法最初稿是王利明牵头搞出来的,我后面会讲到。
王利明:当时决定要采用多元规则体系和特殊的主体这两种主线构建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体系,王胜明主任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来看,这是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具有体系上重大的创新之处。2002年我建议独立成编王胜明主任大力支持,当时我跟他讨论,他跟我讲人格权编应当把个人信息权规定下来,这个我当时觉得很吃惊,2002年个人信息还没有,一般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概念,王胜明主任当时就提出来,他说未来这一块肯定会越来越重要。所以,我自己想起当时跟他的谈话,我觉得王胜明主任确实是富有远见。
我还记得侵权责任法当时高楼抛物那一条,最初学理上是我提出来的,但最终是王胜明主任拍板决定把它写进去,后来形成我们侵权责任法87条,虽然这个条款现在来看确实需要完善,但是在当时能够写进这一条我觉得很不容易,其规范价值在“头顶上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重大民生关切的当下,得到进一步凸显。我想当年王胜明主任就能够想到把这个问题决定规定下来,很不容易,物权法有很多条款我也不一一举了,我记得物权法15条,当时法律委三审时候还有争议,最后王胜明主任坚持还是保留,如果当时把它删掉了真是很大的缺憾,顶着很大的压力,很不容易,很多条款不一一列举,我想在这里说,我们改革开放四十年,民事立法成就,这是我们立法机关的领导、各位立法机关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广大学者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结果,毫无疑问王胜明主任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作为一个知情者最了解,他的确是为中国的民事立法贡献了自己的心血,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我觉得这些都是历史性的贡献,将来我们的民法学者都不应该忘记。
另外在这里感谢王胜明主任对人大法学院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帮助,尤其我们民法学科,应该说为我们做了很多重要的指导,学术上方方面面给予指导,在这里代表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希望王胜明主任一如既往地关心我们法学院,也要在这里对傅洋主席表示衷心感谢,因为彭真基金设在我们法学院,为我们师生组织各种学术活动,特别是设计彭真基金,为我们很多学生设立了奖学金,提供了很好的帮助、支持,借这个机会一并对傅洋主任表示衷心感谢,谢谢大家!
主持人(朱力宇):下面我们请王轶院长致辞。
王轶:谢谢朱力宇老师,尊敬的王胜明主任,尊敬的傅洋主席,尊敬的孙宪忠老师、姚辉老师,和各位参加今天下午活动的嘉宾老师、同学们,这个活动是一个特别有意义的活动,所以我首先要感谢傅洋主席,因为改革开放四十年立法回顾讲坛这个创意,著作权人是属于傅洋主席,而且这个讲坛得到了傅洋主席担任理事长的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的支持,在新中国70年的生日快要到来的时候,傅洋主席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又向这个基金汇入了一大笔钱,对于我们随后开展这个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刚才王利明老师已经回顾了很多在我们国家重要的民事法律起草过程中间王胜明主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讲了一些法条背后的故事,我听傅洋主席讲过,我们举办这样一个讲坛的目的,从郎胜主任开始,到今天的王胜明主任,就是给我们介绍法条背后,我们迄今为止在课本上看不到的内容,而这里面的素材是我们进行法律解释时候历史解释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不是谁都能够了解这个素材,所以今天在这个房间的人真的是有福了,我们会听到很多法条背后的故事。
而且王胜明主任今天是民事立法40年的第一讲,10月13号下午还会有第二讲,今天上午王胜明主任告诉我,他会从自己参与的那么多部法律当中选出来8部在民事进程中最有重要的意义的法律,讲这些法条背后的故事,所以我相信,这样的活动一定能够让我们受益良多。
在座的孙宪忠老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孙宪忠老师今天早上刚从莫斯科回到北京,克服了5个小时时差,对孙老师造成的这种身体上边的障碍,但刚才孙老师说了,刚喝了一杯法学院咖啡屋的咖啡,又有王胜明主任的报告,他说不会受到时差影响。
姚辉老师待会儿的与谈也会同样精彩,在这儿主要表达对主讲人和各位老师、同学的感谢,把更多的时间留给后边致辞的傅洋主任和后边主讲的王胜明主任,以及两位与谈老师,谢谢大家。
主持人(朱力宇):下面请傅洋主席致辞,我刚才介绍错了,实际上我们这个基金采取的双理事长,王利明校长和傅洋主席是理事长,不是副理事长,我是理事基金的秘书长,请傅洋理事长致辞。
傅洋:胜明同志,各位老师,包括孙老师、杨老师,还有各位教授,各位嘉宾,各位同学们,实际上我今天这个致辞主要是表达一个心情,这项工作大概从上半年开始,我们上半年请到原来法工委郎胜同志,请他讲了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立法的情况,现在王胜明给我们讲民事立法。
为什么讲一些感想呢,因为这个时间节点很重要,我们马上就要庆贺我们伟大祖国的70年的华诞,在这样一个关键时点,正好王胜明同志抽出时间来讲,我自己70岁,同共和国同龄人,所以对这个有一个特殊的感情,在这个时候感触很多,昨天是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办,由我们所承办了一个研讨会,讲了一些话,别的不讲,昨天会上我发表了一番感想,什么感想呢,王胜明同志都很熟悉,就是说立法工作离不开大量把毕生精力都奉献给这个事业的同志,昨天因为是贸仲开会,我在法工委工作一段时间,不到10年,不像他们从学校门出来把一生都献给立法事业,我1988年离开了,但昨天会议上我回忆起了贸仲一批法律专家,我现在70岁祖国70年,这批专家从建国初,等于我还是小娃娃时候,他们就投身到我们国家仲裁事业,这是讲程序,从事实上投身到了,那个时候我们对外开放范围很小,但是也有大量的国际贸易这方面的活动,主要的纠纷处理就在特点那儿,所以那里的一批老人家,比如说多数都不在了,那时候我1979年到法工委,一上来就和这些专家们,人家等于耳提面命教育我们,我们从那儿慢慢知道一些法律,我非常惭愧,因为文化革命没上上大学,学问很多是从工作中学出来的。
今天我们的校长、院长都讲了很多王胜明同志的情况,讲座的意义也介绍了,我借此机会,从建国以来,以及从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十年以来,向我们始终坚守在立法工作最前线的老同志、老专家,在我们国家70年大庆之时表达我们的敬意,我想他们长时间的实践,践行了什么叫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谢谢各位!
主持人(朱力宇):下面我们开始我们论坛的重头戏,请王胜明主任做民事立法四十年上的讲座,欢迎。
王胜明:傅洋理事长,利明校长,力宇秘书长,王轶院长,宪忠和姚辉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十八大后我没有出来讲过课,这是第一次。感谢傅洋主席的邀请,傅洋主席是我的领导,他离开法工委时是经济法室副主任,我当时是民法室副处长。感谢彭真基金和人大法学院的邀请,使我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畅谈我国民事立法四十年。
为什么讲民事立法四十年,讲这个题目的意义作用是什么?我想了四句话,第一句,讴歌党中央英明决策、民事立法历史功绩和伟大成就。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民事立法中所有重大问题都向党中央请示汇报,都是经党中央同意的。第二句,回溯改革开放波澜壮阔。刚才傅洋主席讲到,这个题目缘由就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民事立法四十年,改革开放和民事立法一路同行,相得益彰。第三句,缅怀彭真委员长丰功伟绩。法工委同志对老委员长感情深厚,彭真委员长是1979年2月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现在是法工委,当时是法制委员会,中间少了工作两个字)第一任主任。法制委员会,我们内部称为“大法委”,区分后来的法工委,从1979年一直到1983年都是大法委,1983年成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大法委”规格非常高,彭真委员长是第一任主任,第二任主任是习仲勋同志,胡乔木同志是副主任,许多著名人士如胡启立、刘复之、荣毅仁、雷洁琼等等,当时都是法制委员会委员。立法是集体作品,集中集体智慧,体现集体成果,但要讲到个人作用,前10年也就是1979年到1988年,彭真委员长发挥了重大作用。接着10年1988年到1998年,王汉斌同志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第四句,赞美王汉斌等老领导以及专家学者的卓越贡献。
这个课怎么讲,民事立法四十年,现行有效民法商法30多部,我想着重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婚姻法1950年的不讲,讲1980年修改和2001年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民法典编纂,讲七部法律加上民法典编纂。为什么这么讲?第一,从时间跨度上,恰好40年左右,1979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7年通过了民法总则,跨度上基本是40年。第二,介绍每部法律的历史意义、起草过程、重大问题,讲清一些问题的纵向发展演变,体现民事立法40年的进步。
我国民事立法40年的作用和成果体现在哪里?我也讲四句话,一是适应改革开放进程,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二是总结生产和生活经验,维护经济社会良好秩序。三是保护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是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
下面,先讲第一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由法制委员会与外经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外贸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等部门研究起草,形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起草这部法律的重大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中心工作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文革结束以后,进一步打开国门,1977年各个部委先后组团出访,影响较大的一次出访,就是谷牧副总理率队到欧洲五国访问,时间是1978年5月2号到6月6号,36天时间,去了25个城市80多家单位,实地看了法国的水电站和钢厂、西德的煤矿等等,一出国门,大吃一惊,睁眼看世界,第一次看到国外先进经济技术水平。谷牧副总理回来后,讲了一句话,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大体落后20年,按人均比较差距更大。明确承认我们不如人家,现在觉得说这句话没什么,1978年说我们不如西方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不如资本主义国家,要有多大勇气,要有实事求是精神。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谷牧副总理西欧之行汇报,从下午3点一直开到晚上11点,听他讲在国外的所见所闻。小平同志听了谷牧副总理的汇报,明确指示“引进这件事要做,下决心向外国借点钱搞建设,要抓紧时间”。文化大革命我经历过,当时讲社会主义优越性,很自豪的一点叫既无内债又无外债,小平同志说下决心向别人借钱,过日子大家知道,过不下去才找人家借钱,而且明确说要抓紧时间。小平同志有两次出访影响非常大,一次是1978年12月,访问新加坡,另一次是1979年1月,小平同志访美,都是历史性大事件。
为什么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彭真委员长报送党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初稿)》的报告中有段话,搞“合资经营的主要目的是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提高管理水平,当然,也为吸收一部分外国资金”。
但是,起草这部法律困难重重。最大的困难两个,困难一是传统观念。过去两大阵营,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文化大革命刚结束要搞中外合资企业,两家在一起搭伙吃饭,社会上许多人很难一下子转弯。文革时候如果家里面有台收音机,听BBC或者美国之音,当时有个概念,叫偷听敌台,就是犯了严重错误,处理重的可以戴上现行反革命帽子关进监狱。我讲这个例子是说,这个弯转过来党中央下了多大决心,推动这件事的人,他是负重前行。讲个小插曲,谷牧副总理与日本政府签字,向日本政府借第一笔贷款,去之前他的老母亲训他,你去那个国家干什么?看到谷牧副总理签字借款的报道,他的母亲大骂“汉奸、汉奸”。我国过去进口国外机器设备是有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能否一起办厂,能不能利用外资,特别是向外国政府和企业借钱,社会各方面阻力很大。王汉斌同志回忆:“小平同志让法制委员会从理论上研究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利用外资。我们研究了苏俄在十月革命后实行租让制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列宁关于用租让制利用外资的一些论述》,还在政治局会议上印发了,列宁从恢复和加速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提出利用外国资本,批驳了说这样做是‘卖国’、‘复辟资本主义’等各种误解和责难,指出国家政权在工人阶级手中,没有什么危险。”王汉斌同志的回忆,说明当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起草者考虑到社会上阻力很大,包括在常委会内部和全国人大代表中也有阻力,所以要用革命导师列宁的例子说服大家。
困难二是缺乏经验。20世纪50年代,我们与苏联、波兰短暂办过合营企业,后来中苏关系恶化办不下去了,从来没有与西方国家办过厂。1979年3月,彭真委员长指示武新宇、王汉斌同志,让他们起草电报发到我国在英国、美国、法国、日本、西德、罗马尼亚、匈牙利、苏联使馆和驻联合国的代表团,收集所在国利用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委员会业务室也收集了东南亚、南斯拉夫等国家有关立法资料。
大家知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总共15条,条文较少的主要原因,彭真委员长报送党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初稿)》的报告中有段话,“鉴于我们在吸收外资办合营企业方面还缺乏经验,知识很少,因此设想:第一,先由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个简要的法;第二,经过一段实践,经验多了以后,必要时再由人大常委会制订实施条例;第三,每个具体的合同、协议由国务院掌握、批准。因此,这个法写得比较概括,有些具体问题,没有写进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用法律形式庄严宣告我国对外开放,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据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不到半年就有一百多个合资项目在商洽,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是第一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79年11月,乌鲁木齐毛纺织厂与香港、日本的合资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1980年6月国家批准。
讲一下起草中两个重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出资比例,外方多少,我方多少。以1979年6月23号为界,之前写的是“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百分之四十九,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6月23号修改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把高限去掉,只保留低限。为什么以这一天为界?就在这一天,彭真委员长在打印好的稿子上删掉高限这句话,对这个稿子批示“此件另有修改,是经中央常委批准的,请印发大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月1日表决通过,也就是在大会表决前夕改掉的。之前保留高限,规定一般不高于49%,主要考虑是维护我国主权,有利法律案通过。彭真委员长给中央的送审报告里有段话,“在主权方面,由于规定我方股份一般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董事长由我方担任,董事会的重大问题决定要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工厂又设在我国,合同要逐个批准,合营企业的活动要遵守我国法律,我们的主权完全可以得到保障。”之后为什么修改呢?是根据中央常委决定做了这个修改,改的过程大概是这么个情况。1979年6月10号,荣毅仁同志(当时是法制委员会委员)给邓小平同志写了一封信,建议保留低限删去高限。信中说,草案第四条,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49%,不低于25%。我们之所以要搞中外合资经营,是由于国内资源丰富,技术落后,资金特别是外汇资金缺乏,人民币咱们还有,但是要买外国的东西、进口外国的东西都缺外汇,因此在不丧失主权的前提下,以平等互利的原则,尽量吸收更多的外资投入国内的经济建设,由此出发,不低于25%的比例是必要的。而一般不高于49%,就我所接触的外国银行、工商界人士而言,由于他们的资金充裕,希望投到国外得到利润,这一限制将不利于吸引外资。小平同志看到后批示“我看所提意见颇有道理”,把这个件批给其他几位中央常委,中央政治局常委同意小平同志意见。
关于投资比例在合资办厂中的作用,档案中有份材料的题目是“关于起草投资法需考虑的几个问题”,其中写到:投资比例,我们很重视51%和49%,认为非此不能表示主权原则,实际上外国人并不很注意,他们尊重的是实际如何控制经营管理,如何保住和利用技术专利,如何多得利润,外方关注的是这些。法律上规定不得超过49%,只是法律上的控制这一方面,实际上控制反控制斗争还很多,不如在投资比例上规定灵活性。对这份材料王汉斌同志批示“请武新宇同志批转彭真同志”,所以这份材料彭真委员长和王汉斌同志都看过,为什么之前没有采纳?我认为,主要考虑还是说服大家形成共识,保证合资企业法顺利通过。当然,党中央作出决定后必须按照中央指示办,这一条草案最后通过时把上限去掉。
第二个问题,审批体制。为了提高审批效率,起草过程中提出过几个方案,当时我国经济主管部门比较多,如果都管这件事,耗时耗力,可能最后形不成一致意见,合资企业办不起来。法制委员会注意到这个问题,先后提出几个方案,第一个方案,由外经部分别征求国家计委、外贸部、财政部等单位后批准,经过几个部门审批后这家企业才能成立。第二个方案简要一些,由外经部报国家计委批准,国家计委是批准机关,外经部是办事机关。这两个方案都没有采纳。最后方案是新设一个机构,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后,1979年7月3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谷牧副总理兼任主任。讲审批机构这个事例,说明当时虽然没有“坚持问题导向”这个提法,但在立法工作中非常重视法律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随后通过的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2019年3月15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与前面三部法律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外商投资法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标杆性法律,高在哪里?新在哪里?主要表现在五方面:第一,投资准入。以前投资准入有不同标准,新规定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句话的意思,在绝大多数行业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在小部分行业,以清单形式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第二,设立程序。以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都要行政审批,现在新的要求,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过两句话,一句是“非禁即入”,一句是“证照分离”,“非禁即入”是绝大多数行业,不禁止不限制的行业,都允许开办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证照分离”讲的是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精简办事程序。大概从2016年以后,实际上设立绝大多数外资企业不经过行政审批,即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第三,组织形式。以前三资企业分别适用各自的外资三法,今后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五,外商投资收益自由汇出境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讲到这里,下面讲婚姻法。
二、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由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修改小组,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审议,形成婚姻法草案。1980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01年修改婚姻法,我们工作从2000年开始,2001年4月28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我国婚姻法跟国外婚姻法比较,毫不逊色,有些可以说很先进,先进到什么程度?在一些问题上,比有的发达国家领先50年左右。举两个例子:一个是,日本近现代民商法肇始于明治维新,我国不少法律术语和用语来自日本,但是讲到婚姻法,日本有一项夫妇同姓制度,男女结婚后法律要求必须跟丈夫或者妻子的姓,实践中绝大多数都是女方跟男方姓,法律上虽然没有排除可以跟女方姓,但把丈夫的姓写在前面,把妻子的姓放在后边。这件事日本国内有没有批评意见?有,近50年来都有,日本国会几次想修改法律,都没有通过。最近有人提出违宪审查,认为这条规定违背宪法,结果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说不违背。日本到现在还在争取把夫妇同姓改为夫妇别姓。第二个例子,欧洲一些国家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上世纪90年代末刚作出法律规定,以前私生子被歧视,其中原因之一没有继承权。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1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英美和法国、德国的民法,合同法和物权法改动不大,从80年代直到现在,变化大的是亲属法和侵权责任法。
1980年修改婚姻法,两个重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婚龄,什么时候可以结婚?1950年规定男20岁、女18岁,1980年提高两岁,男22、女20。当时有两种意见三个方案。一种意见,把法定婚龄定得高一些,主要是搞计划生育的同志、机关干部和学校研究单位,主张结婚年龄要提高。另一种意见,法定婚龄不宜定高,主要是农民、医务工作者和司法机关人员。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各提高两岁,男22、女20,第二个方案,各提高三岁,男23、女21,第三个方案,各提高4岁,男24、女22。1980年修改婚姻法对此争议很大,但三家单位意见一致,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法制委员会都赞成第一个方案,各提高两岁。主要考虑,第一,1950年已经写了男20、女18,这个年龄对农村包括有的娃娃亲已经提高很多,大多数农民刚刚接受男20、女18,现在不能提太高,实际上是考虑大多数农民的意见。第二,婚龄提得较高,未婚先育增加,实践中有不少发生。第三,男女生理上已经成熟。第四,当时“大法委”查了31个国家的资料,婚龄规定最高的是男21、女18,比如丹麦、瑞典、波兰、美国。起草过程中有的建议,婚龄问题,城市可以高一点,农村可以低一点,这个意见也没采纳,操作起来很难办。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的委员建议降低法定婚龄,男女双方满18岁就可以结婚,网络上搞过调查,大多数网民不赞成这个意见,各有各的考虑。
讲第二个问题,离婚标准。关于离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了不起的规定,解放前三座大山有一座是“夫权”,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刚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1950年婚姻法就写上离婚自由,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实行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把“坚决”两个字删去,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怎么办,后面加了一句话“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001年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前面表述与1980年一样,补充规定五种具体情况,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在贯彻婚姻自由方面又往前推进。
1950年婚姻法虽然允许女方提出离婚,但实践中包括审判实践中,离婚很难,打离婚官司一打十年二十年的都有。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全国妇联有个材料,陕西南部地区女刑事案件中很多是杀人犯,她为什么杀人,首先在家里夫妻不和,离婚又离不掉,与外面男的好上后怎么办?发展到最后是忍无可忍,妻子把丈夫干掉,这样的案子接近一半。1980年修改婚姻法,对离婚标准如何掌握有不同意见,张友渔同志(时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主张:关于离婚问题,应当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在我们国家,男女都有工作,都能独立生活,没有必要照顾一方,不准离婚;我们提倡建立和睦家庭,既然一方坚持离婚,家庭不能和睦,何必勉强维持;一方坚持离婚,就是感情已经破裂,怎么能说尚未破裂?怎么能断定有和好可能?总之,我认为一方坚持离婚就应判决离婚。经过慎重研究,1980年婚姻法中增加“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
为了加深大家印象,讲一个事例。遇罗锦,文笔非常好,写过《一个冬天的童话》,为了反驳别人对她的误解和诬蔑,又写了《春天的童话》。遇罗锦的哥哥遇罗克20多岁写过《出身论》,文革中姚文元发表过“评海瑞罢官”,遇罗克写“反驳评海瑞罢官”,但是很可惜,文化大革命时以政治犯名义被枪决。遇罗锦受到牵连,红卫兵抄家时把遇罗锦的日记抄出来,一看日记里面有不合时宜的话,被送到农场劳教三年。遇罗锦先嫁给一个黑龙江农民,离婚后又和一个北京的工人结婚,我想讲的这个事发生在她和北京这个工人身上。文化大革命结束,拨乱反正,很多冤假错案平反,遇罗克被平反,1979年遇罗锦过去的错误也有新的结论,这时遇罗锦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离婚。遇罗锦认为丈夫是个好人,但是两个人没有感情。她丈夫不认为两个人没有感情,他说遇罗锦是因为她哥哥和自己的问题平反了,北京户口有了,工作单位有了,是随着地位变化忘恩负义。遇罗锦有一句话,你要说我欺骗,我确实有欺骗,包括欺骗丈夫,我明明没有爱情,当时迫于各种压力跟他结婚。但是,难道因为我当时欺瞒了他,我就要永远背着这个十字架走过我的一辈子吗?我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吗?当年朝阳法院助理审判员党春源作出判决,他说十年浩劫,使原告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一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所以判决离婚。男方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认为原判对草率结婚和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撤销原判。这个官司当时沸沸扬扬,社会上展开过大讨论,讨论婚姻究竟怎么建立等等,最后这个案子以调解离婚结案。
下面讲2001年婚姻法,2001年修改婚姻法采取小改方案,当时已经考虑不久要搞一部较为完备的婚姻家庭法或者亲属法,但还是改了一些内容。第一,第一次在法律中作出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15年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包括删除患麻风病不能结婚等。第三,完善夫妻财产制,特别是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第四,加强保障老年人权益,当时已经看到中国进入老年社会,如何维护老年人权益包括养老服务,是一件大事。
2001年修改婚姻法,争论较大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包二奶”问题。包二奶肯定不对,但对“包二奶”是否给予刑事制裁,是否构成犯罪?一种意见认为,包二奶就是重婚,应当给予刑事制裁,有的提出包二奶一年以上,或者因包二奶生了小孩,应当给予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包二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宜认定为重婚,不应该给予刑事制裁。当时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一开始要求给予刑事制裁的呼声较高。我们对这个问题较为慎重,加强调查研究。我在全国人大机关干了34年,没有因同一部法律一年内两次去同一个城市调研,但修改婚姻法时两下广州,第一次2000年5月到广州,让广东人大的同志带我们去看“二奶村”。第二次2000年11月又到广州,法律委、法工委联合召开婚姻法修改主要问题论证会,题目之一就是包二奶要不要入刑,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后法律委、法工委的意见是,违反一夫一妻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我们对“包二奶”是否给予刑事制裁的处理,是十分慎重也是实事求是的,这个问题深层次还涉及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机关对公民生活是否干预以及干预到什么程度。婚姻法修正案最终没有采纳包二奶就要入刑的意见,但与此相关作了三条规定,第4条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2条明确“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个问题,未经登记婚姻(事实婚)是否有效。审判实践中,以1994年2月为界,之前未经登记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未经登记的认定为无效婚姻,这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审判实践。为什么以1994年2月为界?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或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发布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0年修改婚姻法时,有的组织包括一些婚姻法专家要求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把未经登记的婚姻无效写到婚姻法中。这个意见没有采纳。当时估计没有登记结婚的年轻人,大概有五十万至近百万对,一个家庭三口人,再加上他的亲戚,可能涉及几百万人甚至近千万人。根据调查,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绝大多数都去登记,从实际情况看,未经登记的有几种情况,有的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是宗教原因,有些村民认为登记不重要,举行宗教仪式最重要,阿訇念经证婚就行,有的边远山村也不登记,摆个酒席请全村人吃一顿。还有登记制度不健全,有些地方乱收费,你去登记结婚,要交计划生育保证金等。法律委、法工委经研究,考虑到农村中未办理登记举行结婚仪式的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草案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去解决。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此作出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好意思,现在已经5点钟,我的讲座估计10月13号后还要加一次,今天就讲到这里。
与谈环节
主持人(朱力宇):让我们用掌声感谢王主任,我们再加一次。我们这次讲座安排第三个环节,请两位嘉宾做与谈。先请孙宪忠教授。
孙宪忠:我没有想到给我安排这样的任务,8月份参加常委会时候王胜明主任给我讲,受彭真基金邀请到人大讲一次课,我当时表示特别支持,一个方面要向王胜明主任表示尊重,另一个方面,也是想来跟王胜明主任学一点东西,想了解一些情况,所以当时表态我一定要来,当时我还说我带几个学生来,主要是基于这几个原因,但是没想到给我安排了任务。
首先,还是表达一下,因为王胜明主任在改革开放以后40年民法立法中间发挥的作用非常大,他一开始也是一个参加者,但是到后来,在参加的过程中由于有见识,有学问,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民法立法有感情,多方面因素结合,慢慢显示出来他这方面的才华,后来获得大家的认可走上领导的岗位,所以从一个普通的参加者变成一个立法的组织者,而且成为很多重大事项的推动者。这样一个从参加者、组织者、推动者的变化过程,使他自己工作经历、学术经历特别丰富。
我跟王胜明认识好多年,他说到这里讲我特别想听他分享一下他的心得。我今天听了以后自己很感慨,我自己首先收获了很多,一开始讲对我们国家、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表示礼赞,讴歌这一段过程,他刚才也讲好多问题,重大的一些决策都是中央做出来的,我现在也在法律委员会,有很多重大事情也需要给中央汇报。尤其他讲,向彭真委员长表示感谢,我也想表达这个心情,我跟彭真委员长也直接见过面,刚才讲180多个人的大会,当时我是学生,我是研究生,我跟我导师去坐在那儿记录,彭真委员长说的很多情况我都知道。
王胜明:因为那次会议太重要,学术界哪些人参加后面我都跟大家念。
孙宪忠:很多重大的事情都是彭真委员长给我们顶住,他自己改革开放意念非常强烈,尤其是他对人民权利,对法制的尊重,他认为民法典,尤其民法通则意义非常重大,所以对民法通则的贡献非常重大,我当时是学生,再加上刚才提到,过去争议非常大,因为民法总是谦谦君子,都是讲人民权利、国家权力,不太讲政治上斗争那样的大话,所以我们民法的人总是在这样压力之下,当时委员长说了这个话,实际是为人民表态。后来王汉斌主任,整个法学界在这个方面发挥了作用。
今天王胜明主任把这段历史回顾以后,今天女孩子打扮漂漂亮亮,男孩子精神,从这点你们要感谢民法,你们不知道,当时我们以穿蓝色衣服视为正宗,女孩子都不能打扮漂亮男孩都不能打扮成这样,没有那么多选择自由,现在大家都有选择自由,而且丰富多彩,都是民法给我们提供保障作用。王胜明主任讲到改革开放问题,我们这次制定外商投资法从开始审议到后来都参与这个过程,常委会提交材料我仔细看了,看了以后对这段历史非常熟悉,我有时候看的时候自己心里难过,都想感动流眼泪,为什么?我们现在改革开放,我们国家国民经济总产值世界第二位,我们当初走过那个路的时候,那么多人对发展经济不满意,一心想搞革命,吸引外资这个事情始终认为你不正宗,不是正经社会主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物质文明的论述。
你们都不知道,最近这次我们外商投资法有很多人写信,也有很多人写信给中央,有的要求我转到法律委员会。他们认为外商投资法就是保护外国资本家,就是保护中国国内资本家,所以改革开放这一杆大旗就是共产党救中国、推进中国进步的大旗,我们必须坚持这一点。
王胜明主任还没有讲,为什么我急不可耐地特别希望王胜明主任把民法通则讲下来,因为这部分精神财富非常之大。王胜明主任比我早工作好几年,这时候他已经有很多的工作心得体会。讲民法通则时,王胜明主任会讲很多真正的东西。
王胜明:前面讲两部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1980年修改我没参与,1985年制订民法通则后我们做了一些具体工作,后面讲的这些法律都是参与的,所以前面这一块我不敢多讲,全部查的档案。
孙宪忠:民法通则汇聚多少人的心血,有时候跟老师一块回去,今天搞得比较好,谢老师他们就比较高兴,有时候遇到很大争议,老师都很沉闷,老师心里都挺难过,其实他们不考虑自己,都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包括我自己也说,我们是这个行业中的一部分,现在有的老师也陆续离开我们,我们也愿意把这个路走下去,今天到这里来也希望大家,包括在座的年轻同志也能把这个路走下去,民法是人民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尤其是人民权利的法律,我们做民法是很高尚的,我们从道德上来讲是没有瑕疵的,不但不是没有瑕疵,而且是非常光荣的,大家一定要把民法大旗坚持下去,把国家的利益、人民利益、意思自治,人民权利真正落实到实处。我作为一个民法人特别想替民法多说一两句。
而且民法是基础性法律,把这个做好以后很多问题都能够融会贯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商法、立法法、慈善法,都有不同心得看法,所以大家学民法前途宽广。
在此向王胜明主任表示尊重,表示敬意,他在这个过程,他是一个有感情的组织者,他不是一个一般的就事论事工作的一个人,这方面的人我们见了很多,王胜明主任一开始说合同法、物权法、后来到民法典,每次说到民事立法工作他总是很有感情。我们再此向王胜明主任表示尊重,期待下一次讲解更加精彩,也谢谢人民大学对我的邀请,谢谢大家!
主持人(朱力宇):谢谢孙宪忠教授,下面请姚辉教授做与谈。
姚辉:尊敬的王胜明主任,各位同学,各位老师,我给大家分享一些我自己的体会。我们这儿条件差点,闷热得不得了,话筒质量也不是很好,在这么还凑合的情况下连续讲了两个小时,关键是内容资料详实,我理解一个口述历史,非常严谨的一个可以当做史料做启发。因为刚才王胜明主任直接说到,他参与过的娓娓道来,没有参与过的会去查档案,所以今天在这里给大家分享这个东西是非常宝贵的我们研究的资料。而且王胜明主任还有一个特点,刚才孙宪忠老兄也提到的,他平易近人,没有官腔,语言极其生动,很接地气,这是非常有收获的、觉得非常美好的一个下午。
我个人的感受,一个真的是听这样的讲座深深地再一次领会到改革开放的重要性,就像回溯到1979年那样的环境下,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可能到今天40年了,有些当年的艰辛可能不是亲历者来说的话未必感受到,但是我们重温这一段我们知道,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我们今天,如果我们要更好地走下去,我觉得也只有继续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听下来感触非常深的一点。
还有一个,我们立法机关的实事求是,这种求真求实求科学的这种态度,令我感到非常受教育、受启发。本身立法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刚才孙宪忠教授提到,我们现在立法当中还会有观念的冲突,还会有价值判断上面的博弈,这种较量,我觉得我们立法机关这种时候如何在博弈当中不感情用事,不带入个人偏见,秉持科学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理念,来作出选择这其实是非常紧要的一件事情。比如刚才讲到包二奶这样非常有趣的事例,我听了一点都不枯燥,但是我们得到的启发和教育,第一,我们感受到立法机关,我们看到条文背后的故事,甚至有时候我们批评说法律怎么能这样写,怎么想的,但是我们知道立法过程,知道条文怎么写的,就体谅、理解了背后是怎么阐述的,我们一些表述甚至退让是怎么来的,我相信这种鲜活的事例都是使得我们准确理解和适用这项法律,同时让我们理解,第一,我们知道法律由来,法律立法背景,在那样特殊情况下,我们必须将这些规范支撑于制定特定历史条件下加以理解。第二,我确实知道当中的苦衷,不是说他们没有意识到,而是当时那种情况下他考量了,但是他用了更加技术的、更加有谋略的这样一种方案来使它呈现出来,这个都是非常宝贵的。包括我们一些立法传统由来,我们以前总说为什么宜粗不宜细,总是要强调一些很特别的东西,我们听了亲身经历者的讲述我们知道了背后的原因。
这当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刚才王利明老师给王胜明老师评价是,他是领导者、组织者,我有一种庆幸感,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非常庆幸有这样一位领导者、组织者,像包二奶这样事情,他说如果这个口子一开,我们改革开放给人民争取到的自由、权利就会毁于一旦,能这样来看待。说下来好像是一笑了之的事儿,作为领导者这样一种理念,民法慈母般的眼光,这是真正的内行人,而且真正的是一个民法胸怀的人来做这样一种事情,我真的觉得是非常非常庆幸的一件事情。
还有一个庆幸的是,我们今天买二送一,本来只讲两场,由于内容太丰富太翔实了现在三场的,我们真是有耳福,非常期待。
王胜明:我准备80页的提纲,刚才一看才讲到19页。
姚辉:这个连续剧下集会更加精彩,敬请期待。谢谢!
主持人(朱力宇):下面我们进行讲座最后一个环节,请各位听众给王主任提问题。
提问:我是一名律师,想问问王主任,民法当中规定离婚条件有一个婚外同居,婚外同居和通奸区别大不大?
王胜明:这还是两个概念,通奸不一定是同居,两个人一个晚上就可以是通奸,但是同居这个概念,是要持续一段时间,要有一段共同生活,通奸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是入刑的,但是我国没有,主要通过违反党纪政纪,违反道德规范处理。
同居,有非法同居,有合法同居,当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合法同居问题。2000年修改婚姻法,当时有人提出,希望能够写上同居问题,特别是老年人同居,老年人丧偶后,如果结婚阻力很大,如果用同居办法,可能子女的障碍小一点。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但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此未作规定。
提问:我是法学院大一的一名新生,我想问一个细节问题,讲遇罗锦案件,判定事实不成立,这种情感事实为什么不是双方自己判定,而是由法院判定?
王胜明:你说的对,感情问题当然是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当事人最知道双方有没有感情,生活过得好不好。问题在于,双方发生争议,一方说有感情,一方说没有感情,双方意见不一致,起诉到法院,法官根据双方叙述判断符合不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条件。我前面可能没讲清楚,对遇罗锦案,朝阳区法院判决离婚,认定婚姻没有感情基础,但是北京中院对双方有没有感情有不同认定,要求重新审理,最后双方通过调解同意离婚。
提问:我是康达律师事务所的,我原来做法官的,现在做律师,离婚案子当中关于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往往不太好掌握,特别有一条是双方分居两年且导致感情破裂,我们说我们都已经分居三年四年了,就应该判我离婚,但是实践中我们不是这么把握的,分居并且因为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才能判离婚,而且对于分居当事人是有争议的,有的当事人说我们分居是分床吗?还是分屋还是分房,有解释说分房,你东西都拉出去了,这个标准很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婚姻家庭这块,咱们离婚标准会不会有什么相应变化?
王胜明:你做过法官又是律师,见到的情况、掌握的案例多,你讲的问题我认为确实存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比1980年进一步,1980年只说感情确已破裂,2001年规定了五种情形,这是一个发展,但是实际情况远比法律规定丰富生动,别说写5种情形,写50条都不够,这是我回答的一句话。第二,2001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只要具备这五种情况就一定判离,后面还有一句话“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两年分居是不是一定判离,还要加一个调解过程,这是回答的第二点。第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这个问题上是不是有新发展,现在这项工作不属于我具体负责了。好在时间不长,按照工作安排,明年3月就可能审议民法典,届时对这个问题能规定到什么程度大家就知道了。
主持人(朱力宇):因为王主任至少还做两次讲座,我们今天再次以掌声谢谢王主任的精彩演讲。我们这次讲坛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孙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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