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丨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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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作为私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法典》是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制度保障。如果只是孤立地观察《民法典》的制度、规则,往往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无法真正理解《民法典》在社会治理体系之中的地位,也难以充分发挥《民法典》的治理效能。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一文中,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对《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深入探讨。
一、从民法的价值与功能看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
(一)私法自治与负面清单管理
民法的基本价值就是私法自治,从国家治理体系层面来看,贯彻私法自治理念最为重要的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采取负面清单模式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自愿原则,第143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法典》反复强调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当然,私法自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现代民法更强调国家、社会、个人的有机衔接,因此,《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规定的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第494条第2、3款规定的强制缔约制度,第534条规定的合同监管,都是在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交易安全,旨在对私法自治予以必要限制。《民法典》正是通过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有机结合, 平衡各种利益, 从而形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保障。
(二)保障私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保护私权的基本规则集中于总则编;各分编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即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亲属权)、继承权以及对权利进行保护的侵权责任。《民法典》通过全面保障民事权利,贯彻了法治所包含的“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主要理由在于:保障私权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其有利于发挥各类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亦有利于规范公权。
二、从民法制度层面看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主体制度:承认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对社会组织的有效监管并举
第一,总则编确认了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打破了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分法,承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并确认了国家机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主体的类型方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供给。第二,在设立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方面充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鼓励当事人依法创设各类企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赋予私主体其应有的民事权利,充分发挥私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有效地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第四,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在总则编对法人组织的章程(第79条、第80条、第91条)、社团设立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决议行为生效的条件(第134条第2款),并在物权编单独规定了业主管理规约(第278条、第286条)。
(二)物权制度:物权行使自由与权利人社会义务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总则编第113条和物权编第207条规定了平等保护各类物权的原则。另一方面,物权编通过完善确认物权归属请求权(第234条)、物权请求权(第235条至第237条),以及与侵权请求权的衔接(第238条),构建了物权保护的完整体系。然而,自由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要通过使物权人负有社会义务的方式,解决绝对自由带来的问题。总则编第130条要求权利人必须“依法”行使所有权等权利,第132条要求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以及物权编第326条、第346条、第243条都体现了对产权行使的限制,实际上是基于物权的社会化而进行的限制。此外,物权编第290条至第295条也体现了物权人所负载的义务。当然,物权的类型不同,物权人所负载的社会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三)合同制度: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有机结合
《民法典》通过赋予合同当事人广泛的自由,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但是,合同自由也会导致个人无序地追逐个人利益,妨害竞争秩序,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地位实质不平等的情况下,导致强势一方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因为市场本身存在缺陷,所以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行。因此,《民法典》通过强制缔约等制度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维护交易和竞争秩序,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要共同发挥作用。例如,合同编分则完善了租赁合同的规则,新增的优先承租权(第734条)干预租赁关系,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侵权责任制度:保障民事权益与维护行为自由的结合
侵权责任编一是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1165条),协调了过错与自由的关系,对行为自由设置了边界,为国家治理在微观层面提供了准则。二是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规定(第1194至第1197条),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删除规则,对于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水平。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则(第1198条),可以有效预防大规模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责任制度(第1207条)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1254条),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值得注意的是,总则编第179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编第1185条、1207条、1232条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以形成有效的利益刺激机制,形成巨大的社会监控力量,甚至可以做到即时监控,有效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五)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民法典》通过设定家庭关系内部和外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家庭生活进行调整,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实现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具体而言,第一,强调夫妻平等及家庭和睦团结(第1041条第2款、第1043条第2款)。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上更多地采用了团体主义的方法论,即要求家庭成员之间负有更多的义务,如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同时要求这些义务与职责不可转让与放弃,如监护职责。再如,在离婚的财产分配问题上,第1090条、第1088条都体现了通过家庭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第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1041条第3款、第1042条第3款)。《民法典》总则编以较大的篇幅完善了监护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且完善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了遗嘱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临时监护人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撤销制度,以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从而有效应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第三,注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第1043条第1款)。
三、从民法的渊源看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民法典确认了多元化的社会规则体系
总则编承认了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的法律渊源地位(第10条),从而使民法可以从民间习惯中汲取营养,从而有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总则编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实现了对团体决议行为、团体规约以及章程等的民法调整。这有利于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培育市民社会,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二)承认习惯的民法渊源地位
总则第10条充分肯定了作为自发秩序的习惯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但只有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习惯才能成为法律渊源。在承认习惯可能成为法源的前提下,只有实现对习惯的区分与控制,才能够在通过习惯实现治理多层次化的同时,避免习惯的滥用损害社会治理的整体目标。
(三)任意性规范调整与强行法的有机结合
《民法典》的私法自治价值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发挥作用的。合同编以鼓励交易为目标,借助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合同的范式在公法上的适用也产生了所谓“新行政法”,成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模式。但是,任意性规则并非确立了绝对的行为自由,《民法典》也在不断强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除了引入强行法规则外,还通过确立公序良俗原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藉此对从事私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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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雅文、孙艺丹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