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轶: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秉承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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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 卢俊宇 于子茹)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物权编草案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新华网专访了参与物权编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进行权威解读。
一、物权编草案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王轶:这次物权编草案跟整部民法典草案的编纂遵循原则一样,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是要在原有的民事基本法,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和以往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展开相应编纂工作。
二、物权编草案确认了具体物权类型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认可了哪些类型的物权?
三、相对物权法,物权编草案做了重要改变和调整
新华网:相对物权法,物权编草案做了哪些调整?这些调整的出发点是什么?
王轶:物权编草案相对应于物权法以及单行的民商事法律、综合性法律中间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则,做了一些重要的改变和调整。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比如物权法第四条,确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物权编草案中确立的规则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专门加了平等。加上平等这样的限定语,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强调要平等对待,一体保护。在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增加了一种用益物权的类型,这就是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可以去进行占有和使用,而且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居住权人还可以出租他人的住宅,这样就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得到确认,它对于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肯定是有很大推动作用,也有利于让住宅这种重要资源充分发挥它的效用。
四、物权编草案将回应“时代之问”
新华网:物权编草案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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