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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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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作者简介】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2066字,阅读时间约5分钟。

对法教义学的误解经常从“法条主义”这个概念开始。历史上的法条主义主张法条穷尽了法律的全部内涵,也构成了法律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将事实涵摄于法条之下,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结论的过程。但今天的法教义学者早已不再固守这种观点,它并非不关注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而是致力于将它们“教义化”和“类型化”,以便省却今后裁判的论证负担。教义也并非绝对,它保留了在特殊案情中被新知识和新评价挑战的可能。因此,对于法教义学封闭性的批评至少是个“打击错误”。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


一、裁判理论方面:认真对待法律规范




 在裁判理论上,法教义学坚持三个基本主张:(1)它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规范)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社科法学认为,法律规范往往决定不了裁判结果,它无非是对判决事后的正当化而已,真正能对案件裁判起作用的是法外因素。法教义学则主张区分法的发现与法的证立,认为判决实际上如何产生并不那么重要,如何组织论证说理、产生为裁判活动的参与者与受众所能接受的结论才是司法裁判所应关注的重心。(2)它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属性。社科法学者主张,法律是不确定的,本身并没有固定的含义,法官往往需要依赖社会因素进行说理论证,在疑难案件中尤其如此。法教义学承认法律的不确定,但同时主张这并不影响司法裁判的法律属性。社会因素发挥着“裁判理由”的作用,但只能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被运用,后者才是“裁判依据”。(3)法教义学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重视规则的语词并不意味着忽视其目的和价值,相反,认真对待文本恰恰是追求另一类价值的体现,即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的价值。总之,在裁判理论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律规范的主体性,反对将法律规范降低为与别的因素相同的地位。它并不反对将法外因素引入法律论证之中,但是它主张裁判对这些因素的吸纳都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将后者作为证立裁判结论的依据和框架。简言之,法教义学主张“认真对待法律规范”



二、法概念论方面:法律是一种规范



      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社科法学研究的核心是人们的行为及其规律性。它所要做的就是将法律及其现象还原为一种外在事实,并通过经验一实证的方法来进行描述与分析。从根本上说,它对法律事业采用的是一种外在态度,缺乏对法律这种独特事物之独特属性即“规范性”的关注。而法教义学的概念论立场认为,法律的存在真正涉及的是行为的意义而非行为本身,后者通常要用“应当”来表达。社科法学在概念方法论上最大的问题在于,认为可以从对外在事实的描述与分析中直接推导出应当做什么,或者用事实层面的东西来证明规范层面的东西。正因为只关注事实这个外在面向,所以社科法学采取了一种极端外在的研究姿态,即对事实进行观察、描述、分析并加以规律性的总结。而这种做法恰恰是错失重点的,它是典型的社会学做法,却不是法学的做法。相反,法教义学则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



三、法学理论方面:法学研究应持规范性的立场



      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法教义学既反对停留于经验一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也反对止步于分析一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在经验一描述的法学理论看来,法学不是一门理性的科学,而是经验的科学。它的方法是观察,目的是预测效果,模式是自然科学式的。分析一描述的法学理论虽然承认法律的规范性,但仅仅将规范性作为认识法律现象的一种视角,认为法学理论的任务只在于更好地描述清楚法律这个事物,从而将它与别的事物区分开来。相反,法教义学则不仅从规范性的视角来认识法律现象,而且认为法学理论更重要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建构出抽象或具体的理论模型、方法、程序或实质性的准则。它所持的是一种“双重规范性”立场,即“对于规范的规范性立场”:其一,在自我认知方面,法教义学者对于本国法律体系持一种参与者而非观察者的姿态。它认为,法学家应将自己想象为负有法律上义务,对法律问题提供规范解答的法官,并为法官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一套理性化的标准。其二,在学科定位方面,法教义学认定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而非理论科学。法学不仅要准确描述其对象,更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正确性标准。法学要告诉人们,在特定的情形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也就是应当、不得、可以或能够去做什么。综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



四、总结



     总之,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它所主张者不外乎三点:认真对待法律规范、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学应坚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举其荦荦大端,就是对“规范”与“规范性”的强调。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也可以将法教义学视为“规范法学”的代表。


责任编辑: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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