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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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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教义学的误解经常从“法条主义”这个概念开始。历史上的法条主义主张法条穷尽了法律的全部内涵,也构成了法律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将事实涵摄于法条之下,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结论的过程。但今天的法教义学者早已不再固守这种观点,它并非不关注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而是致力于将它们“教义化”和“类型化”,以便省却今后裁判的论证负担。教义也并非绝对,它保留了在特殊案情中被新知识和新评价挑战的可能。因此,对于法教义学封闭性的批评至少是个“打击错误”。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
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社科法学研究的核心是人们的行为及其规律性。它所要做的就是将法律及其现象还原为一种外在事实,并通过经验一实证的方法来进行描述与分析。从根本上说,它对法律事业采用的是一种外在态度,缺乏对法律这种独特事物之独特属性即“规范性”的关注。而法教义学的概念论立场认为,法律的存在真正涉及的是行为的意义而非行为本身,后者通常要用“应当”来表达。社科法学在概念方法论上最大的问题在于,认为可以从对外在事实的描述与分析中直接推导出应当做什么,或者用事实层面的东西来证明规范层面的东西。正因为只关注事实这个外在面向,所以社科法学采取了一种极端外在的研究姿态,即对事实进行观察、描述、分析并加以规律性的总结。而这种做法恰恰是错失重点的,它是典型的社会学做法,却不是法学的做法。相反,法教义学则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是一种规范”。
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法教义学既反对停留于经验一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也反对止步于分析一描述层面的法学研究。在经验一描述的法学理论看来,法学不是一门理性的科学,而是经验的科学。它的方法是观察,目的是预测效果,模式是自然科学式的。分析一描述的法学理论虽然承认法律的规范性,但仅仅将规范性作为认识法律现象的一种视角,认为法学理论的任务只在于更好地描述清楚法律这个事物,从而将它与别的事物区分开来。相反,法教义学则不仅从规范性的视角来认识法律现象,而且认为法学理论更重要的任务在于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建构出抽象或具体的理论模型、方法、程序或实质性的准则。它所持的是一种“双重规范性”立场,即“对于规范的规范性立场”:其一,在自我认知方面,法教义学者对于本国法律体系持一种参与者而非观察者的姿态。它认为,法学家应将自己想象为负有法律上义务,对法律问题提供规范解答的法官,并为法官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一套理性化的标准。其二,在学科定位方面,法教义学认定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而非理论科学。法学不仅要准确描述其对象,更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正确性标准。法学要告诉人们,在特定的情形中、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人们应该如何行动,也就是应当、不得、可以或能够去做什么。综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
总之,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它所主张者不外乎三点:认真对待法律规范、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学应坚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举其荦荦大端,就是对“规范”与“规范性”的强调。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也可以将法教义学视为“规范法学”的代表。
责任编辑:庹凤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